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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衍进

2017-02-15温江斌

中国名城 2017年2期
关键词:编制调整文化遗产

温江斌

摘 要:自1980年代起至今,我国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都编制过名城保护规划,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经验,为推动名城保护、发展和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1982年《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这一文件的发布为肇始,我国名城保护规划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路程。根据名城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规律,我国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探索起步期、初步发展期、发展成形期和完善深化期,在这每一个阶段中,它们均形成自身的特点。系统梳理和总结我国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对于启发当前和今后我国名城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化遗产;编制;调整;体系

Abstract:since the 1980 s, China's most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ies are compiled over city protection plan, accumulated relatively rich experience in city planning, and to promote the city protectio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which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1982 ,the document issued to inception which of "About the instruction of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 city planning in our country has gone through a journey of more than 30 years so far,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city system and city protection planning.city planning in China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four stages: the exploration stage start, preliminary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forming and perfecting the deepening stage, in which each stage, they have formed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System carding and summarizing the development of city planning in our country, to inspire our country city in the present and the future protection work is of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 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 the protection plan ; cultural heritage ; compile ; adjustment ;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7)-02-46(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名城保护规划)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文物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总要组成部分,是名城保护实施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自1980年代起至今,我国大部分历史文化名城都编制过名城保护规划,其中不少名城随着时代和理念的变化进行重新的设计,保护规划整体上向更深广的趋势完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经验,为推动名城保护、发展和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1982年《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这一文件的发布为肇始,我国名城保护规划至今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路程,形成了丰富的名城保护规划史。系统梳理和总结我国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对于启发当前和今后我国名城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根据名城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规律,我国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探索起步期、初步發展期、发展成形期和完善深化期,在这每一个阶段中,它们均形成自身的特点。

1 名城保护规划的探索起步期(1982—1985)

1980年代初期,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所依据法律制度不多,主要是《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1982)、《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198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这两部文件和一部法律对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老城区、古建筑连片地区等名城保护的内容提出较为具体的要求,保护内容多针对具体的物质文化遗产。1983年《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是我国第一次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内容和编制方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内容及一些方法。文件指出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广义上也包括合理布局和传统文化的内容;要对名城宏观控制以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重视调研、突出特色;要从整体上对保护提出要求[1]。这个通知对第一批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影响较大,如整体保护、宏观控制等思路,为后来相当一段时间的名城保护规划定了性。这一时期编制完成保护规划的城市不多,仅有苏州、南京、昆明、西安等城市。

苏州是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83 年10月苏州市编制完成了《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名城保护规划是其专项规划之一。《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苏州的城市性质为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城市总体布局采取在古城西面开辟新区,形成古城、新区的大布局,古城功能以政治历史文化、商业服务、旅游为主。总体规划一方面在总的原则、方针、布局上对古城保护充分考虑,另一方面在用地功能调整、人口规划、工业调整、河道整治等专项规划中也予以创造条件。苏州名城保护规划的对古城价值的分析十分出色,注重对古城整体的保护,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的原则,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紧密衔接。苏州名城保护规划所呈现的“总体规划层面的控制/文物、风景名胜和园林/传统风貌的街道和历史地区”三个保护层次,提出的保护具有传统风貌的街道、民居和较大面积的街区,提出了保护格局风貌、保护外观改善内部等保护措施,为后来的名城保护工作和规划编制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南京是我国著名的十朝古都,留有着丰富的文物古迹,1984 年南京编制完成《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该规划要求:进一步发挥南京的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特色,综合考虑城市的环境风貌、城市格局、建筑风格和文物古迹四个方面,划出若干片自然风景和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重点保护区,以及一批分散的重点建筑群的保护范围,同时以明朝城墙、历代城濠、丘岗山系和现代林荫大道为骨干,形成保护性绿化网络,连接各各片区和建筑群,构成一个较完整的保护体系。保护规划内容包括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重要建筑群、古城格局三大部分,确定了 9 片风景名胜区和12片重点保护文物和重要建筑群,对古城格局的保护从城墙、河道水系和道路街巷格局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南京名城保护规划抓住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特点,没有提出保护古城风貌,保护措施比较宏观,缺少针对性。

西安早在1950年代起就高度重视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保护建设相结合的方针,要求在城市规划中“保护明城的完整格局,显示唐城的宏达规模,并保护周、秦、汉城遗址”[2]。在《1980—2000年西安市总体规划》中,西安继续发挥古城优势,将“古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西安历史文物的特点,从保持古都历史风貌着眼,从保护古城的统格局入手,对历史遗址、古建筑、风景名胜,分别采取保护、恢复和重新利用等方法,使其具有经济意义和生命力。西安古城保护规划是由总体规划和明城保护和利用规划两部分组成。西安市古城保护规划尚属总体规划阶段,它对城市性质、规模、布局、以及建设方针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同时也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详细规划提出了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方向。

昆明是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1983年10月编制上报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该规划也是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规划内容主要涵盖了城区和滇池及近郊,突出对文物和风景名胜的保护;保护实施措施提得非常原则抽象,难于操作,带有明显的早期规划的特点。另外,江陵(现荆州)也编制了名城保护规划。

1982年到1985年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摸索时期,这一阶段四个城市名城保护规划均属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为此大都借鉴了城市总体规划和文物保护方法,形成了以城市特色分析、规划内容、实施措施等三方面规划结构主线。它们在城市特色分析方面做得比较充分,偏重于对历史资源的挖掘和评价,并以此确定保护对象和内容,但在具体的保护措施和实施建议上深度不够,保护实施考虑不够,可操作性较差。尽管如此,它们在探索中形成经验都是具有重要贡献,如西安、苏州提出的旧城完整格局的保护和苏州、昆明提出的以点、线、面的方式组织保护体系,都是后来名城保护规划中常用的手法。

2 名城保护规划的初步发展期 (1986—1997)

1986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1993年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在襄樊召开,1994年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96年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国家先后陆续公布或颁布了《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城市规划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通知》、《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文件和法律,这些活动和法律法规极大地推动了名城保护规划的规范化和系统化。1986年《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确定了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3]。这四方面保护内容成为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1994 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重点保护的地区要再进行深化;规定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要求编制保护规划要遵循五大原则[4]。这些都是国家为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首次提出具体的要求,对于规范和统一规划编制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这一时期不少名城根据自身特点,尝试新的保护思路,不断丰富和充实名城保护规划,洛阳、北京、南京、济南等城市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

洛阳拥有着四千多年历史,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1988年编制完成《洛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根据该市历史文化遗存众多和地下文物丰富且脆弱的特点,确定了规划指导思想。保护规划的内容分成了三大块:文物古迹、重要历史地段的和历史文化遗产等;并对包括山水环境、都城遗址、邙山墓葬、古文化遺址、龙门风景区、金元旧城、古树名木在内的城市环境与重点地段进行规划。《保护规划》没有从保护城市整体格局特色和风貌入手,而是抓住重点和特色,通过展示体系将“点”和“片”连接为保护网络,为“保护”展示了浓厚的历史文化内涵,这对名城保护方法进行了有益探索。

作为世界著名的古都,北京保留着完好的传统城市格局和大量珍贵的文物建筑。1950年代至1980年代,北京市加强了文化遗产和名城保护。1991年,北京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1983)进行了修订,名城保护规划随同总体规划一起上报。这次总体规划在确定城市性质、城市空间布局等方面考虑了对名城的保护,并确定城市建设重点逐步从市区向远郊转移,市区建设从外延扩展向调整改造转移,逐步完善边缘集团以缓解市区发展的各种矛盾,保护传统风貌,改善城市环境,使得名城保护规划与总体规划得以协调。该保护规划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旧城整体三个层次构建保护体系,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保护构架。保护规划还充分提炼北京名城整体风貌特色的基础上,从城市格局、城市设计和宏观环境等方面提出十条保护措施,针对性之强、操作之具体,为其他名城提炼城市特色作了很好的示范。

南京在1984年编制了第一版名城保护规划,1993 年南京市编制完成《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4 年审批通过),名城保护规划是总体规划中的一个专项规划。保护规划包含八个项目:划定13片环境风貌保护区/保护三条传统中轴线/保护明城四重城郭/保留近代形成的三块板道路、环形广场以及古街巷格局/保护古河道、古桥梁/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5片传统民居历史地段/通过博物馆、标志物和城市雕塑建立展览体系,呈现了环境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民居历史地段、古城传统格局、展示体系等五大方面的内容,其中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民居历史地段和古城传统格局这三个方面与1990年代初确定的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相对应;环境风貌保护区将城市山水格局保护与风景名胜保护融为一体,是保护规划提出的独特概念;展示体系很可能是受洛阳名城保护规划的启发。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常规模式基础上,加上自己的创新和借鉴他人长处,这是当时多数名城编制保护规划的策略。

1996 年济南市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89)进行了修改、调整,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该规划确定名城保护重点是古城区及其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性街区、泉水、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风貌基本特色等六方面,要求保护古城轴线、路网、水系和严格控制古城区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和空间尺度;确定芙蓉街、府文庙、珍珠泉、曲水亭等街区为传统历史性街区;划定南部北区和玉符河地区为重点泉水补给保护区,对趵突泉、黑虎泉、五龙潭、珍珠泉等四大泉群划定名泉保护区。对泉水的保护是济南名城保护规划的特色之处。该保护规划基本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编制的,规划内容和结构比较清晰,保护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控制在总体规划的层面,重点比较突出。

在名城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下,1986—1997年间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的城市逐渐增多起来,除了洛阳、北京、南京、济南等城市外,西安、苏州、武汉、襄樊、汉中、镇江、潮州、正定等一批名城也编制了名城保护规划,其中西安和苏州两市进行了第二次编制。在第二阶段的探索与发展中,不少名城大都在原有基础上对保护规划进行结构的调整和内容的深化,规划的保护内容、结构组织等逐步丰富,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名城保护规划。这一阶段名城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古城格局风貌和传统文化四个方面的内容,规划编制的难点从“保护什么”进展到“怎么保护”,不少名城保护规划努力尝试用新的方法、新的思路去保护名城。这一时期由于大多名城保护规划过于宏观,名城保护规划仍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保护内容、保护原则和保护措施为此不够具体,以致缺乏下一层次的操作内容,使规划措施难以落实。同时,大多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时间跨度较长,规划实施之后现状条件又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施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3 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成形期 (1998—2007)

1998以来,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国内申报世界遗产的热潮和国际遗产保护的影响,都为全国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这一时期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历史遗产保护的重要文件和法规,如《关于审批和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审批办法》、《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的通知》等,都为编制名城保护规划提供重要的依据。2005 年颁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关于名城保护规划的技术性规范,主要有总则、术语、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等四大部分,进一步细化了名城保护规划内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5]。《保护规划规范》不仅适用于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也适用于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的保护规划,对于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发挥积极的作用。

2002 年北京市编制完成《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这是对1991 年《北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延续和深化。规划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整体格局、旧城危改与无形文化遗产等五大块内容。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在保护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皇城、旧城“凸”字形城廓、道路及街巷胡同、建筑高度控制、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十个方面;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则要求以“院落”为基本单元逐步更新,恢复历史传统风貌。其中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是该保护规划比较前瞻的一项内容,它要求对传统地名的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对传统商业的保护,如不得随意更改胡同、街道的历史名称,恢复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和庙会,保护传统商业街和传统老字号等。《保护规划》明确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名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控制要求,层次清晰、内容丰富,是一次对名城保护系统而完整的思考。

广州是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2004 年广州市编制完成《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该规划分为基础篇、市域篇、旧城篇和专题篇四大部分,采用多专题研究的方法,将多个层次的规划内容纳入名城保护规划。旧城篇是本规划的重点,现状分析部分分析了城市形态结构、城市建筑与肌理特色、文物古迹与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古城格局、旧城区人口、用地、交通、绿化等内容;旧城区规划部分提出了旧城区发展战略框架、古城格局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等。《保护规划》在思路上首先分析城市历史特点,其次运用优势劣势比较法分析确定保护的目标和原则,然后针对不同内容分别编制保护规划,最后提出保护策略和实施建议。这种综合加专题的方式,是新世纪初期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趋势,优点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便于相关领域的衔接;缺点是内容和层次太多,不利于具体操作和管理。

上海是近代城市发展的缩影,保留着大量的近代建筑,相比其他城市,上海更重视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1991年上海就颁布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将其修订为《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 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以立法的形式对12处历史文化风貌区实施最严格的保护。2004 年编制完成“衡山路-復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简称衡复路保护规划),是全国第一个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思路编制的保护规划。衡复路保护规划目标明确,就是直接用于规划管理,它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拆和留”的问题。衡复路保护规划将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定为保护建筑,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不得拆除。衡复路保护规划还采用了新的规划管理图则的方式,它按照街坊分为多张图纸,以图则的方式在同一张图上将保护与管理所涉及的所有内容表示出来,相关控制要求在一侧列出,同时在旁边一页附以重点节点图片,查阅简便,易于实施。对于规划中没有提到而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采用“历史文化风貌区特别论证制度”,由专家委员会针对具体问题具体解决[6]。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在规划理念、编制方法上有很多创新之处,是上海市十二片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模范项目。2003 年景德镇编制完成《景德镇市老城区保护与整治更新详细规划》采用整体保护的思路,将陶瓷产业的各环节和相关的要素都纳入保护体系中,使得名城保护规划内容进一步扩大和丰富。

1998年以来,大理、肇庆、荆州、漳州、温州、承德、岳阳、襄樊、淮安等城市也进行了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规划内容更加广泛、规划实施措施愈加具体。尽管其中不乏有些城市的编制规划因平遥、丽江申遗后所带来巨大旅游效益的刺激而起,但是每一次的编制都是对名城保护的一次的认识和实践,因此这些丰富的规划编制经验为下一阶段的深化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一阶段保护规划有两大特点:“一是保护规划内容向简单、明确的控制性操作方向发展,其核心内容仍是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原则和内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使得相应的保护措施愈加易于操作。二是保护规划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整治规划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三各层次体系,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三个阶段相对应”[7]。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开始起步,突破了以往简单机械地画几道圈的处理方式。

4 名城保护规划的完善深化时期 (2008—至今)

2008年4月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名城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极大地促进了名城保护工作在地方的开展。在《城乡规划法》和《名城保护条例》统领下,住建部对现有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梳理,使名城规划编制走向系统化和规范化。2012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为基准,进一步充实、细化和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以保证保护规划编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8]。不少地方政府结合落实《城乡规划法》和《名城保护条例》的要求,制定深化落实《名城保护条例》的各项实施细则、保护管理规定和办法,编制保护规划,成立保护管理机构,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各项保护与整治工作,把名城保护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受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等力量的推动,新一轮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和编制工作在全国推开,这些城市包括了宁波、保定、荆州、桐城、北海、太原、伊宁、佛山、中山等。其中保护规划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南京、苏州、青岛等城市。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20)》是南京市第四版名城保护规划,比照前一版规划,本次规划有如下特征:(1)保护范畴更为广泛。本次规划共梳理3000多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从文保单位拓展到非文保单位、从物质资源拓展到非物质资源、从地上拓展到地下,将大量近现代优秀建筑、工业遗产、古镇古村和历史街巷、历史文脉、历史事件及传统文化、古埋葬、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纳入保护范围。(2)提出了“老城整体保护”理念。本次规划明确,在全面保护南京老城整体风貌的基础上,将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等3片划定为历史城区。新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等必须与地段的历史肌理、传统风貌相协调。该规划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确立“整体保护、有机更新、政府主导、慎用市场”[9]的方针,采用小规模、渐进式、院落单元修缮的有机更新方式,不得大拆大建。积极探索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保护更新的方式,鼓励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非文保单位的老建筑。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是苏州市第五次编制名城保护规划。与前四版相比,本规划有着以下特点:(1)理念更先进。这轮规划提出了新的名城保护观:保护、利用与发展三者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使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保护规划除了延续原有的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还提出统筹保护与发展,完善名城保护机制,促进名城可持续发展。(2)内容更全面。规划构建层次、年代、系列三大历史文化保护体系。规划将地域空间上分为历史城区、城区和市区三个层次,明确不同空间层次的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及工作主体,实现全面保护与重点突出相结合。规划把苏州名城保护分隋唐前、隋唐宋元、明清、民国和建国后五个年代,并分别按年代制定保护重点,挖掘年代特色内涵,采用不同的保护手段。规划共梳理出十一大系列保护内容,包括园林系列、工艺美术系列、建筑系列、桑蚕丝绸系列、大运河系列、戏曲系列、美食系列、民俗系列、名人系列、宗教系列、重大历史事件系列。

《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1-2020)》系统全面梳理青岛城市价值与特色构成要素,规划重点内容包含自然环境、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文化村镇和非物质文化遗等七大类对象。规划中提出对于13片历史街区,既要整体保护也要小单位搞活,构建出七大类多层次的综合保护体系,街区核心保护区内建筑采取分类保护与更新措施,除必要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种新建、扩建活动。整个城区保护格局将按照“山海相依、岛城一体”,自然与文化环境和谐相容的总体格局,其中将依托自然地形形成整体路网格局,以自然要素形成三条历史发展轴及以里院、独立庭院为构成单元的建筑空间肌理。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新建建筑高度,保持平缓的天际线形态,保持山海间眺望视廊的通畅,实现历史城区整体空间格局的系统保护。

2008年以来,许多名城依照《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条例》进行修编,擴大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城乡统筹、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历史建筑等),形成了市域、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风貌街区、文物保护与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个层次。为此,保护规划愈加注意相互的协调,保护规划以城市设计的手法创造和保护城市的空间特征和景观特征,注重建筑环境的设计与历史氛围的创造,注重生活结构、社会网络的维护与调整。这一时期的名城保护规划吸纳新世纪以来城市有机更新、城市设计多种理论,使得保护规划的编修逐渐从宏观走向微观,单一走向多元、理论走向实践。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保护规划的技术性更加鲜明,规划注重保护方式、方法的研究,如将GIS技术置入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基础资料整理、保护名录制定、各类保护区范围划定、城市整体形态控制等工作中,提高名城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一些规划编修还采用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广泛吸纳公众的意见,将民众参与引入到规划中来,扩大修编主体,从而形成政府、专家、公众三方互动的编制规划新模式。

从1982 年至今,我国公布共 128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名城大都已编制完成过名城保护规划,不少城市有2—3 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最多的苏州已有五版名城保护规划,保护思路和框架基本确定。“从名城保护规划三十多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它自身的发展是由综合复杂的设计型向简单明确的控制性转变;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由单一结构向综合的多层次保护规划体系发展,走‘专业分工的道路,这个体系的发展趋势与总体规划体系的趋势相一致;名城保护的内容由具体的物质遗产保护,发展到抽象的格局、风貌保护,再到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特色的弘扬”。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已经形成了与总体规划相对应的多个层次的保护规划,即与总体规划对应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应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整治规划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看,这些名城保护规划为指导名城保护、管理和建设提供比较现实的指导作用。同时,在新常态的当下,编制名城保护规划还应结合不同古城的实际情况,从整体上应该协调城市新的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注重古城保护与新区建设的有机结合以及古城格局与传统风貌的整体保护,开展渐进式小规模的有机更新与整治。在保护的落实上,要在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的综合价值。

参考文献:

[1]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Z].1983.

[2]韩骥.西安古城保护[J].建筑学报,1982(10).

[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Z].1986.

[4]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Z].1994.

[5]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6]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Z].2004.

[7]王玲玲.歷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与演变研究[D]. 北京: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5.

[8]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Z].2012.

[9]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0-2020)[Z].2012.

责任编辑:高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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