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
2017-02-15饶世权陈家宏
饶世权,陈家宏
(1.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2.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
饶世权1,陈家宏2
(1.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2.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756)
一般认为,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障碍主要是国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污名化”与知识产权遏制。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影响中国高铁“走出去”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的因素主要有国内的创新模式及知识产权归属,东道国的法律、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因素及国际高铁巨头的知识产权竞争等国际因素。如果说国内、国际因素相对较为单一的话,那么,东道国因素的多元性决定了对不同的东道国需要选择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应综合考虑中国利益、东道国的其他因素和国际竞争因素,选择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具体、适当变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中国高铁;去污名化;国际竞争;外资准入;差异化知识产权战略
自2013年开始,中国国家领导人在国外不断推销中国高铁,逐渐形成了中国高铁“走出去”战略。但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助力中国高铁“走出去”?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1 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困境与出路的争论
中国实务界和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中国高铁“走出去”战略中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主要是国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污名化”与知识产权遏制。
1.1 知识产权“污名化”与“去污名化”
2004年中国通过“市场换技术”的方式,与德国西门子、法国阿尔斯通、加拿大庞巴迪和日本川崎重工等国际高铁巨头成立合资公司,并和铁道部及相关国企签署技术转让协议和采购合同[1]。在引进国外技术基础上,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渐形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铁技术。从2009年开始向国外申请专利权,到2011 年6 月,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1902项专利。但中国高铁技术立即受到了国际竞争者的质疑,日本川崎重工声称“中国运行的多数高速列车,与专利输出国的技术相差无几”[1]。一些国外媒体纷纷指责中国高铁技术抄袭、侵权,这种行为及其过程就是对中国高铁知识产权的“污名化”。“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国际竞争者和国外媒体借机进一步指责中国高铁技术不安全,甚至一些国内媒体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对中国高铁知识产权“污名化”的吹鼓手。显然,中国高铁要“走出去”,必须要对高铁知识产权“去污名化”。
中国学界、实务界和相关部门从不同角度指出,中国高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①从技术上论证中国高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认为中国高铁在引进、吸收各国高铁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系统技术集成平台,技术含量发展、创新超过了通常认为的15%标准,并且中国的高铁技术与日、德、法相比更复杂,水平更高,比如日、德、法高铁大部分使用有砟轨道,而中国高铁全线是无砟轨道,时速可达350千米,因此当然“获得了新的知识产权”[1]。②从技术创新的角度论证中国高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认为自主知识产权可以分为技术的创新层面和权利归属层面,前者强调“自主研制”,后者强调“自主拥有”。中国高铁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既有自主研制和创新取得的权利,也有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和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获得的高铁技术的知识产权[2]。③从技术与法律关系的角度反击中国高铁技术“抄袭论”,认为“中国高铁技术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大量创新,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不存在所谓‘抄袭’”;中国引进技术支付了大量专利费,属于合法使用,也不存在“抄袭”[1]。
1.2 知识产权“遏制”与“反遏制”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为中国高铁“走出去”准备了条件,但“走出去”仍然面临国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遏制:一方面,可能对中国高铁知识产权提出侵权诉讼,这种诉讼发生在中国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排除他们会到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国家提起诉讼”。因此,为了反遏制,主张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超前部署的战略,中国高铁企业“应当尽早将中国高铁中的改进技术在目标国申请专利”[1]。另一方面,中国高铁“走出去”面临竞争对手的“专利丛林”遏制。因此,为了反遏制,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强化海外市场专利申请和布局;注重技术引进、合作开发和技术输出中的知识产权合同审查[3],以及充分运用交叉许可、强制许可制度、先用权制度、专利权用尽制度[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加强中国高铁的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管理、控制乃至消除知识产权风险;实施专利无效策略,降低专利侵权风险;通过规避设计绕开他人专利、技术秘密,并注意保全独立研发证据[5]。
上述观点都是从国际竞争环境来讨论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但时至今日,实践中制约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因素恰恰不是原来担心的国际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污名化”和知识产权“遏制”。
2 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之影响因素
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是指为助推中国高铁“走出去”而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之较为稳定的行为特征。战略模式的选择是一种行为决策,而影响这一行为决策的因素不仅包括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还包括东道国的法律、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分为国内因素、东道国因素以及国际因素。
(1)国内因素。学者们认为影响产业国际化的关键因素包括“国家特定优势”“产业特定优势”及“企业特定优势”。
所谓国家特定优势,即产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政府发挥了强大的促进作用。政府不仅为企业创造和维护比较有利的国际市场环境(协调国际关系,推动贸易自由化,保护投资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乃至提供技术、信息服务,资金融通、税收优惠、境外担保等直接支持[6]。中国高铁“走出去”作为国家战略,取得上下的共识,国家领导人在国际上大力推销中国高铁,与印尼、泰国等国家签订了中外高铁建设项目框架协议,积极与缅甸、印度等国协商高铁建设问题,并提供了法律、政策、融资、境外担保等各种支持。因此,中国高铁“走出去”具有国家特定优势。
所谓企业特定优势,即支持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内在能力[6]。中国高铁早期“走出去”是碎片化的,如以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为代表的基建类公司和以中国南车、中国北车为代表的装备制造公司,已经在中东和非洲市场获得了大量订单[1],显示了中国高铁产业的部分细分行业和企业具有“走出去”的意识和能力,但实践中存在不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1月,土耳其机车项目招标,南北车互相压价,中国北车以几乎没有利润的价格投标。2013年1月,南北车前往南美阿根廷,参加其电动车组采购招标。在中国北车已经率先中标的情况下,中国南车给出了一个每辆车127万美元的报价——当时其他公司平均报价为每辆车200万美元。而在基建领域,21世纪宏观研究院了解到,不仅中铁、中铁建两家中国最大的铁路基建巨头有部分非良性竞争现象,连中铁、中铁建自身旗下的各局也出现在海外市场上过度竞争的现象。由于中国高铁是汇集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与装备制造、运营管理于一体的成套技术,高铁“走出去”不是某一部分而是整体技术和相应知识产权体系“走出去”。因此,中国高铁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消解了中国高铁整体“走出去”的能力,削弱了中国高铁“走出去”的企业特定优势。
为了消解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整合资源,一种方式是合并。如南北车合并,形成知识产权集。但目前的方案仅是同行业的知识产权聚集,不是上下产业链的知识产权聚集,而且从技术层面和法律上反垄断,不可能将高铁所有细分行业的相关企业都合并成一个企业。另一种方式是知识产权的集合,虽然如前期将高铁知识产权权利人确定为铁道部,由铁道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同一行业知识产权的壁垒,但中国高铁技术自主创新是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主导的产学研多主体协同攻关模式。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处于不同地位,发挥协同作用。如果将所有高铁知识产权都归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可能会影响高铁技术的持续创新。因此,今日高铁的合作发明成果已不再统一归属于政府部门,而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不同权利主体在中国高铁“走出去”知识产权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有何不同?建立什么样的知识产权聚集体系?这都制约着中国高铁“走出去”。
(2)东道国因素。影响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因素不仅有中国因素,还有走入国即东道国因素。如果说中国因素是“供”的因素,那么,东道国因素则是“需”的因素,供与需必须匹配。东道国的哪些因素影响着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呢?
一是东道国的法律因素。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是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7]。法律主要在两个方面影响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一方面,在东道国法律准允外资进入特定产业的情况下,法治水平越高的国家,中国高铁“走出去”越能够依东道国法律的规范、指引,进行协商、签约,不仅效率高,而且可以依东道国之法和国际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会因东道国领导人更换而发生变化。因此,目标国的法律制度环境越完备,对于中国高铁“走出去”的正向激励作用就越明显[8]。另一方面,在东道国法律基于自身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安全而对外资进入特定产业有严格准入制度的情况下,常常对于战略性产业的外资进入有严格的法律条件和审核程序。所谓战略性产业是与非战略性产业相对应,指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科技、安全等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产业;而非战略性产业是指对此不具有直接重大影响的产业。因此,“高铁”是否被东道国法律视为战略性产业,对于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至关重要。
二是东道国的经济因素。主要有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尤其是其国内生产总值;东道国的工资水平、教育水平、自然资源的禀赋优势、科技水平及由此决定的技术接受能力,服务业发展水平[9]、区位优势、政策资源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三是东道国的政治因素。有学者认为,政治的稳定状况是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仅次于“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的第二位因素[10]。有的学者认为东道国的政治因素还包括东道国是否存在民族矛盾及其激烈程度、是否存在恐怖组织、与他国发生纠纷的频率[11]。实质上,东道国的政治因素最主要是政治体制、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等等。政治体制既包括政党制,中央的总统制、内阁制、议会制,总统、内阁与议会的关系,也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是中央集中制还是中央与地方分权制。不同的政治体制及运行机制,决定了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直接协商、谈判对手,对引入中国高铁的决策权、执行权以及国家领导人更换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是东道国的社会、文化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是指东道国的民族构成及价值观念、制度与行为习惯等因素,如国民对外资、生态环境、工业化产品的态度,人们的交通行为习惯等。“母国与东道国的社会文化差异”是中国高铁“走出去”的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母国与东道国的社会文化差异愈大,中国高铁“走出去”的不确定性也就愈大[12]。比如一些国家是各种动物、行人、车辆等混走在一起,“慢”是基本的行为习惯,而高铁的高速与其行为习惯格格不入。一些宗教对动物、自然的禁忌等也会影响高铁的进入。虽然可以改变东道国的社会、文化,但非一朝一夕。
在上述因素中,法律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而其他因素则因国情不同,对不同的战略性产业引入产生差异化的影响力。
(3)国际因素。在中国高铁“走出去”的中国与东道国之间,还有第三者因素,即国际因素,如国际金融环境、全球市场环境优势[13]等。而最为直接的国际因素应当是国际竞争对手及其国家与中国的关系。
目前中国高铁面临的国际竞争对手主要有日本川崎重工、东日本旅客铁道株式会社、法国阿尔斯通、加拿大庞巴迪、德国西门子等,这些高铁企业作为先到者,已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其他东道国进行了专利权国际布局,使中国高铁面临国际高铁巨头们的“专利丛林”。目前竞争最为激烈的是中日高铁之争,中日不仅在印尼、泰国高铁市场开展竞争,而且在缅甸、印度乃至墨西哥高铁市场上开展竞争。这种竞争已不仅仅是高铁“走出去”的商业行为的竞争,而且是中日外交关系之争的另一种反映。
在确定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时,必须考虑国际高铁市场的竞争态势和国际关系,以及基于此而存在的竞争对手,区分友好与非友好国家,运用不同机制应对国际环境。
3 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差异化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如果说影响中国高铁“走出去”的国内因素、国际因素相对较为单一的话,东道国因素的多元性以及不同东道国因素的差异性,决定了中国高铁“走出去”必须综合考虑中国、东道国与国际因素,采取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3.1 可供选择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理论上说,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产业与服务输出型”,即中国企业建设高铁并提供高铁运营服务,是将高铁知识产权物化为高铁产业及服务。东道国仅运用中国高铁知识产权的产品与服务,而不拥有知识产权。第二种是“知识产权输出型”,即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取中国高铁的知识产权,并在东道国的建设、运营管理中使用中国高铁知识产权。这种模式是东道国掌握高铁的建设、运营,但需要东道国具有相当高的知识产权接受能力。第三种是“产业与服务输出”和“知识产权输出”的结合型,即中国企业许可、转让部分知识产权,自身掌握一些知识产权,与东道国共同建设、运营高铁,是中国与东道国共同掌控高铁产业与服务。这种方式既可以消解东道国自身接受能力低的障碍,也可以部分消解东道国法律对外资严格准入的障碍。三种模式相比较,各有优势与不足,也各有适用范围(见表1),它们为中国高铁“走出去”在综合考虑本国、东道国和国际竞争因素后,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案。
表1 不同知识产权战略模式的比较
3.2 区别不同国家选择差异化知识产权战略模式
一般来说,技术贸易、国际投资是商业行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法律一般对此采取鼓励的态度,但许多国家法律对于战略性产业的外资准入有严格的法律条件与准入程序。即使一些现有法律并不严明的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外资准入也常常成为国内政治斗争的法理焦点和武器。因此,高铁是否是东道国的战略性产业?东道国法律对高铁的外资准入持何态度?直接关系到中国高铁能否“走出去”。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南亚问题研究专家许利平认为,“在铁路走出去的时候,类似中泰铁路这样的项目,我们不能过分战略化,过分战略化就会成为人家向中国要高价的筹码,实际上更多应该作为一个商业项目来做”[14]。但并不意味着东道国也会仅仅把高铁项目看成是纯商业项目,体现在东道国法律对中国高铁进入所持有的态度。因此,根据东道国法律对外资进入的规定,可以将东道国分为四大类:一类是外资禁入国,即东道国法律将高铁视为战略性产业,并严格禁止外资进入;二类是外资严格准入国,即东道国法律将高铁视为战略性产业,并严格规定了外资进入的条件与程序,只有符合其法律规定条件并经严格程序批准,外资才能有条件进入;三类是外资一般准入国,即东道国法律将高铁视为战略性产业,并规定了外资进入的条件与程序,但这里的条件与程序并不如外资严格准入国那么苛刻;四类是外资自由进入国,即东道国法律将高铁视为非战略性产业,对外资进入没有特别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法律对外资的态度,区别不同类型东道国,选择差异化知识产权战略模式:①对外资禁止国的理想模式是知识产权输出型;②对外资严格准入国的理想模式可以区别不同东道国法律外资严格准入的条件与程序情况,选择知识产权输出型或者结合型;③对外资一般准入国的理想模式应当是结合型;④对外资自由进入国的理想模式应当是产业与服务输出型。
3.3 差异化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之实施
确定中国高铁“走出去”差异化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的一般原则后,对具体的东道国,需要综合考虑中方利益与可接受的方案;东道国的技术接受能力等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政治生态,以及中国高铁在国际上的竞争对手的方案,在理想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东道国法律找到适当变通的知识产权战略模式与实施方案。比如,对于外资禁入国,如果东道国的技术接受能力短期内难以提升到有能力接受中国高铁知识产权的水平,那么,“知识产权输出型”战略模式的实施则应当充分运用东道国法律,找到合法、合理的实施机制,以消除“知识产权输出型”战略的障碍。又如,对于外资严格准入国,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最终选择“知识产权输出型”或者“结合型”,就需要根据中国与东道国的具体情况做出实践性的选择;对于接受能力强,国际竞争对手选择了“结合型”的东道国,中国高铁选择“知识产权输出型”可取得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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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沈蓉)
Selection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Mode of“Going Out”of China’s High-Speed Railway
Rao Shiquan1,Chen Jiahong2
(1.School of Marxism,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Chengdu 611756,China;2.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Law,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Chengdu 611756,China)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barrier of “going out” of China’s high-speed railway mainly is because of international competitor’s“stigmatization”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ntain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But with years of practice it has proved that the factors affecting China’s high-speed railway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mode mainly include the domestic innovation mode and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e host country’s law,economy,politics,society and cultures,international competitors’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factors.If domestic factors and international factors are relatively single,diversification of the host country’s factors will decide the different strategy mode for different countries.Based on this principle,considering China’s interests,other factors in the host country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 factors,the mode of Chinese high-speed railway’s IP strategy of “going-out”should be specific and appropriately alternative.
China’s high-speed railway;De-stigmatization;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Access to foreign capital;Different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专利添附制度研究——以中国高铁技术创新与发展为例”(11YJA820005),四川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西南交通大学)基地重点课题“中国高铁‘走出去’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IP021501)。
2016-04-26
饶世权(1969-),男,四川人,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法治建设。
F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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