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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比较及思考

2017-02-14鞠丹王小娅张清榕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对比启示高校

鞠丹++王小娅++张清榕

摘 要:高校学生自治组织是大学生行使自身权力的机构,也是学生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一个载体,更是学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运营模式。目前,我国的高校自治组织取得了极大发展,但中国的学生自治和英国相比,虽然形式相近但内涵确有很大不同。通过中英高校学生自治组织的对比分析,提出了英国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发展对我国高校管理的启示,为我国高校自治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自治组织;对比;启示

最早的学生自治起源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以学生团体、同乡会、行会等形式出现,主要以保护个人及相互利益为目的。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和管理的需求,学生代表大会应运而生,全面负责学校的管理。16世纪以后,由于校园的建立,大学有了固定的办学场所,教授们成为城市公务人员,逐渐掌握了学校的管理权。20世纪以后,大学把学生自治组织引入到学校日常事务的管理中,扩大了组织的功能,包括安排学术生活、组织文化体育活动,进行商业活动等。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高等教育的规模扩张,高等教育学生市场开始出现竞争。校方更加重视学生诉求,而学生也开始要求介入高校决策层。因此,高校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学生自治组织也成为学校管理学生的一种运营模式,同时学生自治组织也成为大学生行使自身权力的机构和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一个有效载体。

英国高校中的学生自治组织

英国高校中的学生自治组织主要通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两种形式实现,强调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成为自己的管理者。一方面,实现学生群体的自我成长与约束;另一方面,开拓了学生群体的话语权,让学生有组织地参与到校务事务的管理当中。现以英国高校学生会为例:

1.英国高校学生会的产生

英国高校学生会换届选举以全校学生为选民,采用单一可转移票制,每位学生都有权利参与竞选。选举过程采取无纸化投票方式,一般历时一个月,通过实名注册与认证在学校官方网站上进行。选举最终将产生一位主席和四位委员。主席团成员的专职性是英国高校学生会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如果是在读学生当选需办理休学手续,如果是应届毕业生则直接入职,任职期间获得薪酬保障,工资来源于学生会经费。主席团成员每届任期一年,最多可以连任两届;任期当中学生也可联名罢免不称职的学生官员[1],以确保学生会能有效维护学生利益。

2.英国高校学生会的组织运营

英国高校学生会在学校的监管体系下进行自我管理和运营。在指导纲领方面,出台《学联宪章》,性质相当于学生会的管理法,由全体学生同意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在经费来源方面,由政府专款划拨到学校,然后再由学校交给学生会,除了专项拨款,学生会还有相当可观的经营收入[2]。在组织结构方面,学生会主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者作用,在带领整个学生会的同时,也要代表学校与校内外媒体打交道,参加学校各个董事会会议,负责每年的学生会换届选举。其他委员则分别负责教育、福利、社区和媒体等领域工作。

学生会的下属组织形式多样,包括社团、学术代表、宿舍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媒体,各组织互相之间无隶属关系,分别负责不同类型的活动。学生社团有各自的活动主旨和方针,涵盖不同的兴趣和利益,自发地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学术代表偏重于学术和教育,常设在各个院系,与所在院系的教师交流学生的学业、体验以及教学质量,并及时进行师生间的沟通;宿舍管理委员会则着眼学生宿舍中的具体活动及日常事务,组织宿舍活动等。此外,学生会运营着自己的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官方网站等多种平台。

3.英国高校学生会的活动开展

英国高校中的学生会主要负责三大类活动:政治类、服务类和拓展类。政治类工作主要指学生会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各层次和各类事务的决策。学生会的五位官员按照各自的分管领域,作为学生代表参加学校的会议。服务类工作主要指学生会为在校生提供的便利,内容非常广泛,从学习到生活均囊括其中。承担学校后勤的职能,享有场地、餐厅、咖啡厅等的经营权,支配大额经费;为学生提供朋辈辅导,接待学生来自各方面咨询,如财务管理、房屋求租等。拓展类工作主要是指学生会组织的以志愿服务为主的相关活动。

中英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对比

1.社会文化思想体系

英国强调民主和自由,中国侧重于集体和等级。英国社会文化核心思想体系是平等、自由、个人主义,提倡个人本位,突出个人自由,宣扬个人权利和个人价值体现。英国高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由、平等、参与和民主的意识,鼓励学生通过行使自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培养各方面的能力,增进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相比之下,中国社会文化核心思想体系有较强的等级和秩序要求,崇尚集体主义,强调个体依附于整体并以其在整体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实现个人价值,在学校中则强调师生角色差异和教师的权威。

2.法律保障

英国法律在保障学生会与学生自治方面相对成熟。1994年,英国教育法明文规定要求所有高等教育机构成立学生会,学生自动注册成为会员,除非主动放弃。这从根本上保障了学生会的权利,并将自治管理视为学生的义务。而中国目前的学生会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只在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中有第51条这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该条除了有条件允许学生组织合法存在之外,未给予其任何管理或者参与管理学校教育的具体授权。

3.工作职能

英国学生会比中国学生会更能体现学生独立意志。在校内,英国学生会代表全体学生参与和学生有关的学校工作委员会,作为成员行使与学校或教师代表同等的权利;在校外,学生会把目光投向社会,主动参与解决社会热点问题,如社会福利,教育收费等。与此相比,中国学生会更多体现“服务”的组织工作职能,即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组织活动为学生服务。

4.组织结构

中英学生会组织建构均与本国的政治体制相吻合。英国学生会采用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的组织结构。按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学生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由学生会的不同委员负责相关工作。中国学生会一般采用代议制和垂直集权式的组织机构,在层次上分为校、院系、班三级,逐层领导。其形式是“一室+多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由各部长负责,而各部长又是在学生会主席(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5.经费来源

中国学生会的财务支持相对低于英国。中国学生会的经费主要是学校团委或研究生工作部的拨款,少部分来自外界的赞助。而英国学生会的经费每年多达几百万英镑,来自于学校的财政拨款以及经营产业取得的收入。

英国高校学生自治组织发展对中国高校管理的启示

1.加强和发展大学生自治,是中国高校建设世界高水平大学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大学生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对于中国高校而言,发展学生自治是推动教育改革的必经之路。第一,学生自治组织有利于弥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学生自治组织都设立有相关的学生事务服务部门,如学业促进、心理朋辈辅导、就业促进、语言辅导等工作部门,这些工作极大缓解了大学学生事务人员不足、工作空间不足的问题,也由于同龄人更容易获得相互间的理解而受到学生的青睐信任。第二,学生自治组织代表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有利于监督和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例如:学生违纪处理,无论在调查还是在听证阶段或者讨论处理意见,章程规定必须要有学联代表在场,从而避免因为学校强势而导致对学生有失公正的结论。第三,学生自治组织的活动开展与机构运营有利于学生的自我成长。西方大学学生自治组织是培养社会精英的重要平台。学生自治组织的主要工作人员在学生自治过程中熟悉国家政治运作模式,提升自己的各方面能力,加盟大学生自治组织成为有志从政的青年的首选,因此大多数学联的主席离职后很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尤其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加强和发展大学生自治,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优化自治组织结构

目前中国高校学生事务缺少系统的法律支持,作为大学根本法的各大学章程,也只有“支持学生会在各自章程内活动”字眼,很少对学生自治组织参与学校事务作出规定。而在英国,学生自治组织的权利在教育法中有明文规定。中国应该加强立法,为学生会提供法律保障,才能更好地发展大学生自治。

优化自治组织架构,使其适应学生自治的要求。当前的自治组织结构在操作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第一,学校共青团组织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又在占有资源、知识经验及权威性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在指导学生自治组织的过程中,往往变指导为领导、甚至指挥,不利于发挥学生自治的自主性。第二,学生组织成了高校学生管理行政系统的延伸,执行力高但创新性低,不能真正代表学生,在维护学生利益、活动主动性和品牌活动建设方面很难做出令人满意的成绩,更不用提参与学校事务。第三,学生组织干部选拔机制僵硬,工作岗位缺乏内涵,组织机构松散,功利主义倾向和行政化倾向严重,工作效率较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创新机制,学生干部得不到真正的锻炼。因此,优化学生自治组织结构,必须要从结构上入手,坚持正确政治道路的同时,赋予学生自治组织更广泛的自主权,激发组织创新、活动创新、意识创新[3],从而解决学生代表性和认同性的问题,完善学生组织监督和参与的机制。

3.加强和发展大学生自治,要尊重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的服务和参政功能

高校应该将大学生置于与教育者、管理者平等的地位,一方面,规范学生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充分相信并赋予大学生参与学校事务和自我教育、管理服务的职能,从而为加强和发展大学生自治营造平等民主的校园氛围和环境。

充分发挥大学生组织的“服务”功能。学生自治组织是学生学习之外的第二课堂,也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重要场所,而这正是通过学生服务和社团活动等服务性途径实现的。“参政”职能是指学生自治组织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事务性管理。它是学生自治组织的高级职能,同时也是对“服务”职能完全发挥的有力保证[4]。当今中国高校中的学生会很少参与学校管理事务;学生会内部一般都设有秘书长一职,聘校团委专职干部兼任,代表校团委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因此,中国的学生自治组织更多体现校方的意志。这就使得学生会开展的社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对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需求作出快速反应,也难以体现学生会代表学生利益、行使学生权力的职能。在未来的学生工作中,应当创造渠道,让学生会有组织地代表学生,通过参加行政会议、监督教学管理等工作参与到学校管理进程当中,从而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铁铮.英国高校学生会职能[J].教育(中旬),2013(7): 64.

[2]朱继光. 英国里丁大学学生会是什么样的[EB/OL].[2008-11-18].http://blog.sina.com.cn/s/blog_3f37c0ab0100b1 v3.html.

[3]郁刚.高校学生组织管理模式研究[J].兰州:兰州大学,2010(10):26.

[4]吴琼.美中大学学生自治组织比较研究[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1):44.

(作者单位:鞠丹,北京外国语大学;王小娅,贵州师范大学;张清榕,厦门大学)

[责任编辑: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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