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大咖的跑调“表演”
2017-02-13郭红敏
郭红敏
孟新洋被誉为“少数民族音乐救赎者”,1986年6月,他以一曲《西藏,我的第二故乡》荣获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专业组)美声唱法第三名,他演唱的《拉萨夜色美》至今仍在西藏人民当中广为传唱。孟新洋曾任文化部“文华奖”全国声乐大赛评委,全国少数民族“孔雀杯”声乐大奖赛专家评委、全国青歌赛评委等不少赛事的评委。然而,执掌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十余年的孟新洋,因招生腐败受贿158万元,2016年9月14日被二审法院裁定获刑。
“把着学院,眼里就是钱”
2015年4月下旬,年近60岁的孟新洋因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带走接受调查。几天后,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内部已通报此事。
长期从事少数民族声乐演唱和教学研究的孟新洋是民族声乐界的大咖和达人。当上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后,孟新洋还兼任中国音乐家协会理事、中国民族声乐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音乐家协会副主席等职。
中央民族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最高学府,并进入了“211工程”和“985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大学行列。该校下设的音乐学院始建于1959年,是培养专业高级民族音乐人才的摇篮。2013年2月2日,孟新洋在接受《西藏商报》采访时说:“在西藏的经历是我一生的财富,所以现在我的教学理念是让少数民族的学生一定保持自己本民族的特色,不要让他们有远离母体文化的感觉,这是我在西藏的感悟,实践证明我的教学理念是正确的。”
一开始孟新洋对学生要求很严格,他的见解也很深刻。对学生参加音乐类的选秀节目,他持否定态度。2012年12月11日,孟新洋接受中国艺术网的专访时谈到:“我并不支持学生参加音乐类的选秀节目。学生处在基础学习阶段,需要在学校加强各方面的学习和修养,基础课的训练都是需要慢慢沉淀和积累的。如果让学生有一种急功近利的思想,登上选秀节目的舞台,就能成为明星,抱着这种思想的话,基本功不扎实,学生原来的风格也会失去。”
后来,外界对孟新洋的评价也日渐毁誉参半。身居音乐学院院长这个热门位置,求孟新洋的人自然不少。音乐圈人士称孟新洋“把着学院,眼里就是钱”。孟新洋的一位旧友说,孟新洋当上院长后,日渐膨胀,有时对学生也不上心,不好好上课,但当学生咨询其他老师辅导时,孟新洋又表示不高兴而制止,令学生为难。在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百度贴吧上,几年前就有自称孟新洋学生的人发帖提及,“最后一个学期孟新洋因为做评委太忙,没时间上课”,由其他老师代课。公开报道显示,近年来,孟新洋确实担任了全国和地方大大小小不少赛事评委。
教师当掮客,院长收黑钱
搜索“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时发现其招考“内幕”,之前就有考生询问音乐学院的学生:“给你们孟院长送十万就能进音乐学院,对吗?”一网友跟帖回答“十几万呀”。自称音乐学院校友的人士还表示,“专业方面,提前半年找这里的老师上课,价位一两万,如果你找到了孟院长上课,那通过的几率大很多。”
2015年5月27日,孟新洋因涉嫌受贿罪被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刑拘,同年6月12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孟新洋共收取十几名学生家长及老师所送贿金19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孟新洋的刑事责任。
检方查证:2008年,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曹某的学生周某、万某拟报该学院,为使二人顺利通过专业课考试,二人家长共交给曹某8万元请她帮忙找人从中打点。曹某知道,这事要办成,就得孟新洋出面。一天,曹某来到孟新洋办公室,简单谈了一下工作后,曹某说明来意,请孟新洋在周某、万某考试中予以照顾。曹某还说,事成之后,家长定有酬谢。专业课考试之后,孟新洋通过提高分数使二人通过了考试。为向孟新洋表示感谢,2010年11月21日,曹某将以自己名字开户存有8万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连同密码一并交给了孟新洋。孟新洋以同样方式收受曹某的学生彭某、彭乙、孙某三位家长送的25万元,这些钱均由曹某存入以自己名字办理的工行卡内后交给孟新洋。
在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这样的违规招生,已经成为大家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一些讲师和教授也变成了家长和孟新洋之间的掮客。2011年,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讲师朱某的学生刘某,想报考该音乐学院,为使刘某顺利通过专业课考试,刘某父亲刘乙交给朱某10万元,请她帮忙找人从中打点。于是,朱某就找到了孟新洋。专业考试结束后,孟新洋在打分时提高了刘某的专业课成绩,使其顺利通过了考试。为向孟新洋表示感谢,2011年9月19日,朱某将10万元打入孟新洋以“陈玉平”的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内。这次愉快“合作”,让朱某对孟新洋有了新的认识。在朱某看来,只要舍得给孟新洋送钱,孟新洋就会全力摆平此事。当然,这些学生家长也不会亏待朱某。
孟新洋以同样的方式,于2012年9月26日、2014年9月24日,分别收受朱某的学生朴某、吴某、周某、楚某四人所送的44万元,这些钱均由朱某通过裴某的银行卡打入“陈玉平”账户内。李某是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教师,2010年其学生刘某在音乐学院的专业课考试时,考了第11名,但是招生名额只有10个,没有入围。刘某父亲哀求李某,让她找领导看看是否有机会补录,如果补录上了一定感谢。李某找过孟新洋说明来意,她还带刘某家长和孟见面,家长也说了事成之后感谢的话,孟新洋说根据录取情况再说。在录取过程中,前10名中一名因文化课分数低,被淘汰。这样,刘某作为替补者,被录取了。
2010年秋季开学之前,刘某父亲给李某16万元现金,让她给孟新洋送去。李某打电话给孟新洋说,刘某家长为了感谢他,给他16万元现金。孟新洋听后,客气了一番说,既然事办成了就不见家长了,你把钱存卡上吧。过了几天,孟新洋给李某一个银行卡号,李某就把16万元存上去了,并发短信告诉了孟新洋。
2012年,就读于中央民族大学新闻传播专业的陈某拟去香港浸会大学做交换生,在交换生名单公示阶段,陈某父亲陈乙的朋友周某通过张某找到孟新洋,希望孟能帮忙使陈某能顺利成为交换生,孟新洋通过与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任某沟通,最终使陈某成为香港浸会大学的交换生。为向孟新洋表示感谢,陈某通过张某使用郭某的银行卡给孟新洋的“陈玉平”账户打入15万元。
法院认定40万元为辅导费
隆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新洋作为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院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相关管理职责,在招收学生、选调教师时,应当坚持择优录取、录用的原则,严格规范招生、选人程序,但其却利用自己担任院长和专业课考试评委的职务之便,在招收学生时收受家长财物,为考生提供不应有的帮助,造成招生录取工作不公平;在教师求其帮助调动工作,有明确请托事项时,收受他人财物,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中央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证明、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出具的办案说明结合被告人供述笔录,证实被告人孟新洋在纪委对其违纪问题进行审查时主动交代其有受贿问题,具有自首情节。孟新洋辩称,钟某送的40万元是被告人给学生上课的费用,属于提供了劳务,应当在认定的数额中扣除上课的辅导费。据检方指控:在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发包工程时,钟某认识了孟新洋。2013年,考生宋某想报考该学院,为使宋某顺利通过专业课考试,其父宋乙交给钟某40万元请他帮忙找人从中打点。钟某跟孟新洋打招呼希望在宋某考试中予以照顾,孟新洋相应提高了宋某的专业课成绩,使其通过了专业课考试。2013年3月28日,钟某将40万元打入孟新洋以“陈玉平”名字开户的账户内。
法院查明,被告人孟新洋称从2013年初为学生宋某辅导,40万元包括课时费。证人钟某称给钱前问课时费40万元够不够,于2013年3月28日打款给被告人孟新洋,而宋某是2014年进行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考入民族大学的,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该笔40万元钱为被告人孟新洋受贿款。此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孟新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纪委因其违纪问题谈话时,即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问题,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且已退缴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5月28日,隆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孟新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58万元予以追缴。孟新洋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受贿罪数额有误,有几笔款项不是受贿;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收取的款项都是辅导老师以感谢费的名义给付的,上诉人在学生专业课考试和录取时也不起决定作用。请求二审法院扣除上诉部分的受贿数额,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孟新洋累计受贿158万元,原判定罪正确。经查,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几笔款项,孟新洋明知家长和辅导老师都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仍收取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孟新洋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受贿犯罪行为,故其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孟新洋受贿罪数额有误的理由及辩护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孟新洋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悔罪,且已退缴赃款,原判对孟新洋量刑时已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6年9月14日,承德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