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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素的时代及其身世

2017-02-13杨秀发赵生泉吕海洋

书法赏评 2017年2期
关键词:怀素

■ 杨秀发 赵生泉 吕海洋

怀素的时代及其身世

■ 杨秀发 赵生泉 吕海洋

唐代的僧人怀素,至少有两个,其一为玄奘弟子,南阳人范氏怀素(624—697年);另一个即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草书家——零陵人钱氏怀素。这早在20世纪三十年代即由陈垣先生考辩清楚,[1]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怀素的生卒年代,目前也已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即生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至少活到了唐德宗贞元十五年(799年)。[2]也就是说怀素在二十岁前生活在盛唐开元、天宝时期,二十岁后生活在安史之乱后的中唐肃宗、代宗、德宗三朝。

一 怀素时代的社会经济状况

怀素在其《自叙帖》里自称 “幼而事佛”,并未言及其出家的具体原因。而唐人陆羽所作的《怀素传》里也对此语焉不详,只言及其早年的贫困。要想对之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首先要对怀素幼年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我们认为当时的两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可能与怀素的幼年出家有着密切联系。

(一)均田制的日益破产

封建社会经济的根本在于农业,唐代前期农业发展的兴衰,与均田制的兴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唐代建国之初,由于隋末战乱的破坏,造成地广人稀、大量田地无人耕种的局面。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巩固统治,高祖李渊于武德年间即颁布了均田法及建筑于均田制推行基础之上的赋税制度——租庸调法。

均田制是一种平均授田的制度,其分田规制为: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3]

租庸调法规定:

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4]

均田法与租庸调法在唐朝前期的实施中,曾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繁荣强盛的大唐王朝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唐自开国时期,也授予了官员们的占田权,且名目繁多,有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等,所占田地数量是巨大的,而且有不断兼并农民土地成为私人田庄的趋势。中宗时司农卿赵履温 “谄事安乐公主……为公主夺百姓田园,造‘定昆池’ ”,竟达 “四十九里,直抵南山”。[5]玄宗时刑部尚书卢从愿 “广占良田,至有百余顷”,权相李林甫的 “邸店第、田园、水碾”亦皆 “利尽上腴”。[6]普通地主也有大量田庄,如高宗时富商邹凤炽,其 “邸店园宅,遍满天下”;天宝中邺城人王叟,庄宅尤其广大,“富有财,积粟近至万斛”,家中有佃客二百余户,王叟经常巡行客坊。[7]

据范文澜先生研究,“大抵自唐高宗开始,下至开元、天宝年间,兼并盛行的结果,令式逐渐失效,均田法逐渐归于废弃”。[8]胡如雷先生亦认为: “大概土地兼并在武德、贞观时虽不严重,但已存在,永徽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经‘武周革命’后至开元、天宝时,已至不可收拾的地步了……”[9]天宝十一年(752年)唐玄宗下的一道诏书,客观上对这种 “远近皆然,因循亦久”的兼并情况作了总结,标志着均田法的失败:

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惟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厘革,为弊虑深。[10]

在均田制执行初期,足额受田的农民尚容易负担各种赋税,但当田地减少到一定程度之后,租庸调就成为沉重的负担,到了不能维持生活时,农民便被迫逃亡以偷避赋税徭役。

(二)寺院经济的高度发展

众所周知,唐代佛教在我国历史上处于鼎盛时期,而高度发达的寺院经济即是其特征之一。

唐初的均田制在规定官员的占田权的同时,也授予了僧人道士每人田地30亩,女冠女尼20亩。寺观还有常住田,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以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11]但这个上限完全是个空文,唐代寺院拥有大量的庄园(由于道观及道士的数量远远不及佛寺及僧人,亦无关文旨,故不加以讨论),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寺院经济。其产业的来源,据方立天先生研究[12],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朝廷的敕赐,如唐高宗赐西明寺 “田园百顷,净人百房,车五十辆”。著名的山西玄中寺自北魏孝文帝以来至唐宪宗时,受赐庄田遍及一百五十多里。二是官僚豪富的捐献或自带一部分田产设置寺庙,招集僧徒,耕种土地。尤其是中宗以来,一些皇室贵戚,为了在统治阶级内部倾轧中保存自己和维护私有财产,“争营佛寺”以作为一条后路,也变相地把田产转移到寺院。三是僧侣地主的购置和巧取豪夺,如僧侣慧范交通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恃太平公主势,逼夺民产”,以至 “畜赀千万”。有的寺庙还经营工商等杂业,有的放高利贷,即所谓“长生库”或 “无尽藏”,有的索取利率竟高达月利率百分之二十。寺院拥有大量的庄园和寺奴,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寺院经济空前发达,成为地主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佛教僧侣拥有大量财富,成为披着袈裟的大地主、大富翁,如 “释圆观……居于洛宅,率性涑简,或勤梵学,而好治生。获田园之利,时谓之‘空门猗顿’也”。辛替否描绘唐睿宗时佛寺占有社会财富的情况时说:“十分天下之财而佛有七八”,虽不无夸张,但确实反映了当时寺院经济高度发展的实情。

从以上两方面考察可知,一方面土地兼并的盛行,导致了均田制的失败,大批农民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田地;另一方面,寺院经济的兴盛又给破产的农民提供了一个不仅是精神上、更是物质上的避难所。因此,破产的农民除了成为地主庄园的佃客外,有的成为寺院的僧袛户(耕种寺院的田地,向僧曹交纳一定的谷物),有的则径直出家为僧。

二 唐代僧人幼年出家现象与怀素的身世

释道宣的《宋高僧传》里记载了很多唐代幼年出家的高僧大德,我们略举自高宗朝至玄宗朝数例如下:

释道亮(笔者按:活动于中宗、睿宗时代),姓朱氏,越州人也。厥考前刺会稽郡。亮年八岁出家,极通经业。[13]

释普寂(651—739年),姓冯氏,蒲州河东人也。年才稚弱,率性轩昂,离俗升坛,循于经律。[14]

释志满(笔者按:神会弟子),姓康氏,洛阳人也,幼少之年,属其家命沙门陈佛书,满意乐不舍,遂投颍川龙兴寺出家。[15]

释惟忠(705—782年),姓童氏,成都府人也,幼从业于大光山道愿禅师。[16]

释道一(709—788年),姓马氏,汉州人也……年方稚孺,厌视尘躅,脱落爱取,游步恬旷,削发于资州唐和尚,受具于渝州圆律师。[17]

释怀海(720—814年),闽人也。少离朽宅,长游顿门,禀自天然,不由激劝。[18]

释智藏(735—814年),姓廖氏,虔化人也。生有奇表,亲党异其伟器。八岁从师,道趣高邈。[19]

释天然(739—824年),不知何许人也。少入法门,而性梗概,谒见石头禅师,默而识之。[20]

释太毓(747—826年),姓范氏,金陵人也。年才一纪,志在出家,乃礼牛头山忠禅师而师事焉。[21]

释法常(754—839年),俗姓郑,襄阳人也。稚岁从师于荆之玉泉寺。[22]

古代僧伽制度规定,年满七岁可以请求出家,先到寺院找一位比丘(受具足戒后的成年和尚)作为自己的依止师,经全寺僧人同意,即成为弟子。依止师为弟子剃发,授沙弥戒十条,弟子便成为沙弥。依止师对沙弥负有教育和抚养的责任。沙弥年满二十,由本寺住持(长老)、依止师邀请附近十位大德长老设坛授具足戒250条,便成为比丘。五年后才能离开依止师,单独修行、游方。[23]对于上列数位高僧大德幼少出家的原因,《宋高僧传》大多归结为 “父母雅爱之”或其本人幼小时的向佛 ,其实这不过是作者道宣基于自己的佛教徒立场而为佛教所作的宣传而已。在中国传统观念里,“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不到万不得已之时,作为父母恐怕是不大会把子女送入空门的。至于真正的原因,该书里也有少数几处透露出一些信息:

毫州安国院释昙真,姓陈,维青人也。少小随父住彭门,鬻枣于逆旅,而亡所怙。真叹恨无所依,乃投徐大云寺为僧。[24]

释恒月,姓韩氏,上党人也。厥父为土监商,西江往还,俄遇剽略溺死。月虽幼弱,念父葬于鱼腹,母又再行,乃决志出家,求报恩育。[25]

释崇珪,姓姜氏,郏城人也。门传儒素,相缀簪裾。自天宝已来,安史之乱,侵败王略,家族迁荡,父为商贾,趋利遵涂于巩洛间。父亡于逆旅,珪慨责曰:“少遭不造,孑遗哀茕。”遂议出家。[26]

也就是说,幼少出家为僧主要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为生活所迫做出的不得已的选择,而使人们生活窘迫的原因,除了个人出身与家庭的特殊原因外,也与当时均田制的破坏所导致的大量的农民破产以及随后的安史之乱密切相关。

怀素出生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也就是公元737年,虽说这是唐朝的全盛期——开元盛世,但也有大量的底层农民因均田制的失败而丧失了田地,以致 “无处安置”,而出家为僧也就成了一些底层农民谋生的必然选择。另,唐人作传,喜标榜出身,而陆羽所作的《唐僧怀素传》里毫无言及其祖上是否尊贵,而是称其 “贫无纸可书”以至 “尝于故里种芭蕉万余株,以供挥洒。书不足,乃漆一盘书之,又漆一方板,书至再三,盘板皆穿”。[27]我们由此可以推断怀素出身的贫寒与窘迫,这也应是他 “幼而事佛”的真正原因。王元军先生以贯休出家为“父母雅爱之”作比,隐喻怀素幼年出家或基于出人头地的目的,实是为道宣所蒙蔽而致。至于王先生提到在唐代出家为僧 “往往有一个基本的生活条件,甚至条件还十分优越”,[28]倒是符合当时幼年出家僧众的心理逻辑。

对于怀素的籍贯问题,其在《藏真帖》里自称:“怀素,字藏真,生于零陵。”同时代的诗人苏涣写有一首《怀素上人草书歌》(一本下有兼送谒徐广州,一作《赠零陵僧》),其中称怀素为 “零陵沙门”;[29]《一统志》《湖广通志》《永州志》《零陵县志》等史志都将怀素视为零陵人。[30]至于怀素在《自叙帖》中称 “家长沙”,在《食鱼帖》中称 “老僧在长沙多食鱼”,熊飞先生认为可以作两种解释:

一是说怀素把家安在湖南潭州长沙郡(今长沙市)。另一种解释是,唐永州零陵郡,秦为长沙郡,汉为长沙国,怀素说的 “家长沙”及 “老僧在长沙”的 “长沙”,指的是古郡望,非指湖南潭州长沙郡。[31]

我们认为,熊先生的第二种解释是正确的,即零陵是怀素的家乡,“家长沙”是一种古人所习惯的按古郡望的对外说法。而当时的潭州长沙郡(今长沙市)则是怀素曾经客居的地方。

但熊先生并不止于此,他还进一步根据《自叙帖》里怀素称钱起为 “从父”,而钱起为吴兴人这一点推断出“怀素郡望和祖籍与钱起同为吴兴”。同时,他又根据陆羽《唐僧怀素传》中所记的怀素伯祖惠融禅师在湖南为僧,并学习欧阳询书法这一点,认为怀素家这一支至少是在怀素祖父辈就迁家湖南的,具体原因,可能是怀素祖上到湖南为官,从而迁移过来的。[32]

其推论能否成立,主要取决于钱起与怀素是否是有血缘关系的 “从父”与 “从侄”。

首先,从正面看,唐人向来喜欢以自己家乡的古郡望来称呼自己的籍贯。但如前所述,怀素只以 “长沙”为其郡望,并未提 “吴兴”只字,因此吴兴不大可能是其郡望。至于钱起称怀素为 “释子吾家宝”,[33]也只能表示二人是同姓,不足以证明两人是有血缘关系的叔侄。

其次,从侧面来说,同姓之人因为某种心理而相互攀附在古人来说是常见的现象。以李白与李阳冰二人为例,李阳冰祖籍为赵郡(今河北赵县),其六代祖时徙居云阳(今陕西泾阳),遂为京兆(今陕西西安)人。而李白祖籍为陇西,父辈徙剑南龙门昌隆青莲乡(今四川江油县青莲场),故为剑南人。也就是说,二人无论祖籍或籍贯,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但李白却称李阳冰为 “从叔”(李白有诗《献从叔当涂宰阳冰》),当与李白晚年落魄当涂,希望得到时任当涂令的的李阳冰之照应有关。(阳冰《草堂集序》称:“阳冰试弦歌于当涂,心非所好,公(李白)遐不弃我,乘扁舟而相顾。临当挂冠,公又疾凾,草稿万卷,手集未修,枕上授简,俾予作序。”这正说明了李白暮年对李阳冰的依附之实。)[34]同理,怀素对钱起以 “从父”事之,也应是基于相似的攀附心理。

注释:

[1]熊飞先生认为唐代僧人以怀素为号者也可能有三人、四人甚至五人,参见熊飞《怀素草书与唐代佛教》第3、4页,2005年,香港教育出版社。

[2]参见朱关田《怀素 〈自叙考〉》(朱关田《唐代书法考评》,1992年,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方爱龙《怀素研究现状综述》(《书法研究》1995年第2期)、王元军《怀素评传》(2000年,三秦出版社)、熊飞《怀素草书与唐代佛教》(同注1)。

[3]刘昫等《旧唐书》,1975年,中华书局,第2088页。

[4]同上书,第2088页。

[5]张鷟《朝野佥载》,见中华书局1979年版 “历代史料笔记丛刊”之《隋唐嘉话 朝野佥载》第124、70页。

[6]参见胡如雷《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81页。

[7]同上书,第81页。

[8]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1965年,人民出版社,第213页。

[9]参见胡如雷《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48页。

[10]董诰等《全唐文》卷33《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1983年,中华书局。

[11]范文澜《通史简编》,1965年,人民出版社,第213页。

[12]方立天《隋唐佛教》,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12—513页。

[13]赞宁《宋高僧传》,1987年,中华书局,第183页。

[14]同上书,第198页。

[15]同上书,第223页。

[16]同上书,第208页。

[17]同上书,第221页。

[18]同上书,第236页。

[19]同上书,第223页。

[20]同上书,第250页。

[21]同上书,第251页。

[22]同上书,第258页。

[23]参见郭绍林《唐代士大夫与佛教》,2006年,三秦出版社,第367—368页。

[24]赞宁《宋高僧传》,1987年,中华书局,第238页。

[25]同上书,第237页。

[26]同上书,第214页。

[27]陆羽《唐僧怀素传》,陈思《书苑菁华》,199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814—183。

[28]王元军《怀素评传》,2000年,三秦出版社,第16—17页。

[29]陈思《书苑菁华》,199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814—169。

[30]熊飞《怀素草书与唐代佛教》,2005年,香港教育出版社,第6页。

[31]同上书,第6页。

[32]同上书,第9页。

[33]钱起《送外甥怀素上人》,见陈思《书苑菁华》,199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814—173。另据熊飞《怀素草书与唐代佛教》第7—9页,钱起该诗之题目在《文苑英华》和明活字本《钱考功集》中均为《送外甥怀素上人归乡侍奉》,但据熊飞先生考辩,此诗题系后人传抄之误。陈思《书苑菁华》中同诗之题亦当作如是观。

[34]参见朱关田《李阳冰散考》(《唐代书法考评》,1992年,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书法史·隋唐五代卷》第 123页(2002年,江苏教育出版社)。

本文系2016年度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佛禅背景中的怀素及其书学》(课题编号:SZ16215)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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