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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丹江口:政企分离不落实工程转包乱象丛生

2017-02-12曹静

21世纪 2017年3期
关键词:丹江口市管理局劳务

本刊记者//曹静

湖北丹江口:政企分离不落实工程转包乱象丛生

本刊记者//曹静

20 16年,包括荆楚网、楚天金报在内的多家国内媒体报道了丹江口市杨垭隧道工程公开招标流于形式、工程层层转包、中标企业是“李鬼”等问题。由于中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有公众质疑项目中标单位的资格问题。

隧道工程转包后造价缩水58.6%

杨垭隧道是湖北省丹江口市凉水河镇至习家店镇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一标段的建设项目。

丹江口市凉水河镇至习家店镇公路改扩建工程是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鄂发改审批〔2012〕474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按相关投资政策申请部省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为1.89亿元,占投资总额的40%,由丹江口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2.83亿元,占投资总额的60%。丹江口市凉水河镇至习家店镇公路改扩建工程招标人是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第一标段中标单位为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远通公司”)。

丹江口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信息网显示,丹江市凉水河镇至习家店镇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一标段:(K0+ 000~K15+560)约15.56公里,丹江口市凉水河镇江口村至凉水河镇观沟村,投资金额约10351.6897万元。项目业主为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2013年10月,该工程项目由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完成招标,中标单位为丹江口市远通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预期中标价为8331.605万元。

据了解,丹江市凉水河镇至习家店镇公路改扩建工程第一标段的杨垭隧道工程(全长180米,K11+190~K11+370)造价暂估1000.1288万元(含税金),被远通公司以劳务承包形式整体包给十堰市宏玉桥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宏玉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桂华),刘桂华又将项目整体转包给自然人尉光成,尉光成再转包给自然人刘小林,杨垭隧道工程经层层转包后,刘小林施工承包价格是暂定414万元,价差高达586.1288万元。

造价缩水58.6%的杨垭隧道工程,还是否能按照确保质量的工艺、工序进行施工?该项目质量能否得到保证?

“劳务合同”证实存在违法转包

此前有媒体报道,远通公司胡某称,远通公司曾与陕西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人为刘桂华)签订一份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因为对方无法派人驻点参与现场管理,这份合同在对方进场前作废。与祥隆公司的合同作废后,远通公司与具备劳务资质的宏玉桥公司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对方约定,由宏玉桥公司负责派人干活,远通公司则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报道称:“通过远通公司,记者见到了此前代表‘祥隆公司’与远通公司签订合同的刘某的律师张富龙。对于远通公司与祥隆公司的合同,张富龙表示,这是一份遭人仿冒的假合同,没有原件。他同时表示,此前刘某确实想通过祥隆公司承接杨垭隧道工程,但因为一些原因,最终刘某用自己的十堰市宏玉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这与远通公司胡某的说法不一致。按胡某的说法,是在与祥隆公司的合同作废后才与宏玉桥公司签订的合同。令人费解的是,远通公司与宏玉桥公司签订合同的日期,竟然比祥隆公司那份合同的日期要早。

远通公司与宏玉桥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第三条“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中规定:“本项目工程采用劳务承包形式,本合同单价包括宏玉桥公司为完成承包项目所需的一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安全管理费和安全保护措施费、利润、税金及风险费……”

这意味着,远通公司与宏玉桥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不仅包工还要包料。此外,刘桂华与刘小林签订的内部承包施工合同也证实了存在转包和包工包料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记者查看工商系统信息发现,2016年5月18日,宏玉桥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但在杨垭隧道建设过程中,宏玉桥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土石方开挖;挡土墙、护坡建设;桥梁、隧道维护”,并不具备建设隧道工程的资质。

远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伍进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讲:“是否有分包不太清楚,但宏玉桥公司的刘桂华一直在施工现场。”伍进波曾承诺向记者提供宏玉桥公司隧道建设劳务资质的复印件,然而直至记者离开丹江口市,仍未收到有关证明。

政企不分离引工程层层转包

据工商系统信息显示,远通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3100万元,具有公路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股东为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和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工会,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出资304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丹江口市凉水河镇至习家店镇公路改扩建工程招标人是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而第一标段的中标单位为丹江口市公路管理局下属企业远通公司。这显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关投标应为无效。

对此,伍进波表示,远通公司前身是公路管理局的公路养护中心,2003年时交通部有个政策叫“政企分开”。公路养护被剥离出来,成立了远通公司,全称为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远通公司负责人由公路管理局公职人员担任,公路管理局和远通公司是隶属关系。

伍进波说,远通公司之所以改制滞后,主要是因为修建地方公路,部、省下拨资金只有40%左右,剩余60%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都比较紧张,配套资金大多不到位,但路还是要修,往往就会由远通公司来干,因此,地方政府欠公司外债很多,问题客观存在,无法回避。虽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改制到位,但这种现象在湖北省普遍存在。不敢说100%,但95%以上都是这种性质,每个县都有一家这样的公司。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下发通知,严禁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要求各级公权机关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而在丹江口市,交通系统的公职人员不仅兼任企业负责人,还承揽交通系统筑路工程,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旦出现问题,自己又怎么打自己的板子?如伍进波所说,湖北省每个县都有如远通公司这样的企业,那么湖北省交通系统的筑路工程又何以防止腐败问题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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