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监事的职责履行与工作要点研究
2017-02-10廖慧琴
廖慧琴
摘要:自现代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成立以来,很多监事会都认真履行其主要职责、监督中重点突出,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出资人的权益,为避免企业资产的流失提供了保障,为促进现代企业的改革发展、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国内外竞争环境的日趋激烈,现代企业公司制股份改革的不断深入,很多企业中出现了股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就使得外派监事会在职责的履行实践中遇到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笔者撰写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外派监事在目前的职责履行与运行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努力寻找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外派监事职责的履行机制,并探讨外派监事的工作要点,为更好地维护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外派监事;职责的履行;工作要点;分析
外派监事会制度是从2000年开始实施的,该制度主要是从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是一项具有中国经济特色的资产监督体制。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与完善,外派监事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对重点内容进行突出监督,有效维护了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是,随着现代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企业出资人监管的目标都发生了巨大转变,再加之现代企业公司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实施,很多企业的股权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各种环境的变化,国家相关政策的先后出台都使得外派监事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无法回避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例如: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83号令),该条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监督与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已经注册的“国有企业”为主的,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很多国有企业已经发生了改变,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主要依据的公司制企业,还有的企业已经改制成股权多元化的股份公司。在这些股份公司中,有的是国有控股的形式、有的是国有参股的形式、还有的已经实现了主业资产的整体上市。因此,如何对这些非国有的公司进行外派监督?如何正确处理外派监事会与非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的关系?如何适应当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如何才能够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如何才能在有效地监督下帮助企业实现应对挑战?这些研究的课题是外派监事的主要职责和在未来工作中的重点内容。
一、现行外派监事职责履行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外派监事制度体系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凡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都必须实行外派监事会体制,而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多个国有股东参股构成的公司、企业都必须设立内部监事会。可见,现行的外派监事会制度体系也主要是针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定的。但是,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我党中央、国务院的既定方针与政策的指引下,我国国有企业逐渐发展成一个混合所有制的企业,根据已有的政策与法规,设立了内部监事会。因此,外派监事会的制度体系已经无法适应现行的发展,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必须对现有的外派监事会制度进行改革,尽快适应改革的发展需要。可见,外派监事在职责履行中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依据。
(二)外派监事的外部管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
就目前我国企业外派监事的职责履行中,监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是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技术上的支撑、外部各种关系的协调、各种行政保障等,外派监事人员所代表的是国家的权益,主要是外派到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负责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外派监事会主要是向各方面报告、披露企业在其经营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者是相关单位所关注的其他重要问题。外派监事人员到企业从事监督工作还可能无法对自己的身份限制等及时进行转换,因此,其披露的工作报告与信息极有可能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另外,一个监事会中的小组成员经常是负责多家企业的监督,如果这些被监督的企业之间存在着竞争或者是关联的关系,那么,当这些企业之间出现关联交易或者商业信息保密等问题的时候,就会对外派监事人员的工作提出更高的、更为严格的要求。
(三)外派监事内部运行工作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发展
企业外派监事会主要是以外派监事会办事处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到企业进行工作的,工作人员主要是通过列席会议、查账、谈话、听取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汇报、进行现场调研、受理各方面的来信来访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最后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向相关部门进行报送,并敦促企业针对相关问题的存在进行整改,最终实现闭环监督。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外派监事人员以“外部人员”的身份参与到对企业的检查工作中来,很容易造成其他股东对公平性的质疑,特别是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的监督与检查,很可能被认为有违法的嫌疑,而外派监事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履职责任。因此,外派监事在内部运行过程中也必须与时俱进,不能停滞不前。
二、外派监事的职责履行及工作要点分析
(一)合理而科学地界定外派监事的内外双重岗位职责
对于外派监事而言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首先是对公司的职责。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成员,外派监事必须认真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并完成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对股东大会负责。其次,对派出单位的职责。外派监事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必须严格按照《企业国资法》中的具体要求,始终贯彻派出机构的监督意图和监督目的,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提供安全保障。而作为外派监事会的主席,是监事会工作的核心,必须根据《监事会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具备较高的政策领悟水平、必须始终坚持原则、工作中廉洁自律抵御各种金钱和利益的诱惑、熟悉经济工作的各项内容。
(二)对外派监事在任期中必须严格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我国《监事会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专职的外派监事人员可以担任1-3家企业的监事会职务,每届的任期为3年,并且专职监事不能在同一家企业中连续两届担任监事。在实际运行中我们不难看出,实行这种换届制度能够很好地回避由于人情关系而造成的监督不严格、徇私舞弊等行为,实现并保证了监事会的独立性、权威性。但是,这种换届制度不利于培养行业专家,对监管的有效性带来了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选择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换届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型的企业中。但是,这又出现了另一种矛盾:如果是国有独资企业,特别是已经上市的企业,作为了解内部的外派监事人员、作为知情者,在换届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型企业中后,现任企业的全部股东很难在短时间内接受这一现实。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和问题,可以在进行监事会换届时避免推荐外派监事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型企业中任职,另外对于一些资产规模庞大、子公司较多的特大型企业可以适当放宽并延长监管的时间。
(三)实现对外派监事工作的科学评价
这就要求必须构建完善的评价组织原则、评价体系,对外派监事的工作态度与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在评价中一定要加大外派监事在监督过程中的廉洁自律、能力考评方面的力度,实现对外派监事工作的更全面、更客观、更公平的评价。
总之,外派监事工作是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企业管控、实现企业向着集团战略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不断加强外派监事管理工作、不断创新与完善外派监事评价与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培养出一大批具有战略激情、有想法、有思路、有能力、有作为的监事队伍,才能为企业的长远战略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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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常山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