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扣挪用补助资金,为公?违纪?还是违法?
2017-02-10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某贫困县扶贫局在该县某村开展总资金为100万元的整村推进项目。其中有26万作为畜圈建设补助资金。村两委经群众大会评选了26户村民作为畜圈建设户,每户补助资金1万元。为保障畜圈建设的工程质量和进度,该村支部书记杜某某在每户畜圈建设补助款中扣除5000元共计13万元作为质保金,并存于其私人账户。同年11月,该村申请通村道路维修维护项目已批复,并明确其资金将于次年划拨。杜某某便将扣除的13万元畜圈建设补助款用于通村道路维修维护项目。2016年4月该村整村推进项目完工验收。2016年5月,县纪委接群众举报介入调查,同月通村道路维修维护项目资金到位,杜某某将扣除的资金全部返还畜圈建设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杜某某的违纪行为适用于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克扣应下发群众资金的行为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但杜某某的行为始终以村级建设为出发点,没有为个人谋利的主观因素存在,因此将其定性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不合理的;杜某某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不能成立,虽其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且钱款数额巨大,但其并未将挪用的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也未从事非法或营利活动;杜某某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应依据该行为作出适当的纪律处分,且视其出于为更好地推进村级建设的出发点,不应打击其工作积极性,应给予从轻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杜某某克扣群众扶贫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且将公款挪作他用,由始至终杜某某并未征求群众意见,也未按相关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一切都以其主观因素决定,因此除应追究其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纪律责任外,应再追究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责任,并给予从重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杜某某作为该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将应下发的扶贫资金存于个人账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其已构成贪污既遂。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
追究其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党纪责任。
理由:
第一杜某某以扣除质保金的名义侵占扶贫资金,不论其理由是否属实都必然有一个时间过程,在这一过程未完成之前并不能判断其真实意图,因此不能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贪污的主观意图;
第二挪用公款的构成要素必归结为要么个人使用、要么进行非法活动、要么进行营利活动;
第三其行为故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其方式存在随意性,且容易导致资金监管缺失,不能有效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故不能以只要出于公心或打击工作积极性为由就忽视纪律的约束。因此杜某某的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并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