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走的德,用“法”拿回来
2017-02-10
廉政瞭望 2017年1期
元旦小长假游九寨沟,早高峰景区入口人满为患,摆渡大巴一辆接一辆有条不紊地到入口处站台接送游客到景点。
不知道谁喊了一声“往前冲”,队伍瞬间溃乱,前面有老人和孩子被挤倒,还有的人冒着被大巴车撞到甚至碾压的危险,冲下站台,只为“提前一班走”。
提前多久呢?20秒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只是九寨沟稀疏平常的一天,两辆大巴车的间隔只有20秒钟,每天早上,这里的游客都从抢那20秒钟开始。
有人说,国人一生都在“抢”中度过,出生时抢着要某地的户口,希望能带来隐形或显性的福利;年长点忙着抢学校,就怕输在起跑线;到结婚年龄了抢房抢车“抢人”一个不落;最后到连死时都要抢地盘,否则“尸骨无存”。
探寻爱抢的国民性,容易联想到古代自然灾害和社会动乱导致的生存资源争夺。诚然,资源少,人多,自然要去抢。然而,有一个比“抢”本身更值得深思的情况是,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各种大抢和小抢破坏了公平和正义,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制裁。
近代的《湘军志》说,“所有店铺,被兵勇辈占据买卖。”这本书可是湘军自己人写的,不太可能杜撰自黑,这类事件在史书中有不少记载。有时,官与匪都喜欢“拎包入住”的房产,巧取豪夺。这种“抢”,在绵长的灾变时代被正常化甚至“合法”化了,生活在这种语境中的人失望、恐惧,对“抢”愈加不反感不排斥,必要时还加入“抢”的行列中。
如今,无数的“哄抢”事件背后,人们看到的依然是“德”的缺损,而非规则与执行的不到位。法治社会,恐怕只有确定公正的规则,有法规可依的用法规来治,有法律可依的用法律来治,方能推翻根深蒂固的“抢”逻辑,从而,确定起良好的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