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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拍卖改革视域下的网络司法拍卖

2017-02-10李红卫陈虎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部产权交易所西安710077

产权导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竞买人委托法院

◎ 孙 欣 李红卫 陈虎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部产权交易所,西安710077)

浅谈司法拍卖改革视域下的网络司法拍卖

◎ 孙 欣 李红卫 陈虎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部产权交易所,西安710077)

司法拍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终极目标是要通过对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立适应当前实际情况,能够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司法拍卖运行机制,从而达到遏制司法拍卖腐败行为,体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1 我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在不停地探索网络司法拍卖的经验。2009年4月,重庆市高院指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司法拍卖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要求拍卖机构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利用网络交易系统公开拍卖,开启了网络司法拍卖的序幕。2011年11月,上海高院将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筹建的公拍网作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由受托拍卖机构通过公拍网进行司法拍卖。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正式开通,网站具备网上报名、信息披露、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针对司法拍卖设计的功能,为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法院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2012年6月,浙江省高院在淘宝网上开设了网络司法拍卖板块,迅速提升了网络司法拍卖在全国的影响力。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了法律依据。传统司法拍卖向网络司法拍卖过渡,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 我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主要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的规定,全国各地法院为司法拍卖改革创新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主要有两种:

2.1 法院自主拍卖模式

法院自主拍卖模式是指法院作为拍卖主体利用网络交易系统自主进行司法拍卖的模式。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以浙江、江苏、福建、河南等省份为代表,由法院借助淘宝网,采取开设网店的方式直接进行诉讼资产的处置。这种模式中,淘宝网提供线上网上信息披露、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线上服务,法官要完成诸如勘察标的现状、拟定拍卖资料、上传拍卖公告、接受电话咨询、组织查看标的等等一系列线下服务工作。

2.2 法院委托拍卖模式

法院委托拍卖模式是指法院委托社会专业组织或机构利用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司法拍卖的模式。目前,这种模式在各地有不同组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2.1 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司法拍卖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以重庆、山西、陕西、湖南等省份为代表。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开通仪式上表示:“今后,全国法院的涉讼资产拍卖信息要全部在这个网上公开,拍卖亦要逐步在该网进行”;副院长苏泽林表示:“依托这个网站为竞买人提供网上报名、网上竞买、网上结算等服务,真正使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成为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此后,重庆、山西、陕西等11个省份相继开启了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在产权交易机构这一第三方平台中利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

2.2.2 法院委托第三方交易平台利用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司法拍卖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以河北为代表。自2014年6月起,为了进一步降低司法拍卖佣金,减少竞买人的竞买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司法拍卖的成交率,河北省高院规定全省法院诉讼资产全部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处置,不再委托拍卖机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中“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全部通过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部分省份的司法拍卖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也采用的是这种模式。

2.2.3 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利用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司法拍卖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以上海为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在上海拍协组织部分拍卖公司共同开发的公拍网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该网络拍卖系统也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除此之外,在这种方式中使用的网络拍卖系统还有广西联拍网、济南法院拍卖网等网络拍卖系统。

3 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差异与网络拍卖平台的对比

3.1 法院自主拍卖与委托拍卖模式的差异

3.1.1 运行机制上的差异。法院自主拍卖模式中,法官既是司法拍卖活动的监管者,又是交易行为的操作者。法官在提供咨询、展示标的、组织交易等环节中一手牵两家,直接与当事人、竞买人接触,这违背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施后逐步筑起的“防火墙”工作机制,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另外,法院直接参与拍卖,一旦出现纠纷,法院还将作为被告,这对司法公信力也会产生负面影响。

法院委托拍卖模式中,法官的执行权与委托权分离,法院作为委托方对受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或)拍卖机构的行为进行全程监管,受托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或)拍卖机构提供专业服务,这样的运行方式不仅在执行和拍卖、管理和办理之间建立起预防腐败的“隔离带”和“防火墙”,保证了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降低了腐败造成的司法公信力下降等负面影响。如果拍卖过程中出现纠纷,法院将作为监管机构来判定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不会将纠纷导向法院自身。

3.1.2 运行成本上的差异。法院自主拍卖模式中,以浙江、江苏两省为例,执行法院直接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整个拍卖过程中法院不收取费用,网络平台因可获取“支付宝”巨额结算资金沉淀红利,推行“零佣金”交易模式也不收取费用,这样的做法虽降低了买受人的交易成本,但却要法院花费大量的人、物、财进行标的勘察、查补证照、刊登公告、拟定规定、张贴告示、现场拍照、编制目录、宣传招商、接受咨询、组织预展、交割过户、总结报告、资料存档等一系列线下辅助工作,这些成本最终通过耗费财政资金的方式转嫁给了社会纳税人,“零佣金”仅是假象,实质上是一种转移支付。据悉,浙江省高院每年为此耗费的财政资金高达数千万元,这样的模式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复制。随着网拍案件增多,部分法院开始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显然与淘宝网 “零佣金”的正面宣传相背。

法院委托拍卖模式中,以重庆、陕西、河北省的做法为例,法院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和(或)拍卖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线下服务工作,并根据成交结果,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佣金。这种模式中,法院只需行使委托和监管职权,其他的工作则由专业服务机构完成,且只有拍卖成交的项目才能获得佣金,流拍项目产生的工作成本 只能由自己承担,这使受托服务机构不得不努力促成项目成交。另外,拍卖佣金看似增加了竞买人的成本,其实不然。因为竞买人在报价时已经考虑了包含竞买佣金在内的总的买受成本,就算没有拍卖佣金,在竞价过程中减少的拍卖佣金也会变成增值部分体现在成交价中,所以拍卖佣金只是拍卖标的物市场公允价的一部分,是用被执行资产的部分价值支付拍卖费用的一种形式,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中规定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其实是一回事,实质上都是由被执行人承担了司法拍卖工作的费用。

3.2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对比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司法拍卖主要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两个网络交易系统进行,这都是利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平台推进司法拍卖改革的有益探索。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和淘宝网等网络竞价平台在司法拍卖中的应用,预示着信息化、网络化已成为司法拍卖改革的必然趋势。以下对其各自的优势劣势进行对比:

3.2.1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优势。一是针对司法拍卖而开发,功能更符合司法拍卖需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针对司法拍卖工作流程开发的专业性网络交易平台,配合无缝对接的业务操作系统,能够满足法院对拍卖进度的监管、产权交易机构对业务流程的管理、竞买人信息保密责任的锁定、司法拍卖项目的各项数据统计分析等等线上线下服务功能,使进入交易平台的每一个工作环节都留痕,可以复查,可以打印存档,确保业务规范开展。

二是有效减少委托法院的人力成本,提升监管的便利性。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使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业务交易系统监督第三方平台是否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业务操作、组织拍卖活动,改变了法院过去直接面对众多拍卖机构,因人手不足且无有效手段而无暇监管的状况。

三是有利于减司法拍卖中的腐败行为。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构建监管层、运营层、经济层三层分离的运行模式,将法院、交易平台、拍卖机构和竞买人之间的利益关联进行隔离,有效解决了拍卖信息发布不规范、滥用解释权、竞买人信息泄密等问题,确保司法拍卖活动规范开展。

3.2.2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的不足:一是网站知名度不高。开通时间相对较短,宣传推广力度不大,知名度不够高,信息披露的效果欠佳。

二是披露信息形式和内容不够丰富。由于网站上的信息多为司法辅助部门人员上传,上传的信息相对单一,披露信息的质量参差不齐,没有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综合方式全面、直观反映拍卖标的状况,影响潜在竞买人的购买意愿。

3.2.3 淘宝网的优势。 一是网站知名度高。

二是信息展示内容规范,形式多样。便于潜在竞买人了解标的信息,提升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3.2.4 淘宝网的不足。一是网站功能与用户需求不能很好匹配。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专栏虽然也是针对司法拍卖开设的,但在制衡机制、交易监管、数据存档、统计分析、线下服务以及各地法院差异性需求等方面还不能很好地满足需求,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二是不适合包含瑕疵标的物的处置。淘宝网主要是各类日常生活用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网站,对于司法拍卖中的房产、车辆、设备、股权等存在各种瑕疵的资产,潜在竞买人很少有仅通过网站了解到的信息便决定参与竞买的。

三是增加了执行法院的工作负担。法官借助淘宝网自主进行司法拍卖,需要承担在网络台上传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的照片视频等工作,还要负责在报纸上刊发拍卖公告、接受电话咨询、带人查看标的、签订竞买协议、出具成交确认书、收缴成交价款等工作,既占用了本就紧张的人力资源又增加了法院经济负担。

四是容易产生司法腐败。法官直接在淘宝网上拍卖执行标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即接触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又掌握咨询报名的竞买人情况,为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留下了空间,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4 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改革的建议

不可否认,网络技术平台的应用使传统司法拍卖中的短板得以凸显,使司法拍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使司法拍卖改革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单纯借助网络技术平台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司法拍卖整体工作体系考虑,通过健全运行机制、完善配套制度、突出服务功能、多方协助执行、加强监督管理等多维度的努力,才能更好地实现改革所期望达成的目标。

4.1 坚持分权制衡的司法拍卖工作机制

部分拍卖机构过度公关,拉拢腐蚀法官,以致近70%的司法腐败都发生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司法拍卖改革使司法拍卖模式从以法院自主拍卖为主变为以委托拍卖为主,又从执行部门委托变为司法辅助部门委托,后来法院直接管理拍卖机构又发展为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来规范拍卖机构行为。这些改变,使法院内部建立了执拍分离的权利让渡工作机制,法院与外部委托机构也形成了法院作为监管层,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运营层,受托拍卖机构作为经济层的分权制衡运行机制,成功切断了法官和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缩限了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的暗箱操作空间。因此,只有坚持行之有效的分权制衡司法拍卖运行机制才能使司法拍卖改革沿着健康轨道前进。

4.2 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业务操作流程

司法拍卖网络化具有能够降低拍卖信息发布成本,提高拍卖信息覆盖面,方便竞买人了解标的物并参与竞买的独特优势。为了避免因标的物关键信息缺失、买受条件暗设门槛、电话咨询误导失真等情况导致的信息公开不透明,从而使网络拍卖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必须要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制定配套的工作衔接标准和要求,锁定各工作环节的责任主体。在工作衔接上,须明确上一个环节工作质量未达标准,下一个环节可以不予接受,避免因各环节工作质量不到位的弊病累加后, 影响最终的拍卖结果。

4.3 降低网络司法拍卖的各项成本费用

降低司法拍卖的各项成本费用是司法拍卖改革的目标之一,通过借用网络技术平台、优化司法拍卖模式等方法实现降低拍卖成本费用是切实可行的。一是与传统平面媒体发布司法拍卖信息相比,网络技术平台的应用使信息披露成本大幅减少,覆盖面更加广泛,并且不受版面制约内容更全面、形式更丰富、查询更便捷;二是与传统拍卖相比,竞买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来参与竞买,节约了时间成本、交通成本,减少了相关费用支出;三是可以通过优化拍卖模式,以规模效应降低相关费用,如法院作为委托方将司法拍卖项目统一委托给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作为运营方发挥信息集散功能,线上、线下多渠道批量发布拍卖信息,能够有效降低信息发布成本,同时通过共享资源和服务费的方式集聚各种专业机构针对不同种类的拍卖标的配合开展线下推介服务工作。这种模式中,法院的监管成本减少了,司法拍卖的规模效应得到体现,各专业机构的经济活动受交易平台机构的制约也会更加规范。

4.4 提升线下工作质量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网络拍卖平台呈现的拍卖信息质量取决于线下辅助工作的质量。评估报告、现场勘查报告、标的物照片和视频、拍卖公告和相关文件等资料都是线下工作的结果,综合展现了拍卖标的物和拍卖活动的相关信息,其中任何一项工作不到位,都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质量,尤其是影响买受成本的关键信息缺失,将使意向竞买人无法做出买受决策,导致流拍率上升,或者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增加腐败的概率。如:评估机构在评估作业时就需要考虑诸如土地房屋拖欠的税费、车辆违章罚款、租赁形成的权利负担等瑕疵对标的物价值的影响,如评估报告使用者发现评估报告没有按要求体现上述信息则可向委托法院申请责令评估公司进行补充修正;受托拍卖机构在制定拍卖方案中必须要明确对已知瑕疵的处理意见和隐形瑕疵的处理原则,在信息披露中要按照市场需求,明确能够影响标的物价值的关键信息,尤其是房产、车辆等占比较大的标的物更要如此。

此外,竞买人参与司法拍卖的体验也会直接影响司法拍卖的成交率,因此,完善相关服务功能也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司法拍卖通常要一次性付款,部分意向竞买人因资金一时周转不开,有融资需求;还有部分竞买人不熟悉成功竞买后续手续的办理流程,有代办需求。这些需求已有部分产权交易平台通过与具有一定规模,业务运行规范的担保公司、小贷公司、银行、房产中介、二手车中介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来提供相应的服务,完善服务功能。

4.5 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通绿色通道

在司法拍卖中,经常会通过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和特别规定等方式声明标的物以现状拍卖,标的物负担瑕疵及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拍卖的车辆遇有违章未处理的,通常买受人要承担扣分罚款的违章责任,拍卖的房产、土地如有拖欠的税、费未缴纳的,通常也由买受人承担。这样会产生以下两种让买受人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被执行人车辆违章车管部门却要扣买受人的分,不合情理;二是被执行人拖欠的税费由买受人缴纳后,税务部门只能将收费凭证开具给被执行人,导致身为法人单位的买受人无法进行账务处理。所以,要帮助买受人解决后顾之忧,就需要协调车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司法拍卖的标的制定合理的处理方法,为诉讼资产的处置开通绿色通道。

4.6 建立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机制

制度体系再完善,若得不到充分的落实和执行,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建立违规信息反馈渠道,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违规处理的制度刚性是保证良好制度得以贯彻落实的有效措施。一是要发挥三层分离相互制衡司法拍卖运行机制的作用,建立违规信息反馈渠道。无论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还是产权交易机构或受托拍卖机构违规都能有相应的渠道将其违规信息反馈给对应的监管方,以使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二是要利用网络拍卖平台的买受人评价功能,让买受人的合理诉求有反馈的渠道。对参与竞买过程中和成功竞买后续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按制度办事的行为得以曝光,为监管机构提供纠正违规行为、敦促改进服务质量提供线索和意见;三是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要有相应问责措施。在司法拍卖工作中,无论是法院的法官还是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拍卖机构工作人员都有违规的可能性,一旦查实,作为监管方的上级法院或委托法院都要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或做出相应处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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