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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知识产权的认知及行为分析

2017-02-08刘国兴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9期
关键词:申请专利产权专利

■ 文 / 刘国兴 陈 莉

农民合作社知识产权的认知及行为分析

■ 文 / 刘国兴 陈 莉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的强弱、农业经济组织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产权主体收入和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水平的高低。为深入了解目前农民合作社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本文深度解剖山东省青岛市具有一定实体经营内容和较强发展意愿的10家农民合作社,对农民合作社以商标、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认知、相关知识的获取和产权保护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并为如何促进合作社知识产权的形成与保护提出几点建议。

一、农民合作社知识产权认知现状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具有较强法律特征的概念,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与保护文化创作有关的权利,如著作权;二是与保护技术创新有关的权利,如发明、实用新型等;三是与保障正当交易秩序有关的权利,如商标、产地标记等。为便于沟通,在对合作社的访谈中主要用“商标”和“专利”来代替“知识产权”一词。

1.合作社对知识产权有较好的了解,对商标的认知高于专利

调查发现,10家合作社中有6家合作社对知识产权有非常清楚的了解,剩下4家有一定了解。具体到与合作社切身相关的商标和专利知识上,10家合作社普遍对商标的作用和申请程序较清楚,对专利作用及申请程序认知要相对弱些。在产权代理服务和侵权维权上,7家对代理服务非常了解,3家对维权路径比较了解,这与合作社核心人才所接触到相关知识的途径密切相关。

2.合作社较多依靠非正式渠道获取知识产权信息

在知识获取途径上,10家合作社中两家接触过专门的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如其中1家在创办合作社初期参加过政府组织的合作社知识系统培训班,也使其在成立初期便开始思考如何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4家是在与朋友的交流中得知,如胶州一家合作社听说一个朋友将注册的商标卖了数十万元后开始着手了解相关知识;两家通过电视、电话、报纸等现代媒体渠道增加了解,如即墨一家合作社是在接到一家产权代理服务机构的推广电话后才开始尝试主动了解;剩下两家则是在理事长的实践运营中积累的。在信息的获取渠道上,合作社所享受到的专业正式系统的培训较少,较多依靠非正式渠道。一方面来自外界信息的主动介入和自动传播机制,另一方面源自合作社自身实践运营的引导,且随着合作社产品营销策略的增强,对知识产权的诉求增加。

3.大多数合作社对知识产权作用持正向认同态度

对知识产权实质发挥的作用,10家合作社中3家认为很有用,6家认为有些用,1家认为没用。受访案例认为有用的原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具有未来潜在的不可估量的价值,能提升合作社产品的认知度和附加值,“没有商标,(产品)卖不出名声”;二是商标能有效区分自家产品与别家产品,如即墨一合作社注册了“金口翠”芹菜商标,通过较好地控制产品质量,合理营销策划,获得了客户对商标产品的普遍认可,后有一些不法商贩冒称该地芹菜来销售,但因为没有“金口翠”这一商标,销售大打折扣。少部分合作社基于产权侵权和产品价值的现实认识,认为商标完全没用,如某合作社理事长认为农产品知识产权很难保护,并举例已注册“马家沟芹菜”商标和专利的公司,针对当地一些村民冒称马家沟芹菜销售的事实进行起诉,“起诉基本没用,因为法不敌众,专利保护起来并不易”;另一理事长则认为“(消费者)不认商标,只认产品,只认品质”,同时“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商标作用很难在产品附加值上体现出来”。

4.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申请和购买意愿,但所占比例相对较低

在专利认可度上,调查显示10家合作社均有不同角度的发展优势,但对这些优势创新成果,仅有3家选择会考虑部分用来申请专利,剩下的3家选择自己将其付诸实践,3家选择与朋友分享,1家选择保密。在知识产权专利的购买意愿上,10家合作社中有4家表示如有合适的专利,愿意购买,前提是该产权确实能给合作社带来提产增质的效果;其他5家则表示购买可能性不大,认为“无论在技术还是产品方面,即使有用,也不会(购买),因为不需要。如果是产品,买下来就是自己的了,但专利不同”,“有使用期限,且易被他人盗取”,而且“成本太高”,农业本身风险较大,收益较低,巨大的产权转让成本合作社无法承担。

5.合作社知识产权要发挥作用,面临难以标准化、营销资金和人才缺乏等诸多发展难题

对大多数受访者来说,其同样赞同商标有用的观点,但认为农民合作社实施起来有极大难度,这些难题抑制了商标作用的发挥,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成员非标准化种植使得统一贴商标销售面临极大的质量风险。蔬菜种植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田间管理的劳动力投入和多样农资的投入需求较大,投入情况直接影响蔬菜的产量与质量。松散独立种植的合作社无法保证所有成员投入同等的劳动和农资,进而无法保证生产出同样质量标准的蔬菜产品。如果直接对非标准化种植产品贴商标销售,则会破坏商标诚信,所以很多合作社在注册商标后多数没有将商标公开使用。二是农民合作社缺乏商标品牌化运营所需的营销人才和营销资金。部分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合作社,由于销售拓展和谈判能力较弱,很难提升产品附加值,由此导致成员产品多是大众化销售,很难贴上商标统一经营销售。同时,对于大众化销售途径的产品来说,社会对产品的独特认知较少,如要进行品牌化销售运作,则需较大的前期品牌宣传投资和能力较强的合作营销人才,且后期还极易被当地同类产品侵权,由此导致部分合作社不愿运用商标进行品牌经营。三是部分农民合作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没有统一加工和规模销售的条件。同时,部分合作社本身产品发展尚处于拓展定型阶段,商标品牌化运营时机尚未成熟,由此导致其作用和功效尚未发挥。

二、农民合作社知识产权行为分析

基于自身对知识产权知识的积累和实践形成的认知态度,农民合作社采取了一定的知识产权行为,且基于自身发展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不同合作社呈现出不同行为。

1.合作社商标注册比例远高于专利

目前,农民合作社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的特点,带着不同的目的,正在积极尝试进行一些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在商标和专利注册行为上,调查显示,10家合作社均有自己的注册商标,1家有自己的专利。在开始申请知识产权标志的时间上,最早为1996年,最晚为2012年。在商标注册的途径上,合作社均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注册,其中2家合作社是直接通过代理公司申请,一家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较早,注册体制发展尚不成熟,在朋友介绍下直接找北京代理公司进行注册;另一家则是人脉较广,有朋友是做代理的,直接进行代理注册;其余8家则是通过工商局寻找代理公司申请注册,主要原因在于合作社与代理公司接触少,相互间信任度低。

2.合作社商标申请难度日益增大

在商标注册的难易程度和花费的时间及资金成本上,不同时间不同合作社面临着不同境况。黄岛一家茶叶合作社理事长1996年注册了“后河牌”茶叶,因考虑到没有特色,于1999年申请注册“碧雪春”,用“雪”字突出北方,用“碧”来突出原生态,用“春”字来与茶叶相连,通过朋友介绍的代理公司直接申请,花费1400元,7天完成所有注册登记工作,“很好注册”。胶州一家合作社2009年注册“胶青”商标,花费1800元,耗费一年半时间。即墨一家合作社从2012年接触知识产权培训后便入手申请商标注册,至今差不多两年时间,之前因为申请的商标名称与一家江苏的合作社商标重复被退回,后重新提交,至今还没下来。随着时间增长,商标的申请变得越来越难,一是名称重复率太高;二是随着制度的完善,经营主体产权意识提高,注册商标增多,申请耗时增多。

3.合作社知识产权申请目的呈现多元化

在注册目的上,对于已拥有专利的合作社来说,其根本目的是为获取较高的社会声誉,提高合作社的声望和资本,进而赢取更多成员的支持合作。在注册商标上,合作社的考虑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投机的成分,抢先注册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名称,作为一种对未来的投资,期待未来某天对这个名称有很强发展诉求的商业机构出资购买,以此获取利润;第二是顺应政策引导,以便获取政府进一步的支持,如政策引导合作社注册商标,并赋予此为合作社项目支持重要的加分项;第三是实践引导,在深入关注反思知识产权实际效用和面临挑战的同时,考虑后期品牌营销的运营计划,是合作社本身品牌战略发展的需要。

4.合作社自身知识和意识的欠缺抑制了知识产权的申请

在合作社发展优势自我评估上,10家合作社均有一定的发展优势,1家认为自己的优势在于有发明成果,6家认为有独特的生产管理方式,3家认为有独特的产品。尽管有这些优势成果,但是将其用来申请专利的合作社却极少,究其原因:一是对专利相关知识了解少,很多只是局限于表面认知,对专利实际的运行、维权及收益不清楚,这些均降低了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二是认为专利知识的相关成果很高,自身没有太多特色可以申请,虽然经过长期的生产实践,自身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但作为独一无二、很明显的属于自己的、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则没有。调查发现,10家合作社的优势中,4家是合作社自主研发的结果,3家来自对现成技术的适应性改进,3家来自对多种要素的系统搭配整合,可见合作社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动力,但其对专利的过高认识,一定程度上使合作社低估了自身的发展成果。

5.现有的知识产权纠纷使合作社在申请和使用知识产权时较为保守

调查部分合作社案例显示,有些合作社自己有比较好的系统管理知识和技术,也懂一些基本的专利知识和维权渠道,但并不愿意申请专利,认为专利对合作社发展无用,老百姓要形成内在的凝聚力,靠的是实实在在的事物,首先应是能提高产量,其次是能改善品质,申不申请专利用处不大;再次专利维持费用太高,转让市场不成熟,且侵权之后无法维权。在知识产权纠纷上,10家合作社有2家卷入过被别家侵权的案例,因侵权人局限在当地小范围内,且侵权对利益影响不大,主要采取的是协商解决方式。

此外,还有一些合作社已有系列创新技术,但出于效益的考虑,对于核心技术,合作社选择保密,而将不重要的技术用来申请专利,这样既不影响技术本身的效益,也能使合作社增加发展资本,获取外界支持。

6.不健全的知识产权转让市场抑制了合作社知识产权效率的发挥

调查发现,部分合作社有较好的技术,但因对专利市场技术转让不清楚,而选择自由市场进行技术交易,如某合作社有自己独特的技术,有申请专利的想法但没有实施,曾尝试过与外部合作四六分成,但最终没有达成协议。网上有商家想购买其技术,但因对网络缺乏信任没有成交。

三、促进农民合作社知识产权保护的结论和建议

农民合作社已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在实际行动上,积极主动增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了解,参与一些知识产权工作的申请和维护活动,但受到诸多外部环境和自身内部发展因素的制约,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和效果相对有限。

制约因素具体体现在五方面:一是农民合作社相关的知识产权缺少成熟的转让市场,买卖双方较多依靠非正式渠道联系,缺少公共且信任度强的沟通平台,缺少一个健全的市场转让机制来促进交易达成;二是农业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较多,维权较难,使得农民在申请知识产权时面临较多犹豫;三是要激发合作社内在真正的知识产权自主性,仍需在相关制度上给予更多支持;四是随着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知识产权的申请变得越来越难,申请成本有增高趋势,且合作社缺乏相关的系统知识,几乎完全依赖外部机构,导致程序复杂,成本太高;五是在合作社内部,缺乏组织、调动、激发成员创新动力的机制,缺乏有效运转合作社知识产权资本的人才,缺乏有效的甄别、提升农民优秀创新成果的意识和动力。

政府应在以下三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健全农民合作社相关知识产权的市场转让平台及机制,加强对侵权现象的执法力度;二是建立正式持续的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平台,规范产权代理和咨询服务,增强合作社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获取性;三是培育农民合作社知识产权相关人才,充分调动具有创新潜质的合作社优秀人才,促进优质农业知识产权的形成和产权资本的高效运转,保证产权投入收益的有效回报。

(作者单位:刘国兴,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陈莉,青岛农业大学合作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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