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之河北实践
2017-02-08贺铁柱
贺铁柱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之河北实践
贺铁柱
近年来,河北省将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日常监测、开展示范创建、依法处理违规经营合作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等工作,积极探索合作社发展模式,完善政策扶持办法,加大工作创新力度,使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2016年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0.88万家,实有入社成员565万户,约占全省总农户的39.8%,覆盖全省94%的行政村。
主要做法
抓示范引领,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一是开展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监测。对第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进行监测,通过监测对一些达不到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国家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有效地保证了示范社的质量。二是深入开展省级示范社创建行动。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创新省级示范社评选方式,改变过去集中申报的做法,采取年初申报、年中培育、年底验收的方式进行。目前,全省共有省级示范社1163家。三是选树、培育合作社典型。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示范社名录,并在农业网站上公布。
抓制度建设,促进合作社规范发展。一是规范发展。贯彻落实农业部等部委关于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发挥了制度保障作用。二是清理整顿。按照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全面推开“三证合一”换证要求,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合作社进行换证工作,根据有农业经营产业无非法集资两条标准,对空壳、长期不经营和涉嫌搞非法集资违规经营合作社进行排查,全省注销合作社39家。三是宣传指导。2016年5月份在全省农业系统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抓形式创新,促进合作社多元化发展。一是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在确权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户以土地、林地、山场经营权入股,开展股份合作,全省土地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已达3134家。二是资金股份合作模式。鼓励农户与合作社、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等农业市场主体相互参股,形成紧密的资本利益共同体,资金股份合作组织有近4000家。三是集体股份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村将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每个成员,成立社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全省已有558个村完成了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四是农宅股份合作模式。在保护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探索农户以农房所有权入股发展农宅合作社,发展乡村旅游。在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合作建房、合作开展乡村旅游,全省农宅合作社已发展到131家。截至目前,全省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达12359家,成员98万多人,带动农户226万多户,辐射全省42%行政村,各地涌现出了一批整县域推进的好典型。
抓政策落实,促进合作社提升发展。一是建立政策扶持体系。省政府制定了《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各级各部门狠抓落实,相继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二是落实扶持政策。认真执行合作社用电优惠政策,对其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全面落实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涉税政策咨询和辅导;强化农业保险、绿色通道、科技以及人才支持等政策;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担保,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规范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积极引导合作社做强做大。四是创新扶持方式。积极开展政府向合作社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加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交由符合条件合作社及联合社承接和实施的力度。
抓人才培养,促进合作社创新发展。一是深入基层培训。改变过去集中大培训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全省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开展了轮训。二是外出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国家培训,先后选派系统管理人员、合作社理事长等100余人次赴北京、南昌、青岛、齐齐哈尔等地实地参观考察。三是集中培训。在分散培训的同时,2016年9月底省农业厅、省农工办联合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在石家庄市举行了集中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120余人。四是实施合作社辅导员制度,确保县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有专业辅导员直接联系,加强辅导员业务培训和绩效管理。通过强化人才培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整体提升了合作社管理人员队伍素质。
抓完善法规,促进合作社转型发展。一是出台农民合作社条例。适应农民合作领域不断拓展的形势,河北省于2014年底出台了《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改为“农民合作社”,把农民合作的范围拓宽到土地股份、农业灌溉、农机维修、家庭手工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旅游、沼气等,在类型上把合作社联合社也纳入登记范围;规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服务。二是承担农村金融合作改革试点。在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框架内,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承担了农业部、银监会“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点”改革试验任务,并顺利完成试点任务。三是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满足合作社做大做强、联合发展的需求,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发展的文件,在全国较早开展了联合社登记,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开辟了“绿色通道”,目前全省注册登记的合作社联合社有718家,在全国居于前列。
存在问题
个体规模偏小,带动作用有限。现有的农民合作社,总数量不少,但实力较弱,在带动农户、实现利润等方面不尽人意。农民合作社整体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产销衔接不够紧密,重盈利轻服务,重分配轻积累,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巩固。一些合作社吸收成员不多,分布范围有限,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仍然偏低,对市场影响有限,从而影响了合作社带动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制度尚不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由于合作社从组织者到成员大多数是农民,受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存在组织结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完备以及责权利不明确的状况。有的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未设立或形同虚设;有的内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不健全,账目混乱,日常运作由少数人说了算,普通成员的参与度低,合作社缺乏凝聚力。
发展不平衡,支持力度不足。
农民合作社发展与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和支持力度密切相关,衡水市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同配合,不但数量最多,且质量高带动作用明显;但也有一些地方和职能部门还没有把合作社的发展摆在应有的位置,只求形式,不求效果,或只管建立,不管发展;有些部门缺乏协同配合和担当意识,存在管理不顺、关系不协调、出现问题绕着走的现象。一些地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不多、资金不足,影响了发展。
管理水平低,缺乏专业人才。
农民合作社的参与者基本是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也主要是由合作社内部人员担任,其文化知识、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难以适应规模化的经营管理工作。而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也使得合作社迫切需要信息利用、市场营销、科技服务、财务核算、经济合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入进来。但是另一方面,合作社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到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参与到合作社中来,因此人才问题也是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作者单位:河北农业厅农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