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性
2017-02-08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王维友
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 王维友
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性
农业部经管总站副站长 王维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并公布了《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在农村税费改革时为健全基层民主治理体制、完善公益事业建设机制而设立的制度。自2008年起,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至2011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初步构建了“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赠赞助”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机制。据统计,2008年至2013年,全国财政共投入奖补资金2430亿元,带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投入5000多亿元,建成项目150多万个,显著改善了农村民生,广大农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投融资渠道有限等原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依然较大,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迫切需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
总体看,我国农民的收入水平还不高,经济承受能力还不强,特别是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艰巨,贫困人口增收节支较为困难;由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村内留守人员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建设村内公益事业,仍存在“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现象。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设置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承担的资金、劳务负担,自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以来,绝大多数省份都把筹资筹劳限额设定在较低水平。安徽、山西、湖北、湖南、广西、青海六省份一直保持15元的年筹资限额标准,这一方面减轻了农民负担,另一方面村内基础设施投入面临一定困难。二是农民群众筹资筹劳的积极性问题。近年来,在现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下,农民群众筹资筹劳的情况大致有两种表现:其一是积极按照标准进行筹资筹劳,促进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其二是思想上倾向于依赖财政资金,农民少筹或者不筹。此外,也有个别地方的群众反映,感觉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偏低,“想干事却干不了”,为了筹足公益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有的采取一次筹集两年资金、下年不再筹资的办法。三是筹资筹劳与财政奖补的关系问题。在实行财政奖补之前,农民筹资筹劳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随着财政奖补政策的实施,基层逐步出现了依赖财政资金、农民少筹或不筹的情况,且有普遍化倾向。这种状况,虽然减轻了农民的资金与劳务负担,但不利于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现阶段,通过村民一事一议方式建设村内公益项目,是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的主要途径。各级财政应逐步加大奖补支持力度,引导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开展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有利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农民群众既是参与建设者,也是直接受益者。要深入做好一事一议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有关宣传工作,让农民群众切身体会到村内公益项目建设的实惠,在群众中营造“我参与,我受益”的良好氛围,调动他们共建和谐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同时,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防止政策上“一刀切”。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农民的收入差距较大、承受能力不同。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特别要注意照顾贫困、伤残等特殊群体的利益。二是完善筹资筹劳管理办法。首先,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次,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这种情况下,应进一步严格一事一议的程序和要求,切实落实关于五保户、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家庭确有困难的农户可以减免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