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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减负问题研究

2017-02-08马俊哲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6期
关键词:农超销售农产品

■ 文 / 马俊哲 刘 树

本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10 周年征文活动”二等奖作品

新形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减负问题研究

■ 文 / 马俊哲 刘 树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担问题影响着其持续健康发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的表现

(一)在注册登记方面

据调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工作中,各地区的要求不完全一致,手续繁琐与随意简化的现象同时存在。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一些登记注册手续并没有做详尽的规范,比如对于前置审批等是否需要,条例留有较大空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地方对有些项目(如畜牧业项目的环评等)要求繁杂,复杂的登记手续增加了农民的办社负担。而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合作社登记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这就给一些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的企业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登记机关只是形式审核,从而出现了租借农民身份证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手续的现象。

(二)在税收方面

调查中,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是不分销售对象的;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很明显,在免税前提方面规定了销售对象。此外,在农产品销售方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经营所得免征所得税;但对于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不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方面在执行过程甄别社内社外上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带动农民增收十分不利。也有合作社反映,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社内的企业成员不能享受,其经营行为仍然要照章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社内企业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积极性。也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由于目前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还没有具体的免税政策,依然参照基本建设,征缴相应5%—6%的税收,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堪负重。

(三)在“农超对接”方面

在政府部门的协调推动下,一些地区的“农超对接”在推进农产品销售和满足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加入了“农超对接”的行列,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在进入超市销售时,不仅需要创造条件达到进入超市的流通要求,而且还要向超市缴纳一定的费用。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在超市销售,需要办理商品条码系统,这不仅要缴纳办理费,而且以后每两年还要缴费;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超市还要缴纳开户费(进店费)、生鲜农产品损耗费、品牌入驻费等。此外,遇到节庆超市搞特价,还要从货款里扣除促销福利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说,“‘农超对接’虽好,可是我们进不起!”

(四)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方面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数还处在起步阶段,规模比较小、管理不够规范。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要求有硬性规定,使得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扶持,尤其是一些成长性的合作社,由于门槛较高被拒之门外。这一方面限制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综合开发方面的作用发挥,同时也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与发展。

(五)在用人与用工方面

首先,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从业人员都是农民,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对市场经济、农业科技、法律法规、市场营销、现代管理等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把握农业生产所需的现代技术,撰写合同、设计发展项目困难,法律意识、市场意识不强,习惯于按照传统的生产、经营、营销方式进行,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主运行与发展。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进入市场时,不善于甚至不会及时利用有效信息进行市场分析,加上其对于市场信息的捕获利用能力较低,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大多依赖中间商。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人员受其传统观念及社会关系欠缺的影响,不善于科学地选择扁平化销售渠道,销售成本较高,形成沉重的负担。

二、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的思路与对策

(一)切实减轻广大农民在合作社注册登记中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

针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首先对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资格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核,特别是对于发起人是当地有市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社会团体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工商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负责合作社事业的政府部门合作,进行必要的材料审核,以剔除那些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政府扶持而没有实质性带动广大农民增收致富意愿和业绩的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甄别出来的真正为农民利益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降低评估等费用,尽可能地降低其进入注册登记程序的门槛。要按照“既促进发展又适度规范,既依法登记又简便易行”的原则,合理降低门槛,切实减轻农民在合作社注册登记中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以有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应一视同仁

为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带动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应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批发和零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和农机等农用物资,不分销售对象属于社内还是社外,同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在农产品销售方面,也应该不区分是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产品还是社外农民的农产品,都一律免征增值税和经营所得税。此外,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企业成员,往往在带动农民成员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龙头作用,为了使之在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在农民成员分享产业链上平均利润时有积极性,建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农民成员还是企业成员,都一视同仁、同等享受。这样既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又会减轻税务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难度。

(三)政府在“农超对接”方面应让农民专业合作社“零门槛”进入

政府推动“农超对接”无论是对于城市居民,还是对于广大农民,都是一件十分利好的大事,带有公益的性质。因此,对于“农超对接”中超市设置的必要的收费门槛,政府应该予以“埋单”,让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农产品低负担进入超市,既满足城乡供应、稳定农产品购销价格,又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当然,为了减轻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不合理负担,可对超市采取招标进入和明确负面清单的形式予以控制,以避免超市借“农超对接”之机“敲诈”政府。

(四)克服不利因素,大力引进人才,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

为解决高层次人才不愿意下基层的矛盾和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人负担,各级政府应创造宽松的条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总部农业的模式进行建设和发展,即支持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乡结合部以至在城区设立包括市场开发、科技开发、管理运营的总部或者办公点,这样既可以作为合作社销售业务、科技研发、经营决策的桥头堡,又可以利用地理优势吸引更多有志于合作社事业的人才加入,从而建立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破解人才瓶颈。当然,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租房和业务开展上给予扶持,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轻装发展。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当前还要充分利用大学生“社官”政策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大好时机,以切实解决自身“缺人才”问题。

〔本文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2年度社会科学计划面上项目(SM201212448001)的部分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马俊哲,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刘树,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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