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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方向 精准发力 将合作社发展推向新高度

2017-02-08本刊评论员

农村经营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入社农户规范

本刊评论员

明确方向 精准发力 将合作社发展推向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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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十年,我们见证了各地农民合作社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的历程,逐渐成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中坚力量。截至2016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达179.4万家,是2007年底的68倍,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4.4%,入社农户收入普遍比其他农户高出20%以上。

但从各地发展实践看,合作社发展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经营实力弱、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在农业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的形势下,有必要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路径,推动农民合作社发展迈向新高度。

在“多元”上发力。随着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农民分层分化加快、农业融合发展加速,农民对合作内容、合作层次、合作领域的需求更加多样,必须适应新形势,坚持开放共享、多元发展。多主体合作,引导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等领办或加入合作社。多要素合作,鼓励以货币、农机具、土地经营权、劳动力、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出资入股。多环节合作,由注重生产环节合作向产加销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方向转变。

在“规范”上发力。规范是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从各地情况反映看,一些合作社存在没有社员的个人账户、不及时变更登记注册信息、分配方式偏离了合作社原则、民主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甚至存在相当数量的“空壳社”和“翻牌社”。对此,要按照法律制度和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完善章程制度,推动合作社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章程并切实执行。健全财务制度,鼓励合作社通过代理记账等方式,规范财务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指导合作社处理好经营管理决策和保障成员民主权利的关系,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向成员公开。发挥示范社导向作用,带动合作社规范运行。

在“创新”上发力。创新是合作社发展的动力,要鼓励引导农民合作社创新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分配方式、产业业态,增强发展活力。创新组织形式,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技术、劳务等要素参股组建合作社,发展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鼓励合作社引进职业经理人和专业团队,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创新分配机制,允许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框架下,结合实际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合理体现交易量、资金、资源、技术、管理、品牌等各类要素价值。创新产业业态,鼓励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专业化服务;顺应“互联网+”深入推进趋势,大力发展电商平台;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种养循环、产加销一体、休闲观光等,不断加深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趋向。

在“强大”上发力。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要发挥对农业产业和农民收入的带动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不断做大做强。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众多,但大多小而散,质量不高,社均入社农户仅60户,社均注册资金仅200万元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由数量扩张、单打独斗转为质量提升、资源整合,是合作社做大做强的必然要求。要积极引导合作社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行业性和区域性联合组织,加强与其他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的融合发展,形成深度融合的生产经营格局,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

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又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取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中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增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专章;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出了新要求。不久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也对建立健全支持包括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体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相信,随着法律政策的完善和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将迎来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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