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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网购狂欢节

2017-02-06王菁璐

法庭内外 2017年12期
关键词:销售方欺诈维权

王菁璐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双十二”购物节如期而至,诸多商家网络购物的增长在拉动国民经济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纠纷,消费者购物所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已经成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案件审理中的“重头戏”。“双十一”购物节期间所产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同其他月份相比,增长30%左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都需要注意哪些“陷阱”呢?下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法官助理就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购物陷阱”为大家做个简要分析,也为大家消费维权支支招。

网络购物中常见的“购物陷阱”

【陷阱一】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案件在“双十一”期间出现最为集中,消费者都想在“双十一”便宜购物,而众商家促销活动的玩法也越来越复杂,不实的促销往往让消费者陷入欺诈陷阱。

案例:

2014年“双十一”,王某在天猫某饰品店购买披肩1条,价格显示“399元(划线),促销价196元”,然而该饰品店以196元价格销售该商品起始于2014年11月11日,以196元价格销售前7日在其店铺成交的最低价格为298元。王某发现后认为商家欺诈消费者,故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那么本案中披肩的原价应为298元,并非399元。销售方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其虚构了原价,使消费者陷入涉案产品优惠幅度大的错误认识,误导其购买。最终,销售方因价格欺诈,被法院判以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陷阱二】虚假宣传

案例一:

王某在某米官方网站购买电视1台,某米公司在销售电视时网页显示“顶级画质之王,美轮美奂”“全球顶级背光模组”“全球首发最强4 K电视芯片”“顶级工艺和设计的完美结合”“最新最快802.11ac WIFI”等描述,以此吸引消费者。王某认为某米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欺诈消费者,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网络购物中消费者获取商品的信息很有限,只能依靠商家的网页宣传,在这种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商家更应该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该案中的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就被我国法律所规制,其描述亦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样,某米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以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案例二:

张某某在淘宝某茶叶店铺购买黑茶若干瓶,该黑茶非保健产品,但销售页面宣传有降血压、降血脂、防癌、抑制癌变、延缓细胞衰老、减肥等功效;产品外包装有降糖、降脂、增强人体免疫力等字样。张某某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销售的黑茶并非药品,却在销售页面和商品外包装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属于虚假宣传。法院最终支持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陷阱三】“砍单”纠纷

案例:

2015年“双十一”,李某某在零点时分于天猫某泰百货精品旗舰店抢到某奢侈品钱包,付款904元。但于2015年11月20日,商家告知李某某无货可发。商家答辩称因为天猫“双十一”期间提前锁库,造成网站显示货物数量与仓库实际货物数量不匹配,无货可发。在李某某下单时该货物是有货的,只是在后期按照付款先后顺序发货时,该货物没有货。

法官释法: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而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商家在天猫网站中采用“双11全球狂欢节节省2246元”字样吸引消费者,且在宣传页面中显示库存信息,李某某根据促销的幅度及库存情况选择购买涉案产品;商家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方,理应正确向消费者传达库存信息,但其在未清点清楚具体库存的情况下录入库存信息,致使消费者相信能够以优惠价格购买到涉案产品,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最终,商家被判以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官在审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也发现以下几类需要注意的情形:添加了中药材的非保健食品,未张贴中文标签但卖家宣称的进口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已被质检总局曝光的产品……

消费者维权难点与建议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其实很多,但是也经常因为维权难、维权时间长,最后放弃维权或维权失败。

【难点一】消费者向谁主张权利

法官支招:

网络销售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自营模式,即在自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自营的产品;一种是第三方平台模式,即销售方在第三方提供的平台上销售产品;最后一种是代购。这个时候消费者就要区分销售主体,因为如果产品出现问题,这将影响消费者可以主张权利的对象。

一般在第三方提供平台的情况下,销售主体比较固定,即咱们所谓的店铺经营者。在自营模式下的销售主体比较多样,消费者要注意区分。比如A公司在某网站的经营者,在该网站中向消费者提供自营产品,这种情况下,一般A公司即为销售方。当然,如果A公司在网站中销售的产品根据产品种类的不同由其名下子公司提供,且在发票开具一栏明示发票开具方,并在网页中以明显的方式注明实际销售方为B或C,那么产品的销售者有可能为B或C。

另外,针对代购模式销售主体的确认,这种情况目前在司法界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我们知道,代购一般购买的都是进口产品。有的人认为代购模式中的销售主体为国外商品的提供方,而有的人认为这种模式下代购方即为销售主体。我觉得针对此种模式下的销售主体,其实消费者都应有个朴素且合理的认识,朋友出国,我们委托其代购商品,这种就应属于委托行为;而朋友圈或网站店铺中发布一些产品信息,符合网络销售的全部特征,就此认定“代购者”为销售者也是有相应案例的。

【难点二】维权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法官支招:

淘宝网站上的交易快照是记录成交当时商品的基本信息,可以还原销售者成交时网页的宣传信息,是重要的信息保全的手段。买家们可以在“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页面找到对应的记录。另外,与客服的聊天记录、商家发送的邮件、物流单据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难点三】维权时间太长、维权麻烦怎么办

法官支招:

现在,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消费者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途径解决纠纷。其一,申请购物平台介入。例如淘宝这样的购物平台,经过几年的经营,已经有十分成熟的处理纠纷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处理纠纷。其二,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者销售主体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其三,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现在法院也实行多元调解制度,在正式审理前,由专业的调解员帮助消费者调解纠纷;同时,消费者维权案件多采用速裁形式,审理时间较普通案件审理能缩短一半以上。

最后,针对眼花缭乱的“双十一”,法官建议消费者:理性对待“双十一”,理性对待网络购物。消费者更多地应当从自我需要出发,理性看待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战”、优惠折扣和华丽的宣传,不要盲目从众,应理性选择。

同时,法官也呼吁广大电商和网络平台,规范“双十一”期间的价格机制和网络宣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标识和描述。网络平台应尽到更高的监管审核义务,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公平诚信的网络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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