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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打开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之路

2017-02-06杨越

法庭内外 2017年12期
关键词:饶河县乌苏里情郎

杨越

我国幅员辽阔,少数民族众多,如果你想了解赫哲族,有一首歌肯定是必听曲目,那就是《乌苏里船歌》。“乌苏里江来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赫哲人撒开千张网,船儿满江鱼满舱……”悠扬的曲调生动地再现了赫哲族这一个渔猎民族千百年来的生活方式。

1963年,歌唱家郭颂因演唱《乌苏里船歌》红极一时,而赫哲族也随着音乐的流传而名扬四方。然而在2001年,赫哲族人民政府却和演唱者郭颂打起了侵权官司,这是为什么?这是国内首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司法诉讼案件。人民政府有资格起诉演唱者吗?法院又该如何审理案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让我们回到案件原点,一探究竟。

《乌苏里船歌》唱响了赫哲族

1961年,汪云才、胡小石、郭颂都在哈尔滨歌舞剧院工作,哈尔滨举办首届“哈尔滨之夏”音乐会,但演出的多是成熟作品,大家都希望第二届时能有一些本地原创作品,三个人就决定一起创作一些作品。

当时,郭颂已是小有名气的歌手,汪云才也在为话剧《赫哲人的婚礼》创作配乐,他们先在赫哲族地区采风,收集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胡小石也在赫哲族人主要居住地之一四排乡采风,体验渔民生活。赫哲族人民辛勤渔猎的场景,激发胡小石写出了具有画面感的歌词。

三人采风后,在收集到的材料基础上,一起创作了《乌苏里船歌》,郭颂对这首歌能不能被观众所喜爱,还没有十足的把握,于是便借着在日本演出的机会,在非正式场合多次试唱,最终郭颂有了自信。

1963年,郭颂回到北京,12月28日,在和郭兰英、胡松华的民族唱法歌唱家联合独唱音乐会上,郭颂在内地推出这首歌。这场音乐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录了音,署名:东北赫哲族民歌。并将这首歌选作“每周一歌”,一时间传遍大江南北。1964年,该歌曲发表时署名: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

1980年,《乌苏里船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选为亚太地区音乐教材,这首中国民族音乐由此走向了世界。胡小石说:“通过这首歌,人们知道了中国还有一个赫哲族,而且还有一首挺好听的歌。”

赫哲族人也一直感恩地把郭颂视为赫哲族高贵的客人,并称郭颂是“荣誉渔民”。赫哲族村民吴根深说:“是郭颂宣传了赫哲族人,对赫哲族是一个好事。郭颂是作了贡献的。”

一句话引起的著作权之争

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前,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下面有请郭颂老师为我们演唱根据赫哲族音乐元素创作的歌曲《乌苏里船歌》。”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另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

节目演出后,南宁市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北辰购物中心销售的刊载《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各类刊物上,署名方式均为“汪云才、郭颂”。

大约晚上九点多,白天的喧闹刚刚退去,夜晚的北大校园灯光柔和,一片安静,校门上挂着的大灯笼则显得五彩缤纷。

就是主持人的一句话,把郭颂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赫哲族有村民认为,这明明是赫哲族的民歌,怎么突然就成了创作歌曲了?这首歌来源于赫哲族地区,不能说是郭颂创作的歌曲,这伤害了赫哲族人的感情。在赫哲族群众代表与郭颂就此事多次协调无果后,曾经友好的双方站在了原告、被告的席位上。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演唱者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政府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月16号,郭颂接到起诉书,双方便开始打起了官司。在诉讼中,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请求法院判令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做出道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

双方都感到很委屈,郭颂说:“几百年以来,那些大音乐家都是这么做的,我坚信我的官司能打赢。”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乡长付刚说:“我们想要郭颂老师承认这首歌,是在赫哲族传统民歌的基础上进行的提炼升华就可以。”

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和郭颂打官司这件事,也迅速传到赫哲族村民耳中,大家议论纷纷,有一位村民说:“人家郭颂老师也没有给咱赫哲族唱反调,怎么还去告人家了呢?”也有村民说:“这是我们赫哲族人民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赫哲族民歌这个权利。”

一个边远地区的乡政府起诉代表国家媒体的中央电视台、一个省会的市政府(南宁市政府)、很高知名度的歌唱家,还有已经家喻户晓的《乌苏里船歌》,这些综合因素让案件受到很大的关注。

案件关键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在这个案件中,有两个关键问题关系到双方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双方也各执一词。

对这个焦点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时间上究竟是谁出现的更早。郭颂说:“以前根本没有这首歌,那个时候连‘乌苏里船歌’这五个字都没有,歌名是我起的,第一稿歌词是我写的,后来还请了胡小石,我们一起把这个歌的歌词完成了。”

但赫哲族乡政府提供的证据表明,被郭颂等人作为创作蓝本的《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民歌发表于1959年,四排赫哲族乡乡长付刚则称:“《乌苏里船歌》是1962年演唱、出版的,和1958年、1959年就有的《想情郎》等歌曲雷同,前人的东西是不能雷同后人的。” 《想情郎》等曲调也早已在赫哲人中传唱了千百年。

其次,究竟有多大程度上的相同或相似。郭颂说:“这个《乌苏里船歌》从无到有,都是我们几个精心创作的,原来的民歌和《乌苏里船歌》不是一回事。”他认为以《想情郎》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传统曲调,只是一首古老的四句萧曲,并没有歌词,而《乌苏里船歌》既有创新的曲子又有歌词。

赫哲族乡政府则称“《乌苏里船歌》和《想情郎》等歌曲曲调大约有90%相似,是《乌苏里船歌》的原型”。《乌苏里船歌》是基于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应赫哲族民歌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曲调改变完成的。

关键问题二: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有没有原告资格?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能不能代表4000多赫哲族人?

郭颂说:“赫哲族民歌,比如《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没有具体的创作者,是祖宗传承下来的,没有谁是权利主张者,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代表不了赫哲族。”郭颂还认为,全国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乡有3个,原告只是其中一个,他们无资格和理由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

这个问题确实是令原告头疼的问题,为了能够立案,原告还以“赫哲族联谊会”的名义提起了诉讼。

法庭审判保护民间文化

针对本案的两个关键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对《乌苏里船歌》作品出现的时间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查明,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资料库中保留着1963年《乌苏里船歌》原版录音带,法院据此认为创作完成最后时间是1963年。另外一方面,法院在对《乌苏里船歌》和《想情郎》等曲调相似度上进行技术分析鉴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从作曲的专业角度公正鉴定。鉴定报告结论是,《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等赫哲族民歌的曲调基础上编曲或者改编而成的。

在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问题上,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共同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的赫哲族公众的权益,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可以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判决,郭颂、中央电视台以任何方式再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改编声明,支付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北京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任何刊载未注明改编出处的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的出版物。驳回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郭颂等一方不服,提起了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首例的意义: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的探路者

在《著作法》颁布后,这是国内第一例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司法诉讼案件,这涉及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方向,案件受到音乐界、普通民众很大的关注。“司法”是遵循先例或依法办案,而这个案件是新类型案件,无法可依,也无先例可循。谁是合格的原告?谁有权利使用司法诉讼的形式维护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侵害?

从当时的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中,西方发达国家没有我国这样悠久的传统文化,因此他们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并不重视,并没有可借鉴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民歌这一类的民间文学艺术也没有条文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建立了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著作法》中明文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就是作者,作者就是权利主体,就享有诉讼权利。正如郭颂所说,《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等歌曲是在赫哲族人群中,历经千百年以口传心授的形式流传演变而来,不能说是哪个具体个人的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甚至不具备现代著作权法规定的最基本要件——有明确特定的著作权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119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规定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制度和规定,认为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赫哲族民族自治的最高行政建制,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有代表赫哲族人民保护赫哲族文化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也体现在诉讼权上。

这种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和对本案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重大突破,这种处理意见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著名法学家、教授郑成思的肯定。

我们中华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给予准确地定位和适当地保护,不仅有利于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挖掘和整理,更有利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弘扬。《乌苏里船歌》著作权纠纷案以判例的形式填补了立法的空白,得到全国人大、国务院主管机构和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的高度评价,促进了国内立法工作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保护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规范了合理利用传统文化的规则,充分显示了司法保护在民间文艺保护方面的主导地位。此案也直接推动了我国开展“民间艺术立法保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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