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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传统茶品牌法律保护

2017-02-04史梦晶

福建茶叶 2017年9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许可规制

史梦晶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探析传统茶品牌法律保护

史梦晶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创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科技创新推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激励和保护创新,成为各个国家的重要任务。传统茶品牌滥用会阻碍创新,败坏创新的血液,为各国所禁止。为全面的了解禁止传统茶品牌滥用,还需分析传统茶品牌滥用的成因、危害和规制的必要性。本文详细阐述了传统茶品牌的法律保护问题。

传统茶品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国际经济贸易中,贸易摩擦频发,我国企业经常遭受知识产权纠纷的困扰,这背后和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不无关系。近几年来,我国国内市场,也频频曝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被曝光的公司不仅有在华跨国公司,还有国内的一些大公司。大公司在垄断利益驱动下,必然会产生很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也势必影响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安全。为此,加快我国相关法律建设,强化传统茶品牌滥用的规制,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我国经济安全的要求。

1 传统茶品牌滥用的成因

构建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制度,需要先了解传统茶品牌滥用产生的原因,使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的措施更加的有针对性。传统茶品牌滥用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表现在经济利益的驱使、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和法律的不完善三个方面。

1.1 经济利益的驱使

经济利益的驱使传统茶品牌滥用的首要成因。在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各国、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同时,知识产权也成为公司的核心财产,占公司财产的大部分比例,知识产权收入也成为一些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甚至成为主要来源。国际上的一些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已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版权转让等形式,获取了巨额的收益。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的推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为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创造、革新提供了充足的动力,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基础。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与保护公约上,西方发达国家也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以维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绝对优势,追求法律赋予的垄断保护。这些行为的背后,都是经济利益的驱使。

1.2 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创新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科学技术的传播,增进社会福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其实质是在维持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方面授予权利人独占专有权,使其智力劳动获得回报,另一方面又限制知识产权,规定了权利穷竭、强制许可、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和禁止传统茶品牌滥用等,促进知识传播,社会进步。知识产权的专有属性,是传统茶品牌滥用产生的一个因素。在传统茶品牌滥用行为中,大多数为专利的滥用。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也是导致传统茶品牌滥用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那他就可被多人同时占有、使用,并且具有可复制性、不易消耗的特征,这些都为传统茶品牌滥用提供了便利。

1.3 法律的不完善

传统茶品牌滥用还与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完善和在国际规则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和防止传统茶品牌滥用严重失衡有关系。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是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制定,更多的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愿,因此,这些国际公约要求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要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相较于在协议中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的规定明显失衡。国际规则中保护知识产权和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的失衡,也为传统茶品牌滥用的发生提供了便利。从我国的国内法来看,在国内法中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和传统茶品牌滥用规制规则失衡的现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来制定的,这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因此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就存在冲突和断层,这也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提供了便利。

2 传统茶品牌法律保护措施

2.1 知识产权法的完善

传统茶品牌滥用是知识产权法上的范畴,因此,在完善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的法律体系时,应首先从知识产权法入手。知识产权法中的三个部门法都没有规定禁止传统茶品牌滥用原则,只有《传统茶品牌法》第4条间接性的含有此层含义。在借鉴欧美日等国或地区在其知识产权法都明确规定有禁止传统茶品牌滥用原则或则建立专利滥用、版权滥用抗辩制度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可以在三部专门法中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因此,可以在《传统茶品牌法》的第4条后增加禁止滥用传统茶品牌,在《专利法》和《商标法》增加一条“禁止滥用专利权”和“禁止滥用商标权”,将这三者分别作为三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用于指导知识产权行使和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软件版权和互联网版权越来越重要,滥用传统茶品牌的行为也会越来越多,传统茶品牌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也会不足于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的行为,可以在传统茶品牌法中,构建传统茶品牌强制许可制度。对滥用传统茶品牌的行为,可以禁止,也可以对其传统茶品牌实施强制许可。传统茶品牌强制许可制度的构建可以参照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因此传统茶品牌强制许可,是指传统茶品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行使其传统茶品牌或则拒绝他人行使传统茶品牌的,使用者可以向传统茶品牌主观部门申请强制许可使用其传统茶品牌。

2.2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首先,需要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但这两部法的调整范围有重叠之处。某些滥用行为,既可以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也可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在法律竞合的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适用指引或者明确区分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混乱,甚至可能会导致无法适用的情况,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的适用准则,具体明确在哪种法律竞合时,优先适用那一部法律或者单独适用一部门法。

其次,需要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中的法律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规定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较好的弥补《反垄断法》在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上的不足,但该规定是部门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无法为别的执法部门所适用,因此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指南意见稿》参照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部分规定,但这一规定仍然处于制定当中,无法有效的规制目前的传统茶品牌滥用行为。

最后,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理论上可以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行为,但是近几年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的实际情况,效果不佳,这背后和缺乏实际操作指南有至关重要的关系。因此,我国可仿效欧美日等国,出台相关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指南,指导司法实践和执法。我国的《反垄断指南意见稿》已经公布,结合了我国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并借鉴了欧盟、美国、日本在知识产权反垄断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指南意见稿》是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文件。

2.3 合同法及相关条例的完善

因为大多数传统茶品牌滥用行为大部分都发生在合同中,所以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条例,在我国的反垄断法颁布之前,承担着规制知识产权的主要责任。乃至现在,其仍然是我国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的重要法律依据。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条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对技术合同中禁止性限制条款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不能概括所有的传统茶品牌滥用方式。因此,将其改为“列举+概括”的方式,防止挂一漏万。

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都是专门针对技术转让和许可协议中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的,却忽略了传统茶品牌、实用新型的转让和许可合同可能发生的滥用行为。当在传统茶品牌转让、许可协议中出现滥用传统茶品牌行为时,只能依据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者传统茶品牌法中的第4条进行调整,但这些规定对滥用传统茶品牌行为的规制缺乏针对性。因此本文建议在合同法分则中增加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规定或者制定关于传统茶品牌、实用新型的转让和许可条例,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制传统茶品牌、实用新型的滥用行为。

2.4 对外贸易法的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全球各地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这也带动了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和趋同化。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都对知识产权实施“强保护”标准,同时也要求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符合《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因此对外贸易法作为我国调整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应当承担这一重责。

通过之前分析可知,对外贸易法在规制知识产权上仍具有一定的局限,因此对外贸易法可采用“列举+概括”的方式规定禁止性限制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还需增加规制经济贸易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以完善对外贸易法。在完善对外贸易法的同时,还要与《反垄断法》中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相衔接。在对外贸易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多是跨国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滥用技术标准或在许可协议中设置竞争条款,这些行为往往也被《反垄断法》所调整,所以二者也容易出现竞合。

3 结语

通过对传统茶品牌滥用的分析和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的梳理,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和局限。本文认为,我国在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上,需要在《TRIPs协议》的精神下,立足于我国国内和国际的形势,考量我国在国际经济地位,切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之经验,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完善茶品牌知识产权责任和规制措施两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传统茶品牌滥用上的作用。

[1]欧阳欣卉.基于传统茶品牌法律保护的案例分析——以王老吉凉茶为例[J].福建茶叶,2016(1):54-55.

[2]张中植.构建传统茶品牌法律保护机制的探讨[J]福建茶叶,2016 (3):60-61.

[3]祝建军.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保护[J].人民司法,2016(10):68-74.

[4]王迁.对电商平台间接侵害商标权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6(10): 62-67.

史梦晶(1992-),女,贵州贵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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