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文化与地方立法保护
2017-02-04赵文婧
赵文婧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组织人事处,青海西宁 810008)
茶文化与地方立法保护
赵文婧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组织人事处,青海西宁 810008)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茶树并对其进行利用的国家,我们的祖先在种茶、饮茶过程中,逐渐将茶叶的特性融入到自己的生活中,结合我国的儒道思想,形成了茶道、茶画等一系列东方特色的茶文化。但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茶文化逐渐变为赚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茶文化保护岌岌可危,尽管各地采取不同手段对本地茶文化进行保护,但始终没有涉及根本。本文从法律手段的保护出发,探讨地方通过立法途径保护茶文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性,为茶文化的保护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茶文化;立法;文化传承
1 茶文化的保护现状
随着近些年经济水平的飞速发展,茶文化却没有得到相应足够的重视,许多地方的千年古茶树让位于经济建设而被铲除、观赏性茶树被经济性茶树取代、具有文化传承意义的茶道逐渐演变为只为谋取经济利益的表演工具。以云南省为例,世界古茶树发源于中国,而中国的古茶树则主要集中在云南地区,云南保存着世界上数量最多,种植面积最大的古茶树群,这些古茶树不仅是茶树伴随人类经历历史变迁、与人类生活朝夕相伴的重要历史见证,更是生物多样性与茶树资源的天然基因库,具有重要的文化、历史和经济价值。但近些年随着云南省整体开发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不合理利用土地的情况急剧增加,许多天然的古茶树群生长的土地环境遭到破坏,导致古茶树群的种植面积已经大幅度减少。更严重的是近些年来随着商业宣传的不断增多,古茶树的众多经济、文化价值被不良商家夸大宣传,过分炒作,当地茶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随意砍伐古茶树,过量采摘古茶树茶叶导致古茶树枯萎死亡等的事件时有发生,古茶树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下。
当前我国大部分茶文化大省的保护策略都是以经济手段为主,主要采取政府引导建设综合性茶叶企业的方式,由于茶叶零售的特点不具有综合性,许多茶叶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茶叶市场呈现散乱与无序的状态,茶叶企业大多分散经营,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局域地区影响力,政府大都通过行政引导,借助市场经济的内部调节,集中地区茶叶企业优势,建立茶叶经济文化一体化发展模式,将茶叶的种植、采摘、加工、销售、旅游等环节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体化、集团化优势,用经济推广的优势推动地区茶文化的传承与发展。这种经济手段虽然能一定程度上保护茶文化,但实际上这种保护只是经济利益带来的附属产品,政府采取这一手段的主要目的是保持地方经济快速增长,茶叶文化只是赚钱的一种方式,这一手段带来的负面效应就是当茶文化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矛盾的时候,茶文化保护一般都会为经济发展让路,前文提及的古茶树群的破坏就是很好的例子,事实证明单独采取经济手段不足以保护好珍贵的茶文化。
还有部分茶叶文化大省直接采取文化手段,采用茶叶文化进校园、茶叶文化面向社会的方式,从小抓起,从基层抓起,在许多小学课本、街头广告、地铁广告等地方投入资金对本地茶叶文化进行宣传,建设茶叶文化博物馆、体验馆,让市民亲自体验茶叶的历史与茶道的文化,在这种日常宣传中寓教于乐,更好的保护和宣传本地的茶文化。这种宣传方式比经济手段的宣传方式更为有效,但是文化宣传只是一种软方式,没有强制力可言,这样很难保障宣传效果到位。同时,文化宣传中大部分都是采取公益广告的方式,这种方式没有盈利和利润可言,政府因财政的限制,不可能对茶文化投入很大精力进行宣传。
2 茶文化保护与法律手段
茶文化的法律保护是指地方政府和人大在日常行政事务中,在宪法、相关法律的指导下,通过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茶文化进行保护的活动。在日常实践中,茶文化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实体物质方面,即古茶树的保护和当地特色茶种的种植;另一方面则是精神方面,即不同区域形成的各具特色的茶道、茶艺等茶文化。茶树是茶文化的物质载体,也是茶文化体现最为直观的方面,茶文化的文化起源实际上就是来源于千百年来我国劳动人民在种茶、采茶过程中与茶树的直接接触,对茶树进行保护实际上就保证了茶文化的传承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让茶文化的发展不至于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对不同地域形成的独特茶文化的精神保护,则是对已形成的茶文化的传承和不断进行的创新,保证茶文化持续健康发展。
茶文化保护的法律手段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将茶文化的发展和保护纳入保护的范围。法律具有指引和评价作用,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评价,对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处罚,指引公众做出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的强制执行性是保障法律指引、评价社会生活的根本保障,与经济手段、文化手段相比,法律手段的保护有更强的效力性,能直接调整社会关系。实际上我国对于茶文化的保护有相关在立法借鉴,在我国刑法中,就有关于走私珍稀动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古茶树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来说的,这些珍稀的茶树具有重大的历史、经济和文化价值,一旦被乱砍滥伐,造成的损失将不可估量。我国《森林法》、《环境保护法》也有关于对珍稀茶树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能一定程度起到保护茶树、传承茶文化的作用,但由于这些法律具有全国性质,法律对茶树的保护更多的是倾向于倡导性的、粗放的,不能结合茶树的生长和茶文化的宣传的阶段进行保护,其保护力度只能维持茶文化。使其不至于衰落和消散,但不能很好的促进茶文化的繁荣发展。
3 茶文化与地方立法保护
我国法律之前仅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赋予给了较大的市,许多茶文化丰富的市由于行政级别的原因,不能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本地茶文化进行统一保护,但是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赋予给了设区的市,即将制定地方性法规主体的行政级别下放,这就意味着更多的市能够制定效力更高的地方性法规对茶叶文化进行统一规定和保护。笔者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对茶文化进行保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3.1 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性法规
从立法技术上来讲,为了保护地方茶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在立法时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从立法范围来看,我国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限,那么地方市政府和市人大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就应当严格依照赋予的权限和范围制定法规,不能超越被赋予的权限和范围,否则于法无据;对于茶文化的相关立法,应当充分采取科学调研、专业分析的方式,从不同地区的茶树生长特色、茶叶采摘特色、茶文化形成特色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文化生活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性法规。另外,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要充分考虑民众意见,以程序公开为原则,将立法中各个应当公开的环节及时对民众予以公开,保障立法环节的公众参与,做到立法为人民服务,立法对人民负责。
3.2 立法应当立足地方特色
在坚持制定科学民主的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应当立足地方特色,制定符合本地区茶树生长、茶叶采摘、茶文化发扬的行政法规。不同的茶叶生长地区应当采取不同的发展策略,有的茶文化茶区由于经济发展的原因,茶叶种植与茶文化成品之间产生较大隔阂,这一部分地区就应当采取文化宣扬为主的保护手段,以南京为例,南京的茶叶种植面积由于现代城市的扩张已经逐渐缩小,但南京独特的品茶文化却没有因为实体茶叶种植的缩小而缩小,反而在经济交融中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南京茶文化,对待这一类型的茶文化城市,应当集中保护茶文化,做足文化宣传工作,通过政府定期举办茶话会、茶文化展览等方式,加强茶叶文化的市民普及,也可以采取修建博物馆、茶文化公园等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对古老的茶文化创新出不同的新意;针对福建武夷等茶叶种植和产出大市,则应当注重保护茶叶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投入在茶文化产生的物质根源上,通过对茶叶种植园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大种植面积和产出效率。政府在对茶叶产出大市进行行政规制的时候,应当将重点落脚在生产环节,通过生产环节的科技化,加大本地茶叶竞争力,辅之以文化宣传,将本地的产茶文化推广出去,使更多的人知道并了解茶叶生产流程,形成品牌和产业文化。各地在进行茶文化保护的立法时,应当认清本地茶文化保护优势,结合优势项目,加强文化宣传力度。
3.3 加强地方性法规的执法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强调法律的实施时曾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否则法律只是一纸空文。立法保护只是制定出茶文化进行保护和宣传的法律依据,但真正要想做好地方茶文化的发展,还是要将这些科学的立法贯彻到实际生活中,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执法。实际上我国很多茶文化大省在立法层面有许多先进的尝试,但往往由于这些措施不能执行到位,或者由于各种利益的纠纷而使得执行目的扭曲,制定好的法律法规不能落到实处,阻碍了地方茶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注意避免这种现象再次发生,要采取制度管理的方式,将科学的地方性法规付诸实践,在制定好符合地方发展的规划和法规后,应当严格实施,认真贯彻,保证地方茶产业和文化的健康发展。
茶文化是中国独具特色的文化之一,也是中华文化屹立于世界文化之林的重要保障,只有将茶叶文化重视起来,从茶叶生产、采摘到茶文化形成的每个过程都纳入保护范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引作用,制定符合地方茶文化特色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茶叶文化的发展和传承,才能保障地区特色茶文化的生存与发展,以茶叶文化推动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再通过法律、经济手段继续发展茶文化,形成经济与文化的良性循环,让传统的茶叶文化在当代展现新的内涵,焕发出新的生机,
[1]刘姗.我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 2014.
[2]董浩洁.茶文化保护与发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J].福建茶叶, 2016(9):7-8.
[3]潘志伟.云南古茶树、古茶园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08.
[4]官玉琴,夏良玉.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以闽茶文化创意产业为例 [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01-104.
赵文婧(1983-),女,陕西富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