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图书馆超期罚款制度的再认识
2017-02-04孔德刚
【摘要】“借阅超期”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借阅权利, 而且降低了图书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还影响了高校图书馆对图书的流通管理。为了保障公平的借阅权以及提高图书资源的利用率和保障图书馆的正常业务工作,必须在依法治校的环境下,以使读者如期归还所借书籍为根本目的,设计出合理、合法且能体现人性化管理的可行性制度。
【关键词】高校图书馆 超期罚款 违约金
【中图分类号】G25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10-0039-01
早在1918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就有超期罚款制度,在1981年和1987年国家教育部(教委)的相关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图书馆可以对违章读者罚款。但在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中取消了关于罚款的规定。
当前认为图书超期应该罚款的理由:是由于经费和资源有限,为使有限的资源满足读者无限的需求,大学图书馆必须通过专业水准的文献采购制度、流通制度、罚款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来加快文献的流通,保证文献有较高的利用率,最终实现读者的需求,从而支持所在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罚金制也在教导人们,特别是年轻人,须为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尊重他人使用公共财产的权益,懂得去遵守法令规章;超期罚款还可以强迫读者对所借书尽快利用,加大图书流转速度,发挥其更大功效。罚款制度还和读者情况、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如果一个图书馆的藏书量和年增图书可以无限制地任意加大,那么根本没有必要制定任何超期罚款制度。显然,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图书馆的生均藏书量和生均年增新书的数值越大,文献保障率也就越高,超期罚款制度相对也可更宽松。我国大学图书馆的图书复本量一直较大,虽然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凭经验估计一般在3-5本左右,甚至更多。在最近几年,教育部通过基本办学条件评估更加促进了对大学图书馆的投入,图书馆经费大幅增加,进而使图书馆新增图书数量加大,这无疑会使图书采购的复本量增加。因此,在书架上普遍有其它复本可供借阅的情况下,对读者征收超期罚款就没有太多意义了。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行使。高等院校作为一个文化事业单位不具备行使此权力的主体资格,其下属部门图书馆更不具备这个身份。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图书馆罚款确实不具有合法性。既然高校图书馆与读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那么,高校实现制定的图书馆规则可视为民法上的“格式合同”,其确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为双方所遵循。比如高校任何一位在籍的大学生皆有借阅读书的权利,但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在校大学生在享有借阅图书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比如按期还书、不得乱写乱画、不得丢失等等。与此相对应的就是,高校图书馆就享有对其违法借阅义务的行为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教育或者惩戒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不应是行政管理权或者是行政处罚权。而大学生因自己的借阅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也不应是行政法上的责任,而是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在合同领域的一个体现就是违约金制度。
通过前面的分析,以法学理论为依据,根据图书馆管理工作的实践,宜将目前通行于各高校的图书馆罚款规则进行相应的修正。可以将高校图书馆对逾期还书的读者所实施的“罚款”变更为违约金,而大学生读者逾期还款的行为在本质上合同法上的迟延履行行为。如此一来,既可以保持高校图书馆这一合理措施,又能对其违法性进行修正,使其“名正言顺”,从而维护在校大学生读者的平等借阅权和保护公共的图书文献资料。
高校图书馆对借阅超期的读者进行罚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一直存有争议。图书馆对此应慎重处理。图书馆可以加强制度宣传,减少读者借阅超期的发生,灵活处理借阅超期问题,细化罚款规定,并尽量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超期问题,避免“一罚了之”,同时加强与读者的沟通。通过这些措施,图书馆既可以保证文献资源的利用率,维护读者使用文献资源的平等权利, 又可以缓解因罚款而造成的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参考文献:
[1]张继.图书馆“超期罚款”行为的合法性探析[J].图书馆建设,2009,(08,)17.
[2]程愚,邓友诚.试论“过期罚款”的废止[J].图书馆建设,2007,(01):61.
作者简介:
孔德刚(1973.1-),男,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大学本科,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文献资源建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