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初探
2017-02-03蔡剑伟林彬辉陈晓燕
蔡剑伟 林彬辉 陈晓燕
DNA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初探
蔡剑伟 林彬辉 陈晓燕
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现场勘查是全部刑事侦查工作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工作量大、技术性要求高,这一环节往往也是最棘手、最难处理好的。DNA技术人员主动靠前,与其它专业协同合作,精准提取、积极串并,成为案件侦破的一个利器。DNA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但也遇到一些限制,有待进一步探索。
DNA技术人员 现场勘查 生物检材 物证污染
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客观依据[1]。现场勘查的好与坏,是侦查破案的关键所在[2]。当前,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尤其是痕迹检验专业,是现场勘查的主要力量,其认真、细致、全面、系统地对现场进行勘查与检验,是侦破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然而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智能化、专业化,反侦查能力不断加强,痕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的难度也在明显加大[3]。因而,其他刑事科学技术人员特别是DNA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与实践。因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不断加强,一些痕检物证已越来越难发现和提取,生物检材的发现、提取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特别是一些接触性脱落细胞的发现与提取。
1 案例介绍
案例1:2011年5月12日,漳州某县刑侦大队接报警称,在云漳路的一幢房子里,有人被杀死于该房子的一楼卫生间。到达现场后,发现江某死于一楼卫生间,方某死于三楼客厅,系他杀。死者江某双手、颈部、口部和脚依次被白色透明胶带捆绑。
案例2:2013年8月18日,戴某到漳州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妻子王某于2013年8月17日18时许离开家到江滨跑步后失去联系。接报后,经民警搜寻,在一路段的河里发现王某的尸体,发现死者颈部有勒痕,初步分析为他杀。经调查访问和技术比对相结合,由中心现场拓展到了周边几个关联现场,如图1所示。
案例3:2013年2月22日,漳州某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警称:在一虾池管理房内发现杨某死于虾池管理房内,遂报警。现场勘查提取多处血迹,其中在床上硬席上发现一小点可疑血迹,如图2所示。
图1 王某被杀案中心及关联现场示意图
图2 床上硬席上一小点可疑血迹
2 方法
2.1 防范污染,现场勘查中宣传防污染意识与方法
物证污染是影响物证鉴定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它会造成错误的鉴定结论。所以,对物证污染的防范非常重要。在犯罪现场提取、包装、存放、运输并送到实验室检验鉴定的过程中,物证本身不可避免地要与其它物品接触并有可能导致其发生性质变化,因此物证存在潜在的污染危险[4]。由于DNA检验灵敏度显著提高,如果人在接触物证时没有采取适当的个人防护措施或采用正确的方法和程序,人的唾液、皮屑和毛发很容易迁移到现场检材上,对生物检材构成污染。DNA技术人员在检验中积累了较丰富的防污染经验,在参与现场勘查中可以给其他勘查人员宣传防污染意识与方法。
2.2 专业互动,与痕检指纹等其它专业协作发挥最大作用
命案现场勘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由于参与的人员众多,有时会对现场造成无意识的破坏,亦或形成勘查盲点,特别是痕检技术员和法医都需要对现场进行发现、移动和提取,工作的内容既有分工又有交集,所以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二者如何分工与合作,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案例1中,死者江某双手、颈部、口部和脚依次被白色透明胶带捆绑,白色透明胶带的检验就需要痕检指纹与DNA专业进行沟通。如果DNA先擦拭提取,必然给痕迹指纹提取带来破坏,如果是指纹先提取,也可能给DNA检验带来破坏。经专业间沟通检查完,先进行DNA检验,并检出了嫌疑人员的DNA分型。
2.3 有效串并,及时提取关联现场生物检材
有时在中心现场未能获得嫌疑人相关信息,通过关联现场,串并上嫌疑人信息。如案例2及图1所示,在中心现场检出一嫌疑DNA,但在DNA国家库里未能比中前科人员,后在几个关联现场检出同一DNA分型,并用一关联现场检出的指纹进行比对,比中一前科人员,最终锁定目标嫌疑人。
2.4 精准提取,在细微处提取到关键检材
DNA 在刑事案件侦破中的重要作用和证据价值被绝大部分国家所认可和重视。在这一背景下,犯罪现场血迹勘查的任务被扩充为两个主要部分: 一是血迹形态的勘查与分析,二是法医生物检材的发现与提取。在DNA 技术的帮助和支持下,能够通过发现和提取现场外来血迹进行DNA分型、入库比对,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然而在实践中,命案现场勘查需要提取的血迹很多,如何识别和筛选出外来的血迹,是摆在勘查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有效的筛选可以降低勘查人员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为迅速查缉犯罪嫌疑人,避免更大损失提供有利条件[5]。如案例3及图2所示,床上硬席上发现一小点可疑血迹,就是DNA技术人员在通过细致勘查与分析后,发现的外来血点,成功检出嫌疑男性DNA,最终以此锁定犯罪嫌疑人。
3 局限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自侦自鉴”和“自勘自鉴”问题。因警力限制,基层同一专业的刑事科学专业人员不但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而且要对勘验、检查中发现的痕迹、物证、检材、尸体等进行检验鉴定。这样,刑事技术人员兼具了侦查员、专门知识的人、鉴定人三种身份于一身[6]。DNA技术人员参与现场勘查工作尤其是命案现场勘查工作也是很普遍的做法。这虽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又违反了“勘鉴分离”原则,《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与司法实践产生了冲突。
4 探索
在落实侦查人员为主体勘验现场的同时,如果能探索建立在勘查过程中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许也是解决“勘鉴分离”问题合法且合有效的途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从字面意思理解,“指派”是针对本刑侦部门内部所属人员的指派,“聘请”是对本刑侦部门无权管辖的人员的聘请。如果刑侦部门所属技术人员以被指派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参与现场勘查,则不属于“侦查人员”的范畴,依然可以成为合法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这个思路还需要案审、检察等部门形成共识。另外,作为控辩双方尖锐对立的刑事诉讼来说,辩方使用专家证人的情况越来越多,很多掌握专门知识的人,包括曾经在刑侦战线取得过辉煌业绩的老专家,亦受聘成为辩方的专家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活动范围也越来越大。刑侦部门在疑难命案现场勘查中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思路和实务都亟待更新和完善。
[1] 孟华佳.刑事诉讼现场勘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改善途径[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12.
[2] 吕木荣.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规范化研究 [D]. 泉州:华侨大学, 2013.
[3] 由明文.痕迹物证在命案现场勘查中的分析与运用[J].辽宁警专学报, 2012(1): 80-83.
[4] 王锐. 浅谈现场勘查中物证的污染及防控对策[J].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16(1): 100-102.
[5] 宋水清. 浅谈命案现场外来血迹的发现与识别[J].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 21(6): 66-68.
[6] 孙野, 王利君.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改革方向与相关证据制度构建的几点设想[J].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21(2): 10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