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2-03武春霞
武春霞
(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林业局,内蒙古 包头 01420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武春霞
(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林业局,内蒙古 包头 014200)
为紧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我国林业管理方面制度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传统集体林权管理方式进行全面改革,扫除滞约林业经济发展的障碍。本文在分析我国集体林权管理制度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展开了论述,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集体林权制度;问题;对策
1 存在的问题
1.1 “均山到户”政策未得到贯彻落实
按照字面意思来理解,均山到户是指每家每户只要符合条件就能够分到相应数量的山,农民的任务就是将山有效经营,实现经济效益。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多数农民注重山林的转让,而不是自主经营,最后的结果就是山林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农民只保留了自留山。至此,均山到户政策的效果适得其反,没能将广大农民的劳动积极性调动起来,集约经营的规模效应未能充分发挥,这将直接影响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1.2 林木资源的保护不到位
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乱砍滥伐林木的现象,这是林业部门对林木资源保护不到位的体现。当然林业部门只是一个方面的原因,还有其他原因,产生这种现象不仅是某些农民在利益的驱使下发生的不良行为,更是那些在“均山到户”政策下,没有得到利益的农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表现,农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和自觉保护林木资源的意识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给林业部门保护林木资源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1.3 林农组织化程度低
集体林权改革的问题之一就是林权分散、不易组织。均山到户政策使得山林的经营单位变小、变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政策法规的传达不能在基层中得到执行,林农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起到集中人力、物力共同发展的作用,组织化程度低下,不利于资源、信息的共享、利用。
1.4 山林管理矛盾重重
这方面的矛盾主要来自农民之间的山林经营管理权之争。农民在进行山林转化时,没有经过正规的手续和程序,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完善的机制管理合同的签订与押金收放,最后往往导致出现山林经营权、管理权方面的法律纠纷,破坏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某些地方的林改工作组没有认真执行政府政策,划界时经常产生界限不明、名实不符的现象,这些都为今后发生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
2 对策分析
2.1 认真贯彻执行“均山到户”政策
林业部门及其相关工作组织应当对当地山林进行实地调查,先了解山林的具体位置、数量、资源的寡薄,再结合当地的农户资料,合理分配林业资源。鼓励农民自主经营林业经济,制定相关奖励机制,调动农民的林业生产积极性。对于想要转让山林的农民,林改小组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严格实施和规范转让手续。加强法规规章制度的建设,并加以宣传,让农民意识到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2.2 修订林业生产管理法律
进行集体林权改革后,针对林区必然出现的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问题,以及相伴而生的产权、经营权的法律纠纷问题,政府需要尽快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法规,以适应现实林业经济的发展。对于那些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的法律规范要加以剔除、调整,保留有实际意义的条例,形成与时俱进、协调一致的法律政策和运行机制。
2.3 加快林农组织建设
当前农村的林农组织程度低下,影响着整个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这也是解决产权分散、管理不便问题的需要。省县各级都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对当地林权的登记注册,加强档案管理和山林的流转管理。在基层单位中,明确每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权利,在经费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增强实际工作能力。
2.4 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为了尽量避免出现山林产权、经营管理权的法律纠纷,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利益分配制度。首先,本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的利益原则,在集体林权改革中注重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对于那些在林改中没有得到实际利益的农民给予适当安抚。在合同到期或者山林转让时,着重考虑分给无山、少山的农民。积极推动农村山林合作股份制的实行,农民以山林入股,分享红利,可以解决产权分散、集约程度不高的问题。利益分配的均衡化,既能够消除农民因利益受损而产生的负面情绪,减少农民盗伐、滥伐的行为,又能够最大程度调动农民林权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促进林业产业良性发展。
3 结语
集体林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政府工作人员与农民之间加强引导和合作,才能实现促进林业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在集体林权改革中,要创新体制,选择不同区域、不同特点的地区作为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验点,具有试点效应。
1 陆海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7)
2 何得桂.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地方财政究,2008(7)
(责任编辑 舒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