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孟子》中的法律思想
2017-02-01罗兰
罗 兰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浅析《孟子》中的法律思想
罗 兰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对于儒家传统思想来说,“亚圣”孟子的法律方面的思想与研究也十分丰富,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孟子》中的法律思想,展示了《孟子》的现实意义。
孟子;仁政;法律思想
一、反对周礼与暴君,主张君臣平等
首先,孟子是不认同传统周礼的。最明显的便是他对“君”并没有绝对的尊崇。君若无道,可杀,可逐。他主张的“礼”与传统的等级制度已大相径庭。
对传统周礼的不认可则自然引发对暴君与专制的不认可。孟子根据战国时期各国兴亡的规律,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提出独特见解。君贵民轻,在他看来,人民才是天下最重要的掌控者。“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对于如何赢得民心孟子也有所论及,不论游走到何处,他总是反复叮嘱统治者“乐民之乐,忧民之忧”。把人民放在心上,才是掌控天下的关键。
其次,主张君臣平等。“君义臣忠,君不义则臣不必忠”。臣子可以直接批评君主的过错,可以毫不避讳地对统治者提出他们的错误与昏庸。如果君王对大臣的反复规谏批评视若无睹,则大臣可以逼君主让位。
孟子在中国君主专制体制刚刚显露痕迹之初便提出了如此有挑战性的观点,足见其眼光的敏锐性与预见性。赢取民心是一个国家发展与生存的基础,是国家制定政策与法律的原则;君主不仁同样要受到讨伐,这正是法律的平等性这一特征很好的体现。
二、反对酷刑,主张省刑慎罚
“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而“行不忍人之政”自然包括了“行不忍人之罚”在内。他主张省刑慎罚,即减少刑罚方面的规定,减轻刑罚的程度,反对酷刑滥杀,主张恢复周文王“罪人不孥”的刑罚原则:罪止一身,只惩办犯罪者,而不连坐其他人。在他看来,重刑是虐政和暴政的表现,统治者以虐政杀人与率兽而食人没有什么区别。正如上文他所持的仁政观点,这类举止都是非仁的表现。他强调杀人必须审慎,不能滥杀无辜。“杀一无罪,非仁也”“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为了不枉杀一人,一定要慎而又慎。为政者在判处一个人的死刑之时,一定要反复斟酌,征求各方的意见。左右随从,大夫都主张刑罚时也不可随意决定,此时还需要听取人民的意见。只有人民都赞同时,才能考虑对罪犯处以刑罚的问题。所以孟子也指出了杀害无辜之人的危害:“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戳民,则士可以徙”。很明显,提出这样的观点的孟子无疑是智慧的,其反对司法独断的思想在封建时代显得是那么与众不同,直到如今也具有借鉴意义。
三、重视犯罪的预防,主张道德教化
“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由此可见。千年前孟子便已经意识到物质基础的重要性。若是人民物质条件不好,“无恒产”则会“无恒心”,“无不为已”。这也指出了客观经济环境与犯罪的关系,与如今的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异曲同工之妙。以此为突破口,孟子呈现了自己的见解。人民必须有“恒产”,八口之家需要五亩宅、百亩田,人民需要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同时他也批评指责统治者“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可见,孟子主张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提升物质水平才能顺势解决上层问题,重视犯罪的预防才能减少人民犯罪的发生,以提高社会的稳定性。
同时,孟子也十分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教化人民的目标是“明人伦”,如果人人都受到道德教化,那么犯罪就不会发生,社会也就因此安定了。
四、《孟子》中的法律思想的现实价值
经过上文分析的《孟子》中存在的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很明显的印象:孟子与当时的法术家、法势家有着天差地别。法家思想主要是解决法律或着刑罚中的具体与现实问题,而孟子将法律问题哲学化、系统化,使法律问题更加人性化,使人民更易理解,则这样的法律更容易施行。尽管依现代法理学来看,孟子把仁义、孝梯之类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十分封建与落后的,增加了司法的随意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思想轨迹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这正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古代农业文明时期的混合型法文化。横向来看,孟子较于同时代的其他法律思想的进步之处就在于他给了法律一种“人性”。不是上帝,不是神明,而是“人类”自身才是法律的核心。在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中,孟子就是这么一个将从夏朝以来便存在的神权法向伦理法转变的关键人物。他强调的把“人”当“人”看的政治法律观点无疑有历史的进步意义。
德政与仁恕,省刑慎罚,人人平等,重视教化,要求执法者应有仁心仁德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观念与主张,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本主义精神,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精华。放眼当今社会,既然我们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那么在立足国情之时,吸收与借鉴优秀的法文化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孟子的法律思想,我们需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舍弃他仍未摆脱传统儒家人伦桎梏的落后观点,吸取其对于法律的合理认识与见解。当今社会,法律仍需要他主张的平等原则,法律仍需要省刑慎罚,法律仍需要反对专断的独立性,而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也更加需要道德教化的力量。孟子在千年前便已认识到统治社会的关键与核心,意识到如何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所以,这正是我们在研究当今法学理论与学硕的同时,仍然需要回顾历史的原因。历史是现实的一面镜子,只有看见镜子中自身的不足,我们才能有所改正,才能展望未来,才能有一个更加完善与健全的法治环境。
[1]张新峰.浅谈孟子法律思想[J].法制与经济,2011,12(297).
[2]王霄燕.孟子法律思想及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J].大同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12,13(3).
[3]吴斌.孟子法律思想浅议[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0,2,20(1).
[4]廖海花.试析孟子的法律思想[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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