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研究
2017-02-01贺园
贺 园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经济管理系,山西 临汾 041000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研究
贺 园*
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经济管理系,山西 临汾 041000
文章介绍了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并通过文献分析与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身份模糊、缺乏资金、人员素质低以及贷款利率和内外监管方面的问题。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历程;问题
一、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可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试点探索阶段。2005年,山西省成为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我国首批小额贷款机构的试点省(区)之一,晋中市则是山西省唯一的试点单位。晋中市地理位置优越,紧邻省会太原,近几年经济发展迅速,积累了充足的民间资本。但不可忽略的是,晋中市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信贷供求矛盾,这就加速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政府允许民间资本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的出台更是向小额贷款公司释放了积极信号。2005年12月,在各方面努力的共同作用下,全国首批小额贷款公司——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晋中市平遥县成立。
第二阶段,初步发展阶段。自2005年起,政府便对小额贷款机构投入了高度关注。在政策支持与试点示范的双重作用下,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更是势如破竹。在“晋源泰”和“日升隆”成立的不到两年时间里,山西省就成立了12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在这一阶段,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但仍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渐渐暴露,比如盲目成立、鱼龙混杂、经营程序不规范、监管漏洞等。
第三阶段,规范管理阶段。2011年11月7日,山西省出台了首个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文件,从此彻底改变了监管无据可依的局面;2012年,山西省金融办就文件推出一年来的效果和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针对具体问题又进一步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解释;2014年,山西省金融办适当放宽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的管理;2016年,山西省金融办进一步强化了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政府监管工作更加完善。
二、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身份定位模糊
2008年,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一般的普通工商企业。虽然在经营范围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放以及收回贷款,可以说是肩负起部分金融机构的职能。但由于其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因此其不可被划分为金融机构。这样的“名不副实”就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了一些问题。一部分只有金融企业才能享受到的贷款融资优惠,小额贷款公司就无从得到。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被正式定义为金融机构,其针对农业方面发放的贷款不仅可以享受贷款融资优惠,同时也可以享受国家针对农业方面的政策奖励,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成本,推动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从而加速农村进步。
(二)融资渠道单一
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根本,若没有资金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就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2014年末,小额贷款公司的自有资金使用占总资金来源的九成。现在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可以接受存款的,资金来源只可以依靠股东和金融机构。虽从2009年以来,银行将15亿元的资金融入小额贷款公司,但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也只是杯水车薪,仅占到全部资金来源的五成。与此同时,在世界经济整体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贷款数额也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2015年不少原有股东出现了减资的倾向,这使得小贷公司资金匮乏的现状更为严峻。
(三)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双重漏洞
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一般的普通工商企业。因此目前其在产品的设计、推广方面均是借鉴一般商业银行的做法,而没有结合客户与企业自身经济状况由内部的人员与部门进行产品专业分析,并未充分认识到内部风险控制与监管的重要性。此外,目前主要由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定针对小贷公司的制度法规、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的强制性较低,没有达到法律的基本要求。此外,对小贷公司有监督职能的各级地方政府在监管范围、监管标准等方面均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也造成小贷公司外部管理的混乱。
(四)公司内部人员素质较低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时间短,社会知名度及认可度低,企业经济效益低差,大部分的专业金融技术人才不致力于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相较于一般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员工普遍存在金融知识短缺、从业时间短、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省的普及率较低,社会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培训机构也很少,目前现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也不容客观。不可忽视的是,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远不及普通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且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与传统高利贷并没有什么区别,这也是造成高端专业人才匮乏的原因之一。
(五)贷款利率方面的具体要求
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对利率实行强制控制,不让利率自由浮动,就容易导致“信贷配给”问题。2008年4月24日,银监会针对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做出了范围性规定,具体来讲,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浮动范围是央行基准利率水平的0.9-4倍。由于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构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利润,而政府将利息水平管理的过于严格实际上也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收入水平进行了限制,压缩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空间。同时,利率控制的直接后果就是小额信贷公司倾向于选择风险低收益水平高的客户和项目,这与我们发展小额贷款的初衷是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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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园(1994-),女,汉族,山西大同人,山西师范大学现代文理学院经济管理系,本科在读,专业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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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3-02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