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选拨任用中追责制度的完善研究
2017-02-01林宏
林 宏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1
党政领导选拨任用中追责制度的完善研究
林 宏*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1
党政领导作为带领国家各个机关单位持续向前的领头羊,其选拨质量的优劣对于国家长远发展影响重大。文章以此为着手点,针对党政领导选拨任用追责制度的完善开展分析,文中笔者在界定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当前领导干部选拨任用追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希望能够为建设更加优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提供帮助。
干部选拨;追责制度;概念界定;完善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我国的各项事业也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特别是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更是获得了明显的效果,使之向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迈进。但是受经济发展的影响,一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也受到了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在党政干部选拔任务工作中相继出现了带病提拔、用人唯亲、买官卖宫、官官相护、一把手专权等问题,构建完善的领导选拨任用追责制度,对于优化干部选拨质量,提升党政领导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国家更好发展意义重大。
一、相关的概念界定
(一)党的干部
党的干部指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由共产党员出任的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和管理人员。
(二)党政干部
《国家公务员制度全书》中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界定非常明确,党政干部主要是指在国家政务和党务管理系统中,占有一定的领导职务,拥有领导岗位所特有的权力,同时可以承当相对的责任,属于党和国家规定的公职人员。
(三)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所具备的条件干部必须是党员,或者党员必须是干部。对于不是党员的干部叫做非党员干部。其中干部是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必须具有干部身份或是国家承认的有干部编制的人。
(四)党员领导干部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是指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在行政级别上应该属于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干部,或者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由党员担任的相当于副县(县)级以上级别的干部。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利益共同体或个人利益对责任制的抵制
党政决策权与行政权基础掌握在党政领导干部手中,也就是说在党政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了非常重要的政治资源,这种政治资源在经济社会高度发展中,可以通过交换变成一定的经济资源,也可以换取一定的人脉关系。如不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就会为其开拓广阔的个人发展空间,从而也就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形成。在个人利益驱使下,部分官员就开始把权利当成是自外谋取私利的工具。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个人利益就“挑选”与自己利益相一致的“同伴”上岗上位,从而使自己的权利范围得到扩大,也就形成了他们的利益共同体。
同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把责任人的政治前途与被选任者的政治前途捆绑在了一起,并且承担着有可能被追究责任的风险,被选者的工作表现此时也就与责任人息息相关。在此情况下,很多责任人为了自保,就希望推荐一个自己有所了解或者是碌碌无为、按章办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人。对于那些有思想、有创新、有能力的人往往选不上来,因为责任人不愿与之共同承担创新的风险,或者是不愿与自己不了解或无法控制的人共同承担风险。结果就出现了太平官多、创新官少,导致官官相护、用人唯亲的现象发生,给我国行政体制的改革和规范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损害。
(二)责任制制度建设不完善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于干部选任的其它相关辅助机制的探索和建立在各级政府中都起步比较晚,并且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各项制度和要求不相统一、比较分散,能够在实践中起到积极的作用或者可以广泛推广的成熟经验非常少。这种情况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工作顺利进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也存在一定的制约性。为此我们可以看出,可想使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得以顺利的实施,必须要以完善的制度和机制作保障,以此促进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三、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的对策研究
(一)实行干部选任全过程责任人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应先由集体民主决策推出由单位提名人选,可以充分体现集体意志。所以干部选任由主要领导负全责的情况就有失公平,这是因为单位领导没有干部选任的完全决策权,为此根据全责对等的原则,单位领导就不应该负有全责。为此和地方政府应在《条例》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全面的问责体系,根据不同的责任人在参考过程中的不同表现承提不同的责任。可以按照职能大小或起的作用轻重等来划分具体的责任,这样就要求干部选任中避免专断的现象出现,也使权责对等原则得到了体现,民主集中得到了充分的落实。
关于责任追究应具体落实到个人。这样可以使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得到切实的解决,也可以避免集体责任下隐藏个人责任的情况发生。
(二)规范责任追究的程序
完整的工作程序是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也是使工作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中,要想使追究责任得以切实的落实,有效遏制歪风邪气,就应该使责任追究拥有一套比较系统、科学、完善的运行程序,使责任追究的各个环节和过程都可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循序渐近。具体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程序:
1.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事件、失察失误事件以及情况汇报、群众检举、犯错人申诉等方面都要建立规范的受理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落实。
2.制定调查核实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想针对群众反映上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首先就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调查核实方案,这也是责任追究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条件。
3.组建调查组。这就要求调查组的人员组成要认真加以考虑,要分别从不同的部门,不同的级别中进行挑选三人以上共同组成调查组,并对调查组的人员进行专业的业务培训。
4.采取多种调查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如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或个别谈话等方式把调查取证落到实处。
5.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这一点至关重要,要以平常的心态与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听取其陈述,不能带有任何暗示或先入为主的思想倾向,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理智的分析问题,获取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6.责任的认定。要根据调查的整体过程和所得到的资料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即不放过一处可疑点,也不夸大问题,要客观的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
7.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报告的形成要尊重事实,做到有理有据、客观公正。
(三)明确责任追究的时间限定
责任追究的时间限定要有具体的规定:
一是在党政干部选任工作进程中的追责时限。即在推荐、考察、任用的每一个环节中,如果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求的,使干部的选任工作立即停止,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复杂化。并且要由相关党组织或部门及时宣布已经进行的各项工作全部无效,同时展开具体的追责活动,对相关环节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在干部上任工作后出现问题的追责时限。对已经任用的党政干部要制定考察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年,任命之前的拟任方案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如果考察期发现没有问题,但在一年后发现选任工作存在问题,或该干部在现任的工作中发生问题,若后果不是非常严重,可免除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按干部监督审查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处理;若后果严重,问题重大,并且证据确凿,则需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总结
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优劣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持续稳定的关键所在。为确保领导队伍组成成分的优中选优,避免任人唯亲等不良风气的影响。构建切实有效的选拔任用追责制度势在必行。各个单位乃至国企,都应充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有效的分析研究,构建具有针对性的追责制度,并加以有效落实,以确保其真正为高质量干部的选拔起到推动作用。
[1]陈静,周峰.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福州党校学报,2007(2).
[2]杜文娟.依据法治理念加快构建政府问责制——与南京大学教授黄健荣谈政府问责与人大监督.人民円报,2004.7.
林宏(1971-),女,1999年7月南开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中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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