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性、制约因素及化解措施
2017-02-01安阳县农业局李桃琴
安阳县农业局 李桃琴
安阳县农村土地流转的特性、制约因素及化解措施
安阳县农业局 李桃琴
一、土地流转的现状和特点
截至目前,安阳县土地流转总面积2.51万hm2,占耕地面积的36%,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达4.4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20%。涉及到全县20个乡镇的233个行政村。粮食种植面积1.37万hm2,高效农业面积达3 333.33 hm2,建成高效农业园区35个,百亩以上的示范园有17个。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高效农业的发展培育出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目前,全县已培育种粮大户260户,粮食总面积7 216.33 hm2。66.67~33.33 hm2种粮大户8户,粮食总面积达1 433.2 hm2。辛村镇康伟、王海旺,洪河屯乡李兴威,永和镇李文秀先后荣获“全国种粮售粮大户”称号。家庭农场204家,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5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9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668家,创建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3家,市级示范社32家。发展上规模农业龙头企业44家,创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23家、省级龙头企业3家,培育出优质粮食面品、瓜菜菌和草食动物三大农业产业化集群建设,集群内农业龙头企业总产值达15亿元,总利税1.55亿元,带动农户14万户。并形成了泰丰公司“喜相逢”、曲沟镇“纳川三农”、洪河屯龙飞公司“洹水雪莲”、崔家桥镇“青丝娇”、永和乡“鑫永安”、洪河屯乡“北岭”小米和柏庄镇“喔爱佳”鸡蛋等一批树得起、叫得响、有特色的农产品品牌。
二、制约土地流转的因素
(一)部分群众对土地流转政策理解不透
部分群众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理解不透,错误地认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是承包权的流转,就不再拥有土地的耕种权。
(二)群众思想保守,土地流转阻力大
群众恋土情结重,认为土地是农户的命根子,担心土地流转后失去生活保障。特别是近几年中央惠农力度不断加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进一步完善,使广大农民更加珍惜土地,形成土地流转的阻力。流转中往往因为一户或几户不能谈妥,难以形成规模,影响了土地流转。
(三)资金的缺乏
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发展高效农业是高投入、低产出的经营活动,而愿意承包土地的人普遍缺少资金,且贷款困难,贷款门槛过高,制约了业主发展。规模经营大户在前期投资、基础建设、提前支付承包费用等方面资金需求很大。一方面,金融业贷款,均要求有抵押或者担保,农民手中的房产、土地不能作为抵押物;另一方面,担保又必须是具有公职的国家公务员、人民教师等,担保人难找,规模经营大户贷款困难重重,有的只好采取民间高利借贷,导致经营雪上加霜,制约了规模经营的大力发展,新型经营主体进入瓶颈期。
(四)少数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规范
承包大户和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有代转包户签名;有多个转包户共同和承包户签一份合同;有村委会反包倒租现象;有未到农经部门登记备案。这些无疑会形成纠纷隐患,损害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化解措施
(一)深入贯彻落实“三权分置”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出台,明确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的关系,我们要及时总结“三权分置”实践发展的新情况、新经验和新模式,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因现行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与其相矛盾,建议尽快修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推广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经验,积极推动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出台,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让农民吃下定心丸。
(二)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自开展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安阳县加强分类指导,强化工作督导,确保工作按期完成,承包面积、承包地块、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指导进展较快的乡镇做好检查验收准备,及时汇报完成情况,并解决好相关遗留问题。督促进展较慢乡镇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7年底按期完成任务。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应用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簿,启用农村承包地信息应用平台功能开发。推动确权成果应用,探索建立承包合同网签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承包地确权登记制度。
(三)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服务制度
指导各乡镇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拓展市场服务功能,为流转双方提供价格信息、政策咨询、价值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加强土地流转价格监测和指导,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土地经营权权益评估标准。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备案工作,制定示范合同文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四)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配套制度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引领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大量涌现,但由于扶持政策不健全、社会化服务支撑不足等制约,当前新型主体发展正处在瓶颈的关键时期,亟须政府予以扶持。推进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制定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县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作。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新型经营主体金融信贷难问题,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渡过资金困难。
(五)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继续开展仲裁分级培训,建立仲裁员职业技能评价制度。开展综合考评,做好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保障财政供给仲裁工作经费。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经验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分析和仲裁工作疑难问题探讨。建立健全基层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调解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