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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思考

2017-02-01钟鸣雁

山西青年 2017年13期
关键词:价值论认识论法学

钟鸣雁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关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思考

钟鸣雁*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21世纪初有学者撰文质疑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并提出应将价值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进而学者纷纷撰文进行批驳,从而引起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广泛讨论。本文将重点介绍分别以认识论和价值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的学术观点,最后提出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

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认识论;价值论

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除了传统的认识论之外,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价值论,认为价值论才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而不是认识论,目前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并且建立在形式理性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①;另一种观点是二元论,该观点认为我国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论的对立统一。②也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价值论存在内在的联系而非矛盾,价值论应该是认识论的必要补充。③。囿于文章篇幅及讲课侧重点的原因,本文只对认识论和价值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的观点进行介绍。

裴苍龄教授在其《论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泼墨较多的论述认识论在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中的基础性地位,并指出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证据法和证据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抛弃了旧的唯心主义理论而采用新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裴教授通过六个方面重点阐述说明辩证唯物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作用。进而指出人类运用证据进行的诉讼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并且这种理论基础具有不可动摇性。

在认识论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差不多已成共识的情况下,陈瑞华教授发表在《法学》(2001年第1期)上的《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认为运用证据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全是认识活动,期间还包括价值选择等问题。陈教授认为我国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视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目标就在于运用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为正确运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律规范提供依据。我国公认的观点是这种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进而适用法律判决案件的过程是一种认识活动,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成为诉讼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陈教授进而指出,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认识活动,但是这种过程不仅仅只包含认识活动,而且这种认识活动对整个诉讼活动不具有根本性的意义。④

上述陈瑞华教授的论文一经问世瞬间在学界掀起了一股讨论的热潮。其中对陈瑞华教授文章批判较突出的是张建伟教授发表在《现代法学》2002年4月第24卷第2期的《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一文。张教授认为认识活动对诉讼进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都存在认识活动,而且正是这种认识活动才能使法官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而继续进行、中止、终结诉讼进程或者运用实体法律规范进行裁判。没有认识活动的指引作用,诉讼就将止步不前。张教授进而阐述,陈教授先承认运用证据进行的证明活动包含认识活动,后来又提出“这种认识活动在诉讼和仲裁中都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意义”,似乎是通过降低认识活动在诉讼过程和仲裁过程中的作用,从而达到否定认识活动在诉讼过程和仲裁过程中的根本的决定性意义。陈教授认为处于“疑罪”状态的案件是作有罪还是无罪判决属于典型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问题,与认识活动并没有关系。张教授则认为,“疑罪”状态的出现是法官对有罪证据进行认定之后,认为这些证据还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从而出现“疑罪”的状态。如果没有法官运用证据的认识活动“疑罪”状态就不会出现,如果没有这种认识活动的指引法官甚至不能形成任何的心证,又何来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⑤

笔者通过对几位教授的文章的浅薄分析也形成了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笔者以为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活动收集证据,从而对案件形成一定的认识,这种活动便是一种运用证据对过去事实的认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最后决定起诉或者退回补充侦查都是建立在对案件的认识基础之上。当认识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做出起诉的决定,否则退回补充侦查。有学者认为“在法庭上进行的证明活动,与那种单纯探求未知事物的认识活动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此种证明活动更多地受制于证据规则的作用和法律价值的选择”。事实上,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确实要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也需要对法律价值进行选择。但实质上这些都是在认识活动的基础上出现的,甚至可以说依然是一种认识活动。法院在控辩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庭审理阶段,对双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以及提出的证据进行认识。法官在对有关证据认识之后,利用推理等思维方法在头脑中对各种证据进行重新整合,进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应当是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价值论对诉讼制度的进行也有一定的作用,但价值论应该是认识论的必要补充。

[ 注 释 ]

①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2).

②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

③闵春雷.妨害证据犯罪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96.

④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1).

⑤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现代法学,2002,4,24(2).

[1]倪娜,李利青.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西部法学评论,2009(5).

[2]陈瑞华.从认识论走向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法学,2001(2).

[3]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3.

[4]闵春雷.妨害证据犯罪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96.

[5]裴苍龄.论证据学的理论基础.河北法学,2012,12,30(12).

[6]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现代法学,2002,4,24(2).

钟鸣雁(1991-),男,汉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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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3-01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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