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主体与道德病人的交互性
——动物权利与间接责任论
2017-02-01张志鹏
张志鹏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 200233
道德主体与道德病人的交互性
——动物权利与间接责任论
张志鹏*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 200233
道德主体;道德病人;权利;责任
雷根对动物权利的辩护完全建立在一个原则之上,即“道德主体”和“道德病人”被无条件的视为平等。而康德在论及人类对动物是否拥有责任时,指出人类对动物具有间接性的责任。那么动物权利何以可能,人对动物的责任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就成为当下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对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社会目标的可靠性价值论证。
一、动物的权利:基于动物自身,还是人的动物性或是理性?
亚里士多德将人定义为“本质上是文明的动物”,是“能够获取知识的动物”,是可以运用双足直立行走的动物,是天生政治的动物,是唯一具备选择能力的动物,是最为善于模仿的动物。所有非人类动物“依靠感知和记忆生活,几乎没有什么经验可言;但是人类还依靠记忆和推理生活。”①每一代人都对人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定义,但我想没有比我们这一代人的定义更为糟糕的了,一个人接受了什么样的定义,意味着他以什么样的方式接受自己的身份,这就像端着镜子照见自己的面孔。
随着中国老年化的加剧以及丁克家庭的出现,各种各样的动物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与动物的关系出现一种前所未有的情感维系。当然,对动物赋予何种权利以及人类应当对动物履行何种义务,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但是,正如尼采所言“人类的伟大之处在于它是一座桥梁而不是一个目的。”②
二、动物权利研究与人类对动物的责任如何可能?
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构成动物权利研究的可能与合理性。第一,来自机器人权利研究的启示。在对机器人权利做辩护时,著名医学家肯梅尼提出了判别生命的六条法则:代谢、运动能力、重复再生、个性、智力、“天然的”(非人工的)组合。这些对机器人来说都能获得验证。那么,“动物(主要是哺乳动物)与我们拥有一样的行为,一样的身体,一样的系统和一样的起源,它应该和我们一样,都是生命的主体。所有的生命主体在道德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平等的。”③第二,人文社会的科学研究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越性。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超越性的。人具有着把握事物内在的客观联系以及通过其内在的联系对事物做出预测,推断事物发展的趋势以及对事物的发展做出切实可行的风险把控。第三,培养人类良好道德的基本要求。康德认为,动物没有自我意识,我们对动物只负有间接的责任。但康德同时指出,“如果他不想扼杀人的情感的话,他就必须学会对动物友善,因为对动物残忍的人在处理他的人际关系时也会对他人残忍。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人对待动物的方式来判断他的心肠是好使坏。”第四,动物成为道德主体的可能性与特殊性。正如美国南州大学法学教授斯通
(Christopher Stone)所指出的那样,在每一场试图把权利赋予某些新的“实体”的运动中,相关的建议不可避免地让人感觉是奇怪的。部分原因在于,在无权利的事物获得其权利之前,我们仅仅把他们视为供“我们”使用的东西,而那时只有“我们”才拥有权利。④正如之前,美国的黑人解放运动,以及中国的新文化运动之前,对于黑人以及妇女的权利也是一个新事物,是未被大家所认可的,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黑人的权利以及妇女的权利也逐渐被“我们”所认可,并成为一个不可抗拒的事实存在。
三、动物权利与人对动物的责任
“动物权利”不只是一个哲学概念,它也属于萌芽之中的社会运动,即动物权利运动。⑤
(一)动物的权利
1.道德权利
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具有重要的不同,道德权利具有享有个体普遍性,权利所有人平等以及独立于任何人的志愿行为的特点。其实施过程更多的是依靠道德主体内心的一种自我自觉的实践,依赖于道德主体自身的道德水平。由于社会系统的复杂多样性,动物具有一个切实的道德权利的概念并不是很现实。
马克思1881年初在给俄国女革命家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把人类社会形态分为原生、次生、再生三个形态。[3]古代的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时代属“原生”形态;生产资料私有制时代(其中又包含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三个阶段)属“次生”形态;形式上类似于原始社会公有制的共产主义公有制时代,属“再生”形态。这是以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思维逻辑对人类社会所有制形式的宏观思考,有其特有的认识价值。
英国哲学家D.G.里奇(D.G.Ritchie)就曾指出道德权利是一种不想费心证明就可以达到目的的修辞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道德权利的不可制定性。但在道德病人那里,得到尊重的要求以及因此为了承认受尊重权所作出的辩护,其有效性不可能比道德主体的更强或者更弱。⑥二者都具有固定的价值,都平等的拥有。因此,就正义的观点而言,二者都应该得到尊重。道德主体与道德病人二者在沟通之时,是出于平等固有价值之间的“对话”。也就是说,就正义而言,道德主体与道德病人享有相同的得到尊重的平等权利。因此,就动物权利而言,由于道德权利与法律是无关的,不能因为法律没有对道德病人的权利作出明确的条文规定,就否认动物所拥有的道德权利。我们在与动物交往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他们,因为这种尊重是他们自身固有的道德所应得的。
2.法律权利
在动物权利的探讨过程中,对于动物是否享有生命权、自由权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焦点,问题集中于生命伦理研究以及食用动物的肉这两种主要形式。具体而言,也就是动物的权利在受到其他物种,或者是人类的侵犯之时,动物可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原告。以及人类在科研过程中对动物有所需求时,动物是否有权作出拒绝或者提出相应的要求。比如,动物能否拒绝人类对其进行转基因、克隆技术以及新药研发等的活体实验的应用。因为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讲,人类在对动物做科学研究的时候是没有征求动物的同意的,那么如果人类强制剥夺了其生命、生育能力或者创造出一个新的物种之时,人类是否已经违背了动物自身发展的意愿,触犯了动物自身的法律权利。辛格指出“不论这个生命的天性如何,只要大致可以做比较,平等的原则要求把他的痛苦与任何生命相似的痛苦平等的加以考虑。”⑦动物与人在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动物也就具有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权利,然而,这确实能够说明什么吗?随着生命伦理的不断成熟,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最终还是会得到一个完整的答案。
(二)人类对动物的间接责任
人对动物只有间接的责任,对动物的责任实际上是为了人。⑧道德主体对道德病人所负有的是间接的责任,这其实是一种以人为本体的人本位思想,其实施的理论依据以及实施可能具有以下几个要点。
1.作为人类特性的理性
2.回归人类本体的有效途径
人类对动物实施责任的过程,实际上是人性的一次回归,或者说是一种有效的“异化”。人类的个体行为必须与普遍法则相一致。换句话说,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⑩同时,康德也指出,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⑪对于动物负有的责任将帮助人类实现自我价值以及道德认同,进而实现人的自我全面的发展,这也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其次,对动物的间接责任可以有效实现动物权利的实现。对于动物是否拥有权利的观点,很多的人是持有不同的观点的,但是在这些观点的背后实质性的问题就是人类自身的利益不能被动物权利所侵犯。既然如此,推而广之,普遍法则的存在将化解这一矛盾。
[ 注 释 ]
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A,980b25-28.
②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5.
③睿根.打开牢笼——面对动物权利的挑战.马天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79-93.
④Christopher Stone,” should trees have standing——Toward legal rights for nature objects”,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1972,45(2):450-501.
⑤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
⑥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79.
⑦辛格.动物解放.祖述宪,译.青岛出版社,2006:5-6.
⑧辛格,雷根.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4.
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2000.71.
⑩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13.
⑪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30.
张志鹏(1989-),男,白族,云南大理人,硕士研究生,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B
A
1006-0049-(2017)13-008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