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对策研究
2017-02-01唐梦岑
唐梦岑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对策研究
唐梦岑*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6
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正在急剧下滑,如何快速解决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己经变得刻不容缓。这篇文章以重塑慈善组织公信力作为研究对象,阐述了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存在着社会捐赠慈善组织的数额大幅下降、公众慈善捐赠的渠道改变的公信力危机,分析了目前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原因是双重管理体制、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被商业化的风险、信息不公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力度弱,并从改革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加强内部治理,规避被商业化的风险、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四个方面提出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慈善组织;公信力;红十字会
一、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概念
慈善是指人们通过多种措施,为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或者弱势群体提供爱心活动,这些帮助可以是精神上的帮助,也可以是物质上的支持和捐赠,以助其渡过难关。慈善组织是帮助社会上各类弱势群体渡过难关的、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他们广泛接受社会捐赠汇集资源,将这些资源通过无偿渠道转达学生、灾区、病患、穷苦老百姓等,从而帮助他们上学、医疗、生活等。公信力,即使公众信任的一种力量,是指广泛接受公众质疑,并对某一事件或行为进行解释负责。慈善组织公信力是指通过举办慈善活动从而使民众对该慈善组织产生信任以及对该慈善组织进行良好的评价。
二、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表现
近几年来,关于我国慈善组织的慈善丑闻在互联网和报纸新闻上被曝光的越来越多,导致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急剧下滑,社会广大民众对我国慈善组织的信任越来越低。例如,我国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2008年的“天价帐篷”事件,使社会公众对其进行了全面关注,并产生了严重的质疑;之后2011年的“郭美美炫富”事件,更是掀起了民众对其强烈的讨伐,导致其百年公信力一落千丈,甚至毁于一旦,很多民众在事后停止向其捐款。因此如何快速解决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己经变得刻不容缓。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具体表现:
(一)社会捐赠慈善组织的数额大幅下降
随着一系列慈善组织负面新闻的曝光,类似郭美美事件、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以及尚德诈捐门等丑闻的传出,社会捐赠慈善组织的数额大幅度下降。从民政部门统计数据得出,在郭美美、卢星宇等事件发生后,7月社会捐款总数从6月的10亿元立减一半。面对这些慈善丑闻事件的曝光,高达74%民众表示自己“可能不会”或者“绝对不会”再继续捐赠。
(二)公众慈善捐赠的渠道改变
虽然社会民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款的数额大幅度降低,但是总的捐款数额却没有减少很多,因为大部分民众选择通过慈善组织得到求助人的联系方式,然后单独展开捐赠活动。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信任慈善组织,逐渐转变了捐赠方式和捐赠渠道,而选择单独捐赠。据调查,高达72%的人会选择通过慈善机构获得求助人的联系方式后自己展开捐赠。玉树地震发生后,有不少献爱心人士希望真正给灾区的人民带去帮助,而又为了避免这些物质上和金钱上的帮助被那些不靠谱的慈善组织挪用,出现了打电话、发短信委托在青海当地朋友帮忙捐赠现金,亲自将捐款送到灾民手中的现象。更是有不少爱心人士多方打听可靠的捐款渠道,同时明确声明绝对不会将钱财通过某某慈善组织来献爱心。
三、导致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的原因分析
(一)双重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慈善组织主要是由政府管理,登记注册和开展活动都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进行,不仅限制了慈善组织的发展、阻碍了慈善活动的开展,容易导致慈善组织对政府产生依赖,缺少担当。例如,由于官方程序过于繁琐使慈善组织的捐赠活动受到限制,导致福建“大肚女孩”去世一个月之后,慈善组织还没有将捐款送到其家人手里。同时,由于我国慈善组织登记注册的“高门槛”造就了庞大的法外慈善组织。据统计,我国目前没有在政府登记注册的非法的慈善组织超过100万。这些法外慈善组织由于缺乏最起码的监督管理,行为失范,大多会以慈善组织的旗号实施违法违规的勾当。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被商业化的风险
1.我国慈善组织的理事会制度不完善
具体表现如下:理事会的理事来源单一,常常由举办者及其代理人担任;理事会权力虚置,不能对慈善组织进行最高决策;理事会长期不活动;理事会缺乏健全的议事规则等。这些问题导致少数人以慈善组织的名义获取非法利益,从而使慈善组织蒙受污名。
2.我国的慈善组织存在被商业化的风险
随着慈善组织活动范围和领域的扩展,许多慈善组织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一些慈善组织开始实行商业化运作,它们或与企业合作,获得企业的资金支持;或者经商办企业,直接牟取商业利益。慈善组织在商业化运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遗忘慈善组织非营利性的宗旨以及商业合作是为了解决资金短缺更好服务社会的初衷,一味追求商业融资。甚至一些慈善组织打着慈善幌子从事商业活动,其领导层和管理层私分商业收益,或者违法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牟取暴利,或者以慈善的名号偷税漏税。
(三)信息不公开,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第一,我国慈善组织的工作不透明、信息不公开,能够做到完全进行信息披露的慈善组织的数量占我国慈善组织的比例低于25%。由于我国大多数的慈善组织信息不公开、工作不透明,使得社会公众对这些慈善组织的资金运营情况、捐款使用情况、受益人分布情况等知之甚少。因此,一旦听闻慈善组织的负面消息,就容易对其产生质疑,导致慈善组织公信力下降。第二,目前我国大部分的慈善组织并未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据调查,我国相当多的慈善组织没有年度财务报告,或者是虽然有年度财务报告但也只是为了应付和敷衍,并没有对此财务报告进行严格的审计。混乱的财务管理导致一些慈善组织大肆开展与其自身宗旨相背离的活动,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甚至出现假公济私、滥用善款、贪污腐败等财务违法犯罪现象。
(四)政府监督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力度弱
一是政府监督机制混乱。首先,慈善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对政策的理解和政策立场不同,并且各部门都未能切实将监督权力落到实处,出现问题时很容易互相推卸责任,这种多头监管的现象导致政府对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管存在漏洞和空白。二是社会监督力度弱。首先,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缺失,多数慈善组织很少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即使进行审计也很少对外公布;同时,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无法长效地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需要第三方力量对其进行合理评估和有效监管。其次,公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媒体的监督又常常会受到政府的干涉,导致监督力度薄弱,舆论功能不能充分发挥。
四、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主要是由政府管理,登记注册和开展活动都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进行,限制了慈善组织的发展和慈善活动的开展。因此,要理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对于我国慈善组织的管理,政府应该学会放权,做好支持、引导和监督的工作。首先,要改变目前我国对慈善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去除一些繁琐的条例和流程,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可以直接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其次,要进行慈善组织与政府党政机关的分离,要对慈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进行调整,严格限制政府党政机关目前在任的领导干部在慈善组织任职。再次,降低慈善组织准入申请的标准,注重对新成立的慈善组织的扶持和引导。最后,要促进政府和慈善组织间的契约合作。政府积极向慈善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将特定的公共服务项目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慈善组织,给予慈善组织资金扶持的同时,帮助其重塑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内部治理,规避被商业化的风险
加强内部治理的重点是完善理事会制度。要限制慈善组织的组织者的亲属在理事会任职,并适度控制理事会的人数;改变以往用捐款和资金换取理事会职位的传统做法,健全选举制度,明确理事选举的程序、具体规则,如候选人提名、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等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要完善理事会的决策制度和失误问责制度。
同时,要规避慈善组织被商业化的风险,要限制慈善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领域和规模,如果慈善组织从事与慈善事业无关的商业活动收入超过一定比例,就取消慈善组织的免税资格,责令其依法纳税。要规范慈善组织与企业的合作行为,明确规定与慈善组织合作的一方需要具备的条件、与企业合作的边界等。同时,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经营活动的监管,避免内部控制操作商业活动,使慈善组织的营利行为成为个人利益的输送工具,确保慈善组织的主要精力用于公益事业。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制度
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首先,要将组织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和捐赠信息全面具体公开,尤其是服务成本、捐款使用、行政性开支等重点信息。其次,要改变信息披露的途径,明确规定将互联网作为我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确保我国慈善组织在互联网上的公开透明。最后要改变对于信息传统态度,要将信息披露由传统的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不要等到公众质疑时,才发布信息予以解释和澄清。
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要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并严格按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要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内部审计,包括对财产物资和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同时要积极接受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提高审计质量;要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品质和业务技能;要充分发展监事会的财务监管职能,完善监事会开展财务监管活动的程序,拓展监事会开展财务监管活动的方式,确保监事会能够严把“财务关”。
(四)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对于慈善组织的监管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督机制,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力度。首先,完善对慈善组织的监管条例,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其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慈善组织的被服务群体大都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所以仅靠利益相关者对其进行评估和监督是不够的,因此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如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不仅专业性强,而且不涉及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最后,加强社会公众和大众传媒地监督。虽然政府有足够的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也具有足够的专业性,但毕竟他们的力量是有限的。要想对慈善组织实行有效地监督,就要广泛地发动群众并借助媒体的力量。
五、结语
慈善是一项要长期坚持的事业,慈善组织的发展必须取得人民的信任,建立长期的信用基础,良好的慈善组织公信力是发展我国慈善组织的重要支柱。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正在急剧下滑,因此解决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危机,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已经变得刻不容缓。这篇文章以重塑慈善组织公信力作为研究对象,从改革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加强内部治理,规避被商业化的风险、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政府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四个方面提出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对策建议。政府和慈善组织应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重塑我国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稳步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让慈善之光更加耀眼灿烂。
[1]黎明琳.重塑我国慈善机构公信力的对策研究——以中国红十字会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23):166-167.
[2]李占乐.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中的政府职能探析[J].长白学刊,2012(3):54-58.
[3]高志宏.论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及外部监管[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35-39,45.
[4]孙发锋.我国慈善组织行政化的根源、危害及对策理论月刊,2013(12):118-121.
[5]许琳.是什么制约了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J].中国社会工作,2011(4期):29-30.
[6]石国亮.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4(5):95-100.
[7]孙发锋.第三方评估: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的必然要求[J].行政论坛,2014(4):81-84.
[8]靳也.重塑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J].理论视野,2012(2):36-38.
唐梦岑(1993-),女,湖北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D
A
1006-0049-(2017)13-00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