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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理论视域下的高等教育改革研究

2017-01-31

山西青年 2017年16期
关键词:行政化教育领域权力

李 佳

有限政府理论视域下的高等教育改革研究

李 佳*

哈尔滨商业大学外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教育改革作为国家干预教育发展的调控手段指导着教育领域的具体工作,而政府权力若不加以节制就会导致教育寻租活动的发生,阻碍去行政化进程。高校去行政化并不是教育的问题,关键取决于教育能否摆脱行政的干预和过于依赖政府的公众意识,为此政府应把握权力界限,有效规避教育寻租活动,此外,提高公众观念水平,并为此加强民主制度建设。

权力;寻租;去行政化;观念

有限政府理论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创立的一种崭新的理论,该理论指出政府工作人员也是有理性的“经纪人”,以追求自利为目的,包括权力,地位,支配力等等,与一味强调政府的积极作用相比,有限政府理论说明了政府工作存在局限性和危险性的可能。我国受封建社会统治长达两千多年,官权思想根深蒂固,教育主体对政府过于相信和依赖,较少质疑政府干预具体教育领域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反而会寻找并运用各种手段向政府妥协,以获得或巩固既得利益,从而使掌握教育资源分配的主体更加强势,这种不良循环阻滞了高等教育改革。反思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出现的种种寻租活动以及一直为社会诟病的行政化作风,显然教育领域更需要政府约束自身权力,实现教育独立,为大学自由发展提供空间。

一、政府干预能力的有限性

政府通过高等教育改革调节教育结构并进行资源配置,弥补市场的不足,进而规范指导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水平。我们在强调政府积极作用的同时,应该辩证的看清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警惕政府的干预行为影响教育发展的可能性。之所以对政府在教育领域行使干预权力的范围进行界定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高等教育具有独立性、自由性,“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一直被誉为大学精神,政府过度干预教育使大学越加官僚化、行政化,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教育没有实现根本的独立性。政治的渗透力是不言而喻的,政府不可能包办一切,大学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则和发展规律,不能以市场经济的价值判断大学教育,不应该以行政规则指挥学校和老师,此外,大学在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宜设置过多管理工程对学校进行限制。

其次,教育领域内的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界定的,与此相对的是各种利益集团为争取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一种博弈,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使教育改革依然不能全面反映民意,影响教育改革真正在不同地域、群体中实施的效果。从现实考虑,改革满足所有人的利益诉求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便政府制定政策最大限度的坚持民主参与原则,但仍无法避免对少数人利益的摒弃,所以,教育改革存在的弊端,如改革的指导思想、方式、公民参与决策的程度、对决策监督等方面不够完善,使教育改革在决策层面上必然影响其实施效果。

再次,教育寻租活动的出现是政府失灵的必然表现,政府失灵一方面是指政府在教育领域内的不作为,另一方面也包括教育的过分干预。教育领域内的寻租现象“推陈出新”,如高等学校领导向主管部门和财政等权力部门寻租;为争招生指标、争经费拨款、争省部级重点、争硕士点等,与权力部门的官员“双向寻租”;学校向相关部门如公安、税务等寻租,以保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做到各种关系畅通;学校向学生、学生向学校,学校向教师、教师向学校的双向寻租;还有干部选拔制度、学术管理制度以及人事聘用制度存在的寻租空间而导致的官僚作风和学术腐败问题等等,公权力过度集中与扩大会刺激教育改革中寻租活动的出现。

二、教育寻租活动的有效规避

教育本是一方净土,然而高等教育行政化倾向是制约高等教育管理发展的瓶颈,近年来随着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对高等学校的腐败行为的惩治,教育领域的权力与腐败问题受到更多关注。有权力的地方如果没有监督就必然会滋生腐败,当权力在个人的手中时很容易变成欲望。然而监督只是规避这种现象的手段,高等教育寻租活动的出现并不只是因为把关不严,关键在于高等教育领域内还存在权力寻租和利益勾连的可能。只要是非市场化的垄断,在非民主监督法制条件下,就无法限制寻租的出现,政府或政府的执行部门会用各种手段与政策博弈而找到对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公共资源转换成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的空隙。在公共权力作用下,权力垄断利益空间的存在,因此,将教育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寻租空间压缩为零,推进教育领域去行政化改革,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

寻租活动的实质只是通过运作权力而使教育资源与其他部门和个人的所有权关系发生改变,将公共利益吸纳进私人的手中,这种在地区间、阶层间的流动的利益不仅加剧资源的短缺,而且还影响政府活动的公平与效率,甚至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准则都是一种挑战,以至于人们对教育改革失去信心,无法摆脱受制于公共权力中的垄断利益空间的教育环境。教育改革政策是权力寻租的驱动力,政策上的失误会成为利益集团权力寻租的工具,公权力基本被少数人控制,近水楼台先得月,如果想要钻利益空间的主体与政策制定者相互依存,那么改革也仅仅是对利益集团进行重新洗牌、重新分配,并不会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发展。

总而言之,政府在应对泱泱大国运转与改革时不可能毫无差错,重要的是政府以何种态度面对存在的问题、如何改正,以及政府权力与行为能否在一个更大的框架中得到制约;与此并重的是社会是否可以站在历史和整体的角度上包容改革过程中合理的代价。公众对政府的态度应在“服从意识”与“参与意识”间寻求一种平衡,政府有权,却不可以不加以节制地影响高等教育发展。大学教育不应该成为政府的附庸,行政的奴隶,实现高等教育去行政化将是社会治理体制重大变革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一环,以此为突破口逐步进行政治体制、社会治理的根本性改革,当是一张正确的线路图。

[1]詹姆斯·M·布坎南.立宪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吴遵民.基础教育决策论—中国基础教育政策制定与决策机制的改革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3]陈宪.教育寻租的含义及表现形式[J].探索与争鸣,2004(2).

[4]李春玲.论政府教育行政有限职能观[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

[5]胡宇.政府失灵与政府功能的限度[J].社会科学研究,2003(5).

李佳(1980-),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哈尔滨商业大学外语学院,讲师,从事英语语言学、教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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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6-027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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