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视角下公民参与的价值研究
2017-01-31阎晓强
阎晓强
国家治理视角下公民参与的价值研究
阎晓强*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 成都 610072
公民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民积极的参与国家治理,不仅可以证明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而且可以推动国家治理的法制化建设,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实现依法治国,同时也可以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然而,由于受传统政治文化以及公民意识的影响,在政治生活中公民的参与受到一定程度的轻视,未能充分发挥公民的作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对公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价值作用进行分析是非常关键的。
国家治理;公民参与;合法性来源;重要性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①,这是在新形势下推动国家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改革的目的是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过程是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党和国家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思想,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一、公民参与是国家治理的合法性来源
(一)古希腊的国家治理模式
直接民主制是古希腊城邦政治的最显著的特点。由于希腊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生产力和商业的求发展,自由民的力量相当的强大,在与奴隶主贵族的斗争中逐渐形成了奴隶制民主政治,先后在梭轮、克里斯提尼、伯里克力的指导下进行的改革,实现民主政治制度的繁荣,公民(非全体城邦人民)有权利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的决断,集体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在这种直接的民主制度下公民直接参与社会治理,每个公民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机会,通过集体的讨论决定城邦的大政方针,维护城邦和公民的利益,从而体现出制度的优势在于避免少数人的“恶”和实现多数人的“善”。但是也应看到这种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在地位上不具有平等性,所以不能代表最广大公民的真正利益。
(二)西方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形成
在国家的组成中人是最基本的要素,从家庭到部落再到城邦最后发展的国家,人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霍布斯认为国家的起源来自于人们自愿订立的契约。人类出于理性的思考,为维持社会发展订立契约,放弃自然权利,将权力托付给国家(如议会),国家将个人的意志实现统一,国家为人服务,人服从于国家的管理。通过这样权利的让渡达成的契约就组成了国家。从霍布斯的观点可以看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公民与国家签订的契约证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后,西欧从中世纪黑暗的神权统治下解放出来,王权和神权的光环逐渐消失,人成为自由自在,堂堂正正的人。这一时期出现的一大批思想家,他们提出“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等思想,个人意识的发展开始具有积极意义。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在五百多年的历史中不断向前发展,秉承霍布斯、卢梭、格老秀斯等思想家的“人民主权”思想,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创造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辉煌。
(三)从传统政治模式蜕变出的中国国家治理新模式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中,国家是皇帝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切国家事务都是由皇帝决定,普通大众被当作是皇帝的顺民、臣民,皇帝通过一整套的国家机器和维护君主统治的儒法的“大一统”以及“君权神授”思想严格控制着普通大众,人民没有所谓的权利,因而谈不上国家的治理。然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是中华民族公民意识的觉醒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吸收和借鉴西方和马克思的先进思想,在逆境中创造发展中国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对于怎样进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没有先例可以借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探索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也是探索新中国国家治理道路的过程。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充分重视国家治理的模式。党的十六大提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提出“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总布局”;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的理念;党的十八大深化“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总布局”。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模式。
与西方国家比较来看,中国的国家治理性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治理,是由中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虽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方面都有完备的制度保障公民的参与,但其在根本上是维护资本家利益的民主自由制度,国家治理的结果只能是为资本家服务的。而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在根本法律上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广泛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合法性的来源。
二、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一)公民参与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保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宪法的权威。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说法,公民与国家签订的契约就是宪法。宪法在民主国家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础,按照托马斯·杰佛逊的话来说,“立宪政治提供了一个处理政治发展的和平途径”②。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人民在国家中居于当家作主的地位。公民通过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渠道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是公民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重要体现。第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监督是最好的净化剂”,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在革命胜利前夕,毛泽东在答黄炎培“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担心时说,“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是法宝。充分发挥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的防止腐败,防止权利的滥用和政治家对权力的垄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可以提高党和政府在制定方针政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以及公平性。缺乏公民参与就会造成权力的垄断,进而导致政策上的失败,损害公民的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的发展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公共决策要体现科学性和民主性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
(二)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多数人的统治,是真正的民主,人民在国家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但是在人民的内部存在不同的阶层,由于受社会历史条件和经济收入、受教育水平、民族差异和地区差异等的影响,在实际的社会生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中,因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弱势群体和需要保护少数人,如偏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社会和谐就是需要保护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可以使党和政府充分了解到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通过协调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以及各个群体内部的矛盾冲突,实现社会最大化的公平。
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社会的和谐,最有效的手段是通过协调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利益矛盾实现社会主义公平,而作为公民本身是一个积极的、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能动的主体,是表达意志和维护利益的主体,具有一定政治意思形态的公民不会被动的接受政府意志,或者是接受害公民个体利益的政策。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暴力手段解决,需要民主的手段去调和,而政府的作用就是要创造这种调和的渠道,引导公民在合法的道路上解决问题。公民在政府提供的这些表达渠道中通过温和手段相互协商、相互妥协,达成一致的利益认同。通过公民协商,制定出科学民主的政策,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三、总结
中国的国家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增进人民的幸福,中国的国家治理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③,政府通过与公民互动实现国家治理,公民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扮演者协调者和保护者的角色。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是政府从人治型政府向法治型政府转变的要求,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坚持人民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地位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 注 释 ]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如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11-16.
②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330.
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如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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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潘伟杰.宪法的理念与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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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强(1991-),男,汉族,山西大同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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