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关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问题
2017-01-31张宛桐
张宛桐
浅议关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问题
张宛桐*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宏观调控是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经济调控行为,它不针对于某一具体个体,是对不确定的对方所提出的管理行为。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很鲜明的特殊性,具有多种的法律关系。
宏观调控;经济;行为
一、政府宏观调控的意义
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基于全国总体经济利益,从宏观调控的性质来看,是对经济进行严格化管理的行为,是目前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基本形式,是最高的经济管理形式。政府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调控,借助市场中介把宏观经济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良好的结合,维持总体供求关系处于平衡状态,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不健康的发展态势予以控制,通过相关机构或组织的强有力作为,让全国总体经济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
二、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特殊性
(一)宏观性
政府宏观调控行为顾名思义,具有宏观性。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开展的,从整体上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的调控,对中央行政机关在经济方面的职能进行体现。克林顿说过:“我们的政策不是随便的,也不是保守的,既不是共和党的,也不是民主党的。”这就很好的反映出了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本质,总的来说就是对经济运作过程从宏观的角度上进行控制和管理。
(二)概括性
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宏观调控行为包含的种类有很多,最重要的是对大型投资项目进行审批。许多宏观调控行为从制定角度来说就是为了从全盘考虑来规范市场经济,这个范围划定并不针对某个个体或某几个具体的存在,所以这样制定出来的规范都能够对所有相对人起到很好的约束力,这些制定的相关信息在进行公布之后,就有了强有力的公定力。对于我们之前的经济管理行为划分由于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介入带来了新的挑战,因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来说,大多都与行政行为不同。对于普通的经济管理行为来说,它最显著的特点是管理对象非常具体且确定,所以宏观经济管理行为是不同于普通经济管理行为的。从本质上来说,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就是具有高度概括性的具体经济管理行为,就是把具体事项作用在不特定对象上的经济管理类行为。
(三)创制性
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具有创制性,这种调控行为要根据实时的经济发展状况而灵活作出的,在这个过程中,宏观调控的主体主要是结合形势变化而作出的具有即时性的行为,并不是完全依附于现行的经济法律,这样能够有效对市场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引导经济运行,并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达到强制调控市场的目的,同时对管理调控过程进行总结,更新规则。这些都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创制性,不是单纯的对相关法律进行机械性的执行。
三、宏观调控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一)宏观调控至中央政府的职能
通常情况下,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中央经济管理机关是宏观调控行为的主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且层次很高。宏观调控的主体都有很强的特殊性,都是从事经济计划、工商管理等各类国家核心经济事务的中央行政机构,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为政府宏观调控做辅助,地方经济管理机构对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要坚决落实、贯彻执行。
(二)宏观调控相对方的不特定性或众多性
宏观调控和普通经济法律关系有很大区别,对于普通经济法律关系来说,经济管理方与相对方具有对应关系。一般情况下,相对方具有特定性、具体性,是针对个别的公民或组织。所以,宏观调控行为是就一项事务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实施,是一种宏观性的经济管理行为,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三)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公共利益
对于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来说,它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中国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分析,它针对的领域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物价、经济增长速度、就业以及国际收支,这四个领域有一个很明显的特征,它们都是划分在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内,这个公共利益是物质上的体现,这一类公共利益处于较高层级,或者是全体国民共同的利益。目的是稳定物价,提高就业率,保证经济处于适宜的增长速度,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而作为经济管理的客体大部分都是包括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结合的权利义务。这样来说,宏观调控重视总量平衡,而不针对个别主体。
(四)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的协作性特色突出
对于目前的市场经济,对于市场主体来说,具有较为灵活的自主经营决策权,他们是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下的目标方,宏观调控行为的调控范围是作用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对于相关的管理机关来说,他们要对经济计划进行制定,目的是把政策性引导、投资引导等宏观调控行为切实地转化成个体公民的主观意识形态,而这样宏观的调控目标要通过具体的公民帮助才能得到实现。这就体现了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协作性,单靠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没有意义的,需要每一个包括在其中的群体、个人进行配合,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在经济管理中最终目标的实现要依靠经济管理机关自身的意志以及自身所具有的权力。
(五)调控主体的调控权
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机关发布命令是基于全国经济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进行的,做出决策的根据是全局利益。调控机关在对经济情况进行宏观调控的时候要对国际、国内形势进行综合分析,对其发展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预判,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经济进行管理,对于具体的实施准则由经济管理机关根据经济发展形势进行裁定,要对具体的实施情况进行灵活的把握,如果发生紧急事件,经济管理机关能够跨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紧急情况直接依照宪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这一权力具有特殊性,其他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没有这一特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宏观调控的经济法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特殊性做了说明,政府宏观经济调控行为与具体的经济管理行为有很大的区别。政府宏观调控经济对于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能够保证经济发展健康良好,保证国际收支平衡。
[1]漆思剑.剔除附庸性:经济学之宏观调控的经济法改造[J].政治与法律,2009.03.
张宛桐(1990-),女,河北保定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保定市竞秀公安分局,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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