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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2017-01-31祁文娟

山西青年 2017年16期
关键词:投资收益婚姻关系婚姻法

祁文娟

探究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

祁文娟*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婚姻关系是一个家庭构成的基本条件,在婚姻中涉及到财产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个人的投资等事情都会在婚后产生一定的收益,对于这些收益婚姻法中相关概念并不明确,导致婚姻破裂在财产分割上出现很多问题。

婚后;财产收益;归属

在目前的婚姻法中,很多关于婚后财产的概念表述都不清晰、明确。在划分上有很大的难度,给财产进行分割的时候造成很大的影响。本文针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一、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财产的划分在法律层面上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进行的一般规定,在第十八条中进行了补充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则是基于特殊价值保护的例外。在《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看出,在不做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在婚姻事实成立之后,夫妻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所得到的收益首先具有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增值收益的归属认定困难

(一)判定标准的灵活性欠佳

现在我国在婚姻财产中主要按上述条款进行执行,但是在婚后的收益上没有进行具体的分类,相关的概念都模糊不清,实际应用情况不佳。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在对婚后个人财产收益的问题上,并没有相符合的基础方面的原则,负责这一方面当然司法机关在具体执行时候出现困难。

(二)没有对投资收益、孳息、增值等基础概念的准确界定

对于相关概念的明确规定在婚姻中对于夫妻双方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发生破裂,就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会造成个人财产的损失。对于生活中投资收益、孳息、增值这些说法,都是非常常见的但是若要进行准确的定义又很困难。例如对于房屋租金,可以认为是孳息,同时又符合投资收益的具体事实。

(三)将孳息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不符合理论与实践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中,只是把一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发生后产生的孳息武断的判定为归于这一方,这就对孳息的分类进行了忽略。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对于农村来说,自然孳息是借助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劳动而产生的。如果只是简单的把它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这样的认定结果对于某一方都是不公平的。

(四)在股权方面进行认定较难

在一段婚姻关系中,不管夫妻中的哪一方在结婚之前进行了股票的购买,在婚后对于这部分财产的判定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所以在实际中判决是归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具有很大的差异。

三、个人财产在婚后收益归属的认定标准

(一)孳息如何认定

首先,在法律意义的层面上,没有给孳息下出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分析其事实状态,孳息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出来的物。天然孳息顾名思义,大自然的作用产生了天然孳息,然而法定孳息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们常规的理解,就是把财产的使用权给别人,通过这样的方式而产生的收益。对于孳息,应该首先由立法机关进行详细的明确,并且在天然孳息的获得上要考虑到双方的付出,除非某一方确实没有做过任何付出并且有客观证明,否则应当是共同财产。对于法定孳息,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考虑到双方付出的劳动价值。

(二)增值归属认定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提到了“自然增值”的说法,但是对其定义并没有进一步地说明。对于这一概念有人认为是不夹杂人为的增值情况,例如由通货膨胀、市场供求关系而导致的,这是一种“被动增值”。相对应的还有“主动增值”,这一概念主要体现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所以对于自然增值应该有明确的定义并加以区分,这将会给婚姻中财产的归属情况发挥指导作用。

(三)投资收益归属认定

投资收益是指,通过时间、精力、智力成本的投入,通过让渡一种资产来换取另一种资产,进而从新获得的资产中取得收益的活动,投资是有风险的。从狭义的角度来说,投资就是把实物放在企业从而获利,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投资包括货币在特定的产品上从而获得收益。根据《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进行的投资,在婚姻关系发生后生产、经营所得利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是对于什么是生产、经营所得利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生活中,投资收益、孳息、自然增值收益是处于一种相互交叠的状态。在广义层面上,孳息包含了投资收益、自然增值,而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投资收益又包含了孳息和增值收益。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对每一项进行细化,当婚姻关系破裂时候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四)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认定的基本原则

我们的社会在随着时间向前进步,个人财产的存在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所以在这一点上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质,在对夫妻财产进行调整时候要对着一点进行充分考虑。在对婚后财产收益的判定也要以此为根据。所以,对于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相关法律条例执行,如果不存在法律条文,那么通常坚持“夫妻协力”的基本原则,重视夫妻双方的付出。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所以离婚的人越来越多,在现今离婚率高居不下的环境中,我们应该考虑婚姻法财产的规定对于离婚率的影响,对于财产的划分是不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离婚事件的发生。婚姻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所以对于婚姻财产的规定应该对婚姻关系的维持起到正向刺激作用。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要完善相关的财产概念,防止因为概念不明确而引起夫妻的财产纠纷,有效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对于不明确的概念,在解释上应该遵循认可夫妻共同努力成果的原则,能够帮助稳定婚姻关系。如果在对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进行判决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认定归当事人哪一方,应该尽量判定为归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1]梁分,熊海燕.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之解读与探究[J].法律适用,2013(5).

祁文娟(1987-),女,河北灵寿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就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司法局,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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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6-0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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