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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体视域下对声乐作品价值评价的分析

2017-01-30刘蓉惠刘约仑

北方音乐 2017年5期
关键词:歌唱者欣赏者声乐

刘蓉惠 刘约仑

(中国音乐学院,北京 100020)

多元主体视域下对声乐作品价值评价的分析

刘蓉惠 刘约仑

(中国音乐学院,北京 100020)

声乐作品的完成是一个由文本材料转换成听觉印象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创作者、教授者、演唱者与欣赏者之间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不同,对声乐作品价值评价的侧重点和标准也就不完全相同,甚至出现了“各执一词”、“众口难调”的局面。本文通过分析主要参与者的评价角度、内容、标准,得出声乐作品的价值评价体系应该建立在多元文化主体的审美视域下求同存异,在保留多元观点的同时丰富、巩固、强化自我。

多元主体;声乐作品;评价标准;求同存异

声乐是以人声演唱为主的音乐形式,声乐作品就是为人声演唱而创造的作品。声乐作品起源于人,感发于人,形成于人,作用于人,人是声乐作品的价值评价主体,但人这一主体却是以“多元”的形态存在于声乐作品的形成过程中,声乐作品的创作者、教授者、演唱者与欣赏者之间由于各自所处的角度不同,对作品评价的侧重点和标准也就不完全相同,有时甚至出现了“各执一词”、“众口难调”的局面,由此可见,声乐作品的价值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针对这一客观现象,我们分别从参与声乐作品价值评价的四个角色:创作者、教授者、歌唱者、欣赏者来进行分析、比较。

一、以创作者为主体的声乐作品的价值评价

声乐作品最初以文本形式呈现。创作者把对事物、情感的体验用音符与语言相结合的形式呈现在乐谱中,当声乐作品从视觉文本转化为听觉认知时,作为它的一度创作者,更多体现了进行文本创作中获得音乐体验。它可以是对一种情感,也可以是对一种事物认知的音乐再现。

创作者们对自己创作的声乐作品是最为敏感的,他们对歌唱者演唱的要求,是希望复原他们在创作时大脑中形成的兴奋与冲动,因此,他们的价值评价更倾向于是否能“复原”自身最初的兴奋与冲动。当然,我们并不排除有的创作者允许的所谓“二度”甚至“三度”创作,正如贝内特·雷默认为歌唱者和欣赏者也有创作的能力一样[1]。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这最终的“归属感”还是来自于首度创作者,或者是在他们的文本中留下的依据。所以,当视觉文本转化为听觉认知后,创作者们仍然有能力再次将听觉认知转化为文本解读。

声乐作品中体现了创作者的思想——理性思考与非理性的浪漫遐想,其中理性思考往往比纯粹的听觉感受和浪漫遐想所占的比重更大一些,他们注重歌者的乐感,对音乐的领悟力,以及他们的演唱技巧与声乐作品的融通能力,他们要听的是有思想的歌唱,尤其是蕴涵着灵魂的歌声。

二、以教授者为主体的声乐作品价值评价

声乐教授者对歌唱者声音的感知是十分敏锐的——正如创作者之于他们的作品一样,他们在声乐艺术的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譬如:建立歌唱者对声音的审美意识、训练歌唱者的歌唱技巧。歌唱训练就是对人体的发声器官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训练。歌唱训练包括生理、心理、及音乐、语言、表演等多方面的内容,歌唱者在良好的心理支配下,协调操控发声器官,提高歌唱能力的训练,目的是为了表达音乐作品本身[2]。因此,教授者面对声乐作品,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对文本及文本创作者的意图有充分且相对合理的分析、解释的情况下,将其融会贯通于声乐教学中,并深入浅出地引导歌唱者领会到歌唱在视觉文本转化为听觉认知时的技术处理方式。他们对声乐作品演唱的评估往往是以声乐技术运用的完美程度为基础进行的。

教授者在训练歌唱者完成声乐作品演唱的同时,也在不断地引导他们对声乐作品的价值评价,与创作者不同的是,教授者的评价标准不仅是在“复原”创作者的原始冲动,而是要表达声乐作品本身,要求赋予人声以更多的表现能力,因此他们多从歌唱技术出发,结合适当的表演能力来评判歌者的声乐作品演唱水平,与此同时歌唱者作为教授者教学水平的直观呈现,也就在这样一个审美形态的形成过程中获得了关于他(或她)的演唱的价值评估。

三、以歌唱者为主体的声乐作品价值评价

声乐作品的最终价值,是歌唱者通过对人声这一特殊乐器的操控演绎形成完美的听觉印象获得的。歌唱者自身就是声乐作品的载体,歌唱者与创作者、教授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是声乐作品成形过程中的共同参与者。歌唱者最初涉猎声乐作品时,首先通过阅读文本资料领悟创作者的意图,然后结合自己对作品的理解,根据自身的嗓音条件,运用适度的演唱技巧来诠释作品。歌唱者所担负的使命不仅是完成对声乐作品的表达,也包含了创作者与教授者赋予声乐作品表达的预想和要求,创作者和教授者在这一过程中付出的努力,都在声乐作品演唱这一刻得到了体现。对歌唱者的评价不仅仅是看其完成声乐作品的完美程度,也包含了对其演唱是否能准确体现创作者对作品的要求,是否能自如运用教授者所传授的歌唱技巧完成声乐作品的能力。因此,对歌唱者的声乐作品的诠释能力评价必须是建立在听觉认知的客观的基础上,以音乐艺术、语言艺术以及情感表达应该达到的准确标准来衡量。

四、以大众欣赏者为主体的声乐作品价值评价

大众欣赏者应该说是声乐作品价值评价中数量最为庞大的一支。他们多数都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音乐训练,他们对声乐作品价值的评价往往是感性、客观的认知。他们在浩如烟海的声音中寻找与自己在某时某地相呼应的情感体验,他们可能把那些能让他们沉醉其中的作品称为“好听”,也可能会认为太过炫技的创作是累赘,太过突兀的高音是惊悚。当创作者在为自己的作品引以为豪的时候;当演唱者为自己精湛的唱功沾沾自喜的时候,他们可能并不以为然。可见,一首声乐作品、一位演唱者能否获得大众欣赏者的喜爱,主要是取决于他们被喜欢的程度。正如柯扬在《有限的相对主义——论音乐的价值、质量及其评价》写到的:音乐的功能是音乐的结构与人对音乐的需求之间关系的体现[3]。

大众欣赏者对声乐作品的价值做出的评价时,与前面我们提到的创作者、教授者、歌唱者相比较,他们的理性评价不再是为了有目的的学习某项技能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审美经验,而是在人们自然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人生体验、社会感想和文化积淀。或许他们确实很难在曲高和寡的“高山流水”中找到属于自己的“兴奋点”,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对歌唱的热爱,只是他们会根据自己的爱好去选择他们喜欢的对象,他们会相对自由地去追逐能够调动自身情感热度的冲动。的确,他们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按照某一套审美模式来鉴赏、评价声乐作品中的美与好,这并不表示他们的审美能力次于创作者、教授者、歌唱者,相反,他们的评价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尊重,因为他们对声乐作品的感受是直接的、真实的,他们才是声乐作品直接服务的对象。

通过对创作者、教授者、歌唱者和大众欣赏者于声乐作品价值评价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他们都在根据自我的需求选择性地赋予“它”之于“我”的价值意义。在多元主体审美视域下,我们要做的不是力求将异于自己的经验认知进行同化,而是如何求同存异,在保留多元观点的同时丰富、巩固、强化自我,更多地发掘声乐作品的文化艺术价值。

[1](加拿大)韦恩·鲍曼.变化世界中的音乐教育[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4.

[2]刘蓉惠.歌唱的整体认知与整合训练[J].中国音乐,2010(04).

[3]柯扬.有限的相对主义——论音乐的价值、质量及其评价[M].北京: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2014.

J605

A

刘蓉惠(1963—),女,四川成都人,中国音乐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文化部音乐门类专家评委,欧美同学会意大利分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为声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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