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2017-01-30
说法
父母是否有权捐赠子女的遗体
日前,曾陷入网络募捐营销事件的5岁女孩罗一笑因白血病去世了,其父亲罗尔表示“会将整个遗体捐献出去”,这引发质疑和争议。
法律人刘昌松撰文表示,中国尚无遗体捐献方面的全国性立法,但部分省份有了地方性立法,例如《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和《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办法》。
全国性的,有针对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罗尔所在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也有完全一致的规定。
对于遗体捐献,法律人刘昌松进一步推论:国务院的相关条例虽只是针对死者“捐献器官”而言,但“捐献遗体”相当于把“所有的器官”一并捐献,故将该规范适用于死后整个遗体的捐献,应该不是问题。
显然,上述文件基本上都给了死者家属100%的决定权。
然而,过度赋权有矫枉过正之嫌。比如中国存在器官交易地下市场,捐献者对相关机构不够信任、不敢信任,捐赠程序不严格,其公平公正问题令人心忧,又如“入土为安”的观念消损了捐献意愿,更重要的还是,家属真的可以替死者作主吗?
人们之所以觉得用捐赠的方式处理遗体,可能冒犯死者,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在于死者生前并未表态,即便是亲属也不能为其代为发声。这也是为什么在许多国家,“推定同意”(即死者未表态情况下,默认同意捐献器官)或变形的“亲属同意”(避免亲人起诉)都是一个很有争议的做法。
但如果逝者生前明确说了愿意捐赠,那情况便大有不同,就基本上不存在“不尊重生命”的争议了。这就是为什么推动“生前授权”是如此重要。
这个做法的好处是,有助于让登记愿意捐献器官的人增加,坏处是很多人可能不愿意在生前去思考、回答这个问题,这需要教育和宣传,也很考验政府的执行力。但比起“推定同意”或“亲属同意”,恐怕争议是要小很多的。
(腾讯新闻网)
先行缴纳社保后可否向单位追偿
沈某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职工,2016年9月初,沈某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近3年的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共计65482元,其退休手续无法办理。为了能尽快退休,沈某自己缴纳了上述社保费。
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沈某要求公司返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而公司认为这是他自愿缴纳的,公司不承担。那么,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进行维权:
一是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就沈某的情况而言,其为了迅速办理退休手续,先自行缴纳了所欠的社保费,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沈某已经不能通过上述几种途径来维权了。
不过,沈某替餐饮公司缴纳了本应由餐饮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其个人蒙受了损失,但餐饮公司获得该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属于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沈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向其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沈某所垫付的社保费。
(《老年生活报》)
为什么不是所有人贩一律判死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240条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而根据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简单地说就是,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论处,最高可判死刑。
但是也有人质疑,“为什么不是所有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
早在2015年,关于“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话题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等类似的文章在朋友圈中刷屏,瞬间点燃一大群妈妈们的激愤:我们决不能容忍这些没有人性的人活在世上。
此次司法解释出台后,有部分网友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有异议,认为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应该对人贩子执行死刑,否则不足以震慑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
实际上,近年来,国家对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据统计,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法院审结相关案件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较2012年下降50%以上。
而人贩子被判处死刑,也有诸多案例。
2016年1月,河南郑州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拐卖22名儿童的罪犯谭永志依法执行死刑;
201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拐卖三十多名3至10岁男童的蓝树山依法判处其死刑。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蓝树山已被执行死刑。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