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2017-01-30刘兆芙
刘兆芙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刘兆芙*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选择与主要途径,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决条件是全体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知法、懂法是公民法律意识得以养成的前提,守法、用法是衡量公民是否具备法律意识的真正标尺。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必须全面推进公民法律意识培育工作,将法治理念铭刻在公民的“心坎上”。
国家治理现代化;全体社会公民;法律意识
一、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决条件
“国家治理现代化”一词的提出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念的逻辑转变与升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即国家治理主体与治理方式的转型与升级。首先,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国家治理主体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由政府单一管理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治理理念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指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①基于治理理论,国家治理一词更突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即跨越政府单一管理主体的社会各级行为主体参与共治社会各项事业;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意味着国家治理方式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与升级。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解决了谁来治理的问题,而且也回答了怎样治理的问题。法治作为一种现代化治理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经之路,这就要求各级国家治理主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宪法与法律的规定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事业依法进行。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要求国家治理主体即广大社会公民要具备法律意识,而另一方面公民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因而,广大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是国家治理现代化顺利实现的先决条件。
二、影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生成的主要因素
(一)礼治传统下道德化思维习惯的积习
目前西方法社会学对法律意识的研究存在工具性以及规范性两种视角。工具性视角认为:人们服从法律,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判断、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因是基于对守法所带来的利益及违法需付出的代价的思考;规范性视角认为:人们服从法律,运用法律思维思考、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因是基于自身的道德判断,认为守法光荣、违法可耻。据相关研究:“中国人服从法律基本上是规范性的,但规范性服从背后蕴含着强烈的工具性动机。”②根据以上调查报告分析,可以得知大多数中国公民遵纪守法的动机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的道德判断,而这种道德判断背后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色彩,即对守法或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判断。道德化思维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法的思维习惯的发展,当然这种影响并非都是负价值的,它对公民法的思维习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二)人治社会传统及“官本位”观念的根深蒂固
中华民族拥有上千年的人治传统,在人治社会的长期运行过程中形成了“官本位”观念,形成了人们对权力权威的天然信服,因此遇事找政府的思维模式根深蒂固。在这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大多数社会成员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便会习惯性地想到找熟人、托关系,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资源解决问题。但当自身的社会关系资源没有那么丰富时,便不惜花重金走后门,用钱构建人情网络,直至解决自身问题。这种社会行为的泛化会造成两种较为严重的后果:1.致使一些政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形成以权谋私、以权压法的办事习惯;2.权力对法治有效性的削弱使得大多数社会成员形成对权力的过度依赖心理。这两者都不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产生。
(三)法治实际运行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凸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目前有些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许多矛盾逐渐暴露出来。首先普遍存在着“法律纸面化”与“法治表层化”等问题,许多执法人员对法院的判决意见不能够真正落实,造成法院判决书形同空头支票的现象。另外普遍存在着“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有时涉案人员有无背景后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法人员的态度及执法力度,严重破坏了法治的公正性。司法公正是公民对法治的最高期望,但是随着各种冤假错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司法腐败问题逐渐暴露在公民面前,严重破坏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公民心中的形象。执法者与司法者作为法治“代言人”知法犯法、徇私枉法,严重扰乱了公民对法治公正性的判断,削弱了公民对法律的依赖程度。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路径
(一)加大普法教育,实现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
法律意识建立在对法的认知基础上,公民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是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基本前提,因此加大普法教育成为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普法教育存在两种实施场域,一种是学校,另外一种是社会。因而,学校法治教育应与社会普法教育相结合、相衔接。首先学校在法治教育开展过程中,根据学校各场域级别的提高,适时调整学习内容以及其复杂程度。除此之外引进和培养一批专业法治教育工作者支持学校法治教育;其次,在公民社会生活中坚持开展普法教育。社会普法教育面向更多的受教育者,受教育者的知识、素养、能力等方面良莠不齐。因而在社会场域中做好普法教育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功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另外,充分发挥家庭、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构成要素的作用,使普法教育与公民的日常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意识培育工作的终身化。
(二)构建监督机制,拓宽公民参与执法、司法过程的途径
法治自身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产生与发展。构建法
治监督机制,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是维护法治自身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大对执法、司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维护法治自身公正性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中的力量,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见全体人民作为国家的公民,已然成为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所以做好对执法、司法部门的监督工作,就必须积极拓宽公民参与相关执法司法过程的途径,增加执法司法过程的透明度。这样既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公正性,也能激发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兴趣。
(三)德法兼治,以道德化思维方式辅助法律思维方式的产生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实现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无一不凸显出法治在现代化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但这并没有否定德治在现代化社会建设中存在的必要性。法律对公民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公民遵守法律可以说是一种他律,而道德对公民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具有非强制性,公民遵守道德可以说是一种自律。根据以上对中国公民法律意识形成影响因素的分析,我国公民服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自身的道德判断,虽然这种道德判断动机有弊端,但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这种辅助作用主要体现在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上。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实现德治与法治的互动结合,强化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观念,以道德化思维促进法律思维方式的产生与发展。
(四)简化执法司法程序,大大提高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③人们在物质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需要能够促进相应意识的产生。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深深植根于人们的物质生产生活,并伴随着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对法的需要而产生。所以要想使法律意识能够自发自觉地在公民头脑中产生,法律必须要能够满足公民的物质生产生活需要。因此,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一条重要途径是简化执法司法程序,提高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繁冗的法律程序、昂贵的律师费用往往会使一些依法者感到手足无措,甚至放弃依法办事,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普通老百姓失掉了用法律维权的意识。简化执法司法程序,使得法律解决公民实际问题的途径更加便利、能力更为突出,提高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只有满足公民的物质生产生活需要,法律意识才能在公民头脑中自发自觉地生成,这是法律意识产生的现实基础。
[ 注 释 ]
①[美]詹姆斯·N·罗西瑙,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没有政府的治理[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5.
②冯仕政.法社会学:法律服从与法律正义——关于中国人法律意思的实证研究[J].江海学刊,2003(4):99.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版)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61.
[1][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彭寿译)[M].商务印刷馆,196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郑成良.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4]冯仕政.法社会学:法律服从与法律正义——关于中国人法律意思的实证研究[J].江海学刊,2003(4).
刘兆芙(1991-),女,汉族,山东东营人,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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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7-009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