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研究
2017-01-30芦斌
芦 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研究
芦 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本文对我国公证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对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思维展开了策略性研究,以期促进我国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公证制度;发展;改革;创新;研究
公证制度最早出现在我国古代,是一种对于价值取向的证明制度,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我国的公证制度也逐渐对接国际,当不同体系的公证制度相碰撞时,如何对公证制度本身进行完善和创新发展成为了当前研究和探讨的主要方向之一。当前,我国公证网络体系已然覆盖至全国大多范围,公证机构和配套体系也在逐步的完善,公证业务能力也从民事公证拓展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多方面,对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研究迫在眉睫。
一、我国的公证制度的现状
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公证法》中对公证的定义、原则、机构、程序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公证相关事项仅在一些部门规章做了零星的规定,并未将其写入其他实体法中。公证的法律性质仅仅是作为公众信用真实性的证明,实行的是公证机构的本位制度,具有一定的外部监督力度。在过去,我国的公证管理工作一直以来多是以行政命令、政策的形式进行,法律手段较少,到后来,通过长期的制度改革,和立法实施,虽然证实了公证机构的证明作用,但相关的法制化程度还是较为混乱和欠缺。由于公证机构所属的体质多为事业或行政,在机构的独立性上严重缺乏,所以在一些专业性问题上多会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对相关的依法专业性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干预,也会无形中忽视相关的社会需求,影响服务的质量和公证的效果,另外由于体系归属的因素,公证机构的财政权无法独立,也就意味着《公证法》无法外形成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公证法》在实际的实施中并没有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这就造成了公证业务开展是,事件真实性调查难得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实践推动这公证服务的强大需求,尽管公证法对法定公证制度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公证机构的公证服务收费定性模糊,仅用“非营利”作为收费标准的定位,不切合实际,易造成收费混乱的现象。我国公证管理制度主要有行政和行业两者相结合的管理形式,但是由于相关规定和界定的模糊性和笼统性,公证协会和司法形成部分对公证管理的权限划分不清,无法正确执行监督与指导的工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程度的缺失。
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研究
(一)逐渐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独立公证机构
从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的角度上看,构建民营化的公证服务制度是促进我国公证制度创新发展的道路之一。公证制度的实施与发展具有公权性、公证事件法定性、效力的特殊性和管理的双重性。在市场经济的发展驱动下,政府职能对公证服务的需求不断发生着变化。法律是改革公证制度的基础,完善《公证法》中公证机构所需要的民事主体性是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完善法律来授权公证机构具有调查、审查等相关权力,并对公证事件进行相关法律规定,使公证报告具有效力。在公证制度的改革中公证机构应该改革独立,成立公证事务所,自主开展业务的层面进行公证事项。使公证机构的财产权得到独立,只有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才能取得客户的信任,承担起一定的民事责任。
(二)构建互相对等权责,健全公证法定事项
对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创新研究,需要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权责对等角度进行改革,实现其权责的对等,权责对等需要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获取公证事项的权责对等的调查权,例如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在对公证事件不仅具有真实性进行主动调查的权力,还具有维护其调查权的义务。构建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想对等的财产权,是保障财产的独立性,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通过公证业务获取的报酬除缴纳的税务以外,其余归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所有,并承担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所应有的相关债务,从而降低职业风险。在公证过程中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构建对等的伪证追责权,可以最大程度的抑制民事事件中伪证的出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助于公证事业的有序发展。对公证制度的有效改革和创新,就是从公证制度的职能层面进行公证制度长处发挥,不仅能促进公民的依法意识,还能减少诉讼案例的发生。
(三)建设合理收费标准,明确公证监管体系
公证事项的开展实际上是社会福利的一种,应该是属于非盈利性质的,而公证服务的非营利性不仅需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还需要对当事人,即是申请人的利益进行维护。所以对公证事项的收费需要做到合理化。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收费标准应该是在公证事项过程中的所需费用,即是成本,的基础上加上需要上缴的税务费用的总和。但处于对公证事项的专业性层面的考量往往还需要将公证相关技术风险的成本进行合理的加入。由于现阶段公证机构的双向管理体系的存在,所以某种程度上说公证服务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其收费标准与市场的经济原则有时相互违背,所以可以建议相关机构对公证服务的具体事项进行统一价格的管理,例如将各类业务进行分类后统一制定合理的服务价格。在公证服务的监管体系中,需要对行业协会与行政单位双方的监管职能和界限进行明确和强化,强化行协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管理,能较大程度的提高公证的业务质量,从专业化咨询服务、培训和业务查询角度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而行政单位则可以从规章制度、审批流程、任命审核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三、小结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证明中的最具有重要性的制度,尽管当前我国的公证制度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和弊端,但通过对我国工程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的不断研究后,一定能寻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证制度合理化创新发展改革之路。
[1]吴建华.比较法视野下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和改革[J].群文天地,2012(24):206-207.
[2]刘博.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改革与创新[J].中国司法,2011(10):24-27.
[3]王作森.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创新发展策略研究[J].中国市场,2016(37):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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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斌(1977-),男,河北保定人,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