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又复婚,财产怎么分
2017-01-30
新传奇 2017年38期
离婚又复婚,财产怎么分
蒋先生与黎女士于1988年结婚,育有一女。2011年 6月,蒋先生与黎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黎女士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女士;共负债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同年8月,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2013年 4月,蒋先生与黎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务15万元由蒋先生全部承担。2013年11月,蒋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务15万元。
律师表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女士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蒋先生与女士离婚时对共负债务15万元约定双方各承担一半,复婚后二人又约定原共同债务由蒋某一个人承担,是双方对原债务承担作出新的约定。
据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夫妻间财产分割协议的作出,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应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应当认定有效。故蒋先生、黎女士对15万元债务重新约定由蒋某承担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蒋先生要求平均分割原房屋及平均分担原共同债务1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现代家庭》2017年第 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