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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规则中保护的责任

2017-01-29

山西青年 2017年7期
关键词:人道主义国际法主权

易 琴 王 琳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国际法规则中保护的责任

易 琴*王 琳*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引起人们对保护人民安全的思考,促使了保护的责任理论的提出。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法理基础的保护的责任在国际法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强化了国家主权保护人民的义务、缩小了内政的范围、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规范。对于保护人民的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保护的责任;主权;人权;国际法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索马里等地区发生的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震惊了国际社会,引起了世界人民的强烈谴责。保护人民安全与保护国家安全应当同等重要,保护人民成为国际社会需要应付的一大新的挑战。

一、保护的责任的内涵

关于保护的责任,大体上含义是: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免受大规模屠杀、强奸、饥馑等灾难,并且这些灾难是可以避免的,如果这个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它的这种责任,那么国际社会就应当对此进行干预,从而代替这个国家向受灾难的人民提供保护和援助,履行预防责任、做出反应责任以及重建责任。

保护的责任有三个要点:第一明确每一个国家都具有保护其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犯罪、族裔清洗和反人类罪侵害之责任;第二国家社会应当援助有关国家保护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犯罪、族裔清洗、反人类罪等;第三如果使用和平的手段不能解决问题,并且国内当局明显不能保护其人民,则可以通过安理会,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方式与适当的区域组织合作,采取集体行动。

二、保护的责任法理基础

保护的责任法理基础来自于国家主权原则。霍布斯从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建立主权者的统治乃是为了寻求和平,因此统治者的最高义务就是增进人民的安全和福利。美国的《独立宣言》也同样表示,政府的正当权利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新政府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必须最便于实现人们的安全和幸福。可以发现,保护人民是主权概念必不可少的内容。保护人民的概念还体现在主权的权利上。主权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从国家的责任来说,《关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认为国际责任包括了一切国际不法行为引起的国际责任,包括了国际罪行,如国家进行侵略战争、破坏和平、危害人类、殖民统治、灭绝种族、种族隔离和集体屠杀等等。因此,从国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内容来看,主权都必须保护人民安全,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

三、保护的责任对国际法的影响

保护的责任成为国际社会的责任,对国际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保护的责任对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影响

保护的责任对国际的主权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强化了主权国家保护人民的义务。在正常状态下,每个国家及其暴力机关被禁止以实施灭族种族、战争罪等罪行的方式来镇压国内的人民的反抗、叛乱或起义,同时有责任预防、阻止国内任何罪行的发生,抵御来自主权范围之外的上述罪行。另一方面是对绝对主权的挑战,如果某个国家无法保护本国人民免受种族灭绝、战争罪等罪之苦,国际社会在采取和平手段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采取集体干预的行动。

保护的责任缩小了“内政”的范围,从而弱化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延伸出来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弱小国家用来抵抗强国的有力工具。内政是属于国家管辖的所有对内对外事项。保护的责任主张在极端情况下“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服从国际保护责任,不能用不干涉内政原则当作大屠杀和种族灭绝等暴行的挡箭牌,因为这些行为正在发展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管辖的事项。但是保护责任对不干涉原则的修正不代表赋予第三方随意干涉别国内政的权利,即便是国际社会也应当在现行国际法的框架内帮助主权国家履行保护责任,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精神在保护责任具体实施中仍然可以发挥指导、规范作用。

(二)保护的责任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影响

保护的责任的内容可以看做是试图为人道主义干涉制定合法化的条件和标准,增强对人道主义干涉的规范和法律限制。在合理、合法的方式下实现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体现为:第一、保护的责任限制了人道主义干涉的范围。保护的责任与人道主义干涉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都是对人民提供国际社会上的保护,不同的是保护的责任将国际社会的军事干预严格限定在预防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范围之内,这样就避免了干预者借保护人权之名为人道主义干涉寻找理由;第二、保护责任将人道主义干涉纳入了联合国的框架之内,要求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军事干预。人道主义干涉中存在没有得到联合国授权单方面使用武力的单方干涉行为,极大破坏国际秩序。保护的责任主张国际社会的集体军事干预应当由安理会授权后进行,在行动上主张的是集体军事干预而不赞成单边干涉,对于维护国际秩序具有积极意义;第三、保护的责任丰富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方式。保护的责任强调了预防的作用,国际社会可以在局势恶化之前选择适当方法提早解决危机,如政治、外交、经济等非军事措施,并且为最后手段的军事行动设定较高的标准和程序,避免直接使用武力,这样能减少损失,并且在情况恶化之前更容易得到国际社会对保护人类行动的支持,提高了参与率与政治意愿。

四、结论

保护的责任为缓和主权、人权、干预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和方法,鼓励各国政府及国际事务决策者在遵守现行国际法的前提下和在联合国的多边框架内采取更多可选择的措施促进人权的国际保护,对保护人民的安全,维护世界和平有重大的意义。

[1]邱美荣,周清.“保护的责任”:冷战后西方人道主义介入的理论研究[J].欧洲研究,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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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琴(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王琳(1991-),女,汉族,福建三明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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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7-01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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