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的意义分析
2017-01-29付鸿轩
付鸿轩
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0
法律事实的意义分析
付鸿轩
长沙市天心区第一中学,湖南 长沙 410000
法律事实是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要符合法律中的逻辑结构假定情况,在这种假定情况出现在现实生活中之后,人们才能够根据法律规范来实现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消亡。本文对法律事实的概念进行阐述,并明确法律事实的相关意义。
法律事实;概念;意义
法律事实属于民法学领域的一项概念,最初指产生或终止某项法律关系的所有事情。目前,民法学对法律事实的理解已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部分研究人员认为,应将“事实“二字作为理解法律事实的主要出发点。同样有学者认为,法律事实的关键在于“法律”二字。如何理解法律事实的意义,对我国民法的执行标准及效果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规范法律事实的意义十分必要。
一、法律事实的主流认识及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事实的主流认识
根据表述情景的不同,“事实”二字的概念以及所代表的意义也不同。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事实即客观发生的具体事件。当前社会主流对事实的理解,与从客观现象角度所阐述事实的含义基本相同。即:客观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但需注意的是,客观事实中含有伦理以及社会礼仪等层面的事实,不属于法律事实所研究的范畴。受人类发展历史以及社会习惯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事实所包含的客观事实类型较为繁杂。为规范法律事实的意义,民法学通常将以客观现象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律事实,视作自然事实。上述设定将法律事实的意义划分为了不同的类型,当某一现象发生时,必须以该现象所属的范围为参考,确定法律事实的类型。
总结可见,当前社会以及民法学对法律事实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分别为具体事实、法律适用事实以及社会认知事实。但以上述划分标准,作为区分法律事实的主要依据,还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事实主流认识存在的问题
从具体事实、法律适用事实以及社会认知事实三个角度入手所定义的法律事实,其定义并不完善。当特定情况发生时,人物、时间、地点等因素,均需综合在一起才能体现。根据要素类型的不同,其所属的事实也存在差异。如涉及到法律问题,必须将不同事实区分开来,分别加以研究及讨论,这会对法律的执行带来较大的难度。
抽象事实,如死亡等,是否属于法律事实的范畴,一直是民法学领域研究的关键点。从社会常识的角度区分抽象事实,受人类认知的影响较大,而不同个体之间的认知区别较大,因此,以此为基础所区分的法律事实,很有可能会导致认知错误问题的出现。从实证法的角度看,死亡以及买卖等抽象词语,在表达的规范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以死亡一词为例,从社会以及人类学的角度看,死亡即生命迹象消失的状态。但从民法学的角度看,死亡则不仅仅局限于上述含义,还包括宣告死亡。
由此可见,简单以社会常识为基础区分法律事实,会对法律的专业性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容易出现认知上的错误。提高对法律事实意义认知的规范性,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提高法律的执行水平,具有重要价值。
二、法律事实的规范理解
(一)法律事实的意义定位
构成要素以及法律效果,是法律规范的常见结构。在一定条件下,同一个体的权利及义务往往处于变化之中。与常规认知相比,以构成要素为出发点看待法律事实,其意义的规范性更强。例如,我国台湾民法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可视为构成了法律事实。除了以构成要素为基础的法律事实外,部分法律还规范了相应目标程式,但上述规范方法属于非法律事实的存续母体,法律效果一般以规范自身为主,因此在区分法律事实时,一般不予采纳。
以构成要件为规范要素的法律事实,来自于客观事实,且与人类经验存在较大的联系,但与抽象事实并不相同。由人类经验而决定的客观事实,处于以构成要件为规范要素的法律事实范畴之间。前者为大方向的事实,后者则为小方向的事实。
(二)法律事实的规范理解
从规范层面上看,将构成要素作为法律事实的定位基础,能够有效区分法律事实与具体事实之间的差异,但该理解方法的推广,面临着较大的阻碍。从以自然规律为基础的因果关系方面来看,构成要素与法律效果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联系。构成要素一般为因,而法律效果则为果。因与果之间,呈相互对应的关系。当一项法律效果产生后,便不会重复产生。由此可以引出无双重效果问题,即由于某一主体无行为能力而判定无效的,便不可再次以欺诈为依据而撤销。相反,如主体因错误而未发生撤销行为,而后又发现自身存在再次撤销的条件,而再次行使撤销权利时,该主体必须为其错误承担相应的后果。
与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而理解的法律事实相比,以构成要素为基础而理解的法律事实更加规范,在社会构建方面的作用,也更加显著。因此,当将构成要素作为法律事实的意义出现时,可以更顺利的完成塑造社会、规范社会各个主体的行为的目标。这意味着,我国民法学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并非社会认知角度的客观事实,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
三、结语
法律领域有关人员应认识到这一点,纠正自身对法律事实的错误认知,在区分法律事实时,要避免与社会常识所理解的事实相混淆,这样才能达到提高法律规范性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来源及根本,因此,关于法律事实的区分,不可出现过于注重构成要素而忽略客观事实的问题,不应割裂两者之间的联系。需将构成要素与客观事实结合在一起,共同作为法律事实的定位基础,规范法律事实的意义,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及规范性。
[1]黄宏生.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及意义[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7).
[2]殷秀丽.诉讼证据认定标准之我见——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关系谈起[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01).
[3]张颖颖.刍议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冲突问题[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01).
[4]张中瑞,张中奎.法律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关系新探[J].理论探索,2008(03).
D
A
1006-0049-(2017)20-0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