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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走房产证抵押贷款法院判银行担责

2017-01-29

新传奇 2017年13期
关键词:误导陈述公证

丈夫偷走房产证抵押贷款法院判银行担责

广州的温女士和丈夫连某长期感情不和,连某从国企辞职后创业失败,在外面负债累累。

后来,连某盗取了温女士父亲留给温某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与某公证处公证员骆某(已停职)两人假冒签名做了公证。

基于此伪造的委托书,某银行和不法财务公司安排了连某个人担保贷款34万元。

不法财务公司从中获取6.13万元高额手续费,银行获取年利率8.613%的超额利息。

连某身负债务后不知所终,银行起诉。假冒签名的公证被某公证处撤销,不法财务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于被撤销公证设立的抵押被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决拍卖涉案房屋来清偿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向银行借款时,连某与温女士还是夫妻关系,连某向银行出具了公证委托书,后被证明假冒签名而撤销,但银行并不具备鉴定能力;其次,连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却取得了房产证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记。

因此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故判决银行以抵押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温女士找到律师二审上诉。律师认为,如果银行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项做到审慎审查和监管,此笔贷款都不会发生。

银行在签订贷款时未审查连某的个人信用,也没有联系房屋产权人温女士及其儿子核实二人资料,银行涉嫌故意向抵押人隐瞒抵押事实。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担保意愿真实性、抵押物价值等内容进行审查。

银行因信任公证而不审查,应承担公证失实的法律后果。银行委托非银行人员在未审核抵押人身份的情况下,出具《具结书》,房管部门据此为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

对此,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不当,予以纠正。

(《广州日报》)

如何认定食品标签“误导”

2016年6月,李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茶叶,茶叶包装上显示“国内领导品牌”。李某认为,其宣传“国内领导品牌”的意思就是“国内最好的品牌”,误导消费者购买,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国家规定,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退款以及价款十倍赔偿。

“误导”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引导。“误导”在我国立法中无明确认定标准,与之相类似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法条可以作为参考。

一是,虚假的信息陈述产生不正确的引导。如《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若经营者宣传食品具有医疗作用则是做虚假陈述。

二是,真实的信息陈述产生不正确的引导。不仅虚假信息可能产生误导,对真实信息的理解错误也会产生误导。如“傍名牌”的食品“大白免”“康帅傅”等。经营者可能将食品包装成类似于驰名商标品牌产品,食品包装信息是真实的,但是会误导消费者购买。

三是,不完整的信息陈述产生不正确的引导。在食品领域,不仅虚假陈述、“真实的误导”会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完整的信息陈述也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如《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对“误导”认定还要以一般社会认知和日常生活经验为基准,对过于夸张的说明、宣传不应当认为是误导。就本案来说,一方面涉案商品在包装、说明中并没有使用“第一”“最好”等词汇,并未违反广告法等强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从社会一般认知来说,涉案商品在社会上存在相应知名度。综合考察,涉案商品包装、说明并不存在“误导”情形。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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