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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2017-01-29王婉鸿

山西青年 2017年19期
关键词:决策权监督制约规约

王婉鸿 贺 强

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王婉鸿**贺 强*

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多年来,关于高校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如何能够有序运行,协同发挥作用,一直是被给予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大学章程中如何明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权责范围,如何既使二者有效行使权力,又形成互相制约监督关系,对当今高等院校的有序发展影响深远。考察世界其他国家的知名高校如何在大学章程中实现这一目标,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一、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概念解读

由于学校机构设置和办学方法的不同,国内研究者对于高校中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概念的理解归纳起来为:学术权力是高等学校中学术人员和学术组织所拥有和控制的管理学术事物的权力。学术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专业和学术能力。行政权力是行政人员和行政机构所拥有的保障大学教育目标实现的权力,产生于制度,依赖于组织任命。

2012年教育部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指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体制,克服实际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2014年教育部通过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进一步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同时限制党政领导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不能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二、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构析

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可分为规约性机制和协调性机制两部分。规约性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对各群体尤其是学术群体职权的明确赋予、划分和规定中,旨在规制不同权力各自的作用空间和界限,力图保障学术权力相对独立的运行。协调性制约机制则是对某一群体的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规约和限制的机制,旨在保障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协调运行,有利于形成对学术权力的制约。二者需有效配合和协作运行。

三、世界高校章程中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运用

牛津大学第一副校长麦克米伦认为,学术自由是大学的灵魂,是大学得以生存的基础。在对美国耶鲁大学、英国牛津大学、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四所高等学校章程进行文本分析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其学术权力代表性机构的成员组成和多数国内高校不同,教授、副教授、讲师、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代表都有发言权和提案权,但不都有决策权。教授不仅在招生、教学、学位颁授等学术事务中具有决策权,还在教师职称评定、课程设置和岗位设置等行政和学术事务兼备工作中具有建议决策权,而行政管理层主要有知情权或投票权。

行政管理群体负有使学校有序运行的职责,主要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举或任命产生。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等一些高校还设有荣誉校长,主要由具有较高声望的贵族或权威人士担任,负责维持学校的声誉,代表学校出席各种社会活动等。行政管理群体在预算制定、校务运行等事务中具有决策权或建议决策权,与之相对应的学术权力代表群体仅具有知情权或建议权。

学术权力集体在保障教授学术事务方面的权力时采用了规约性制约机制,而在涉及行政事务方面时则采用了协调性机制。而在教师岗位设置中,因其不仅涉及到专业发展,还牵扯到教师发展、人事管理等诸多因素,故教授所在的学术委员会只具有建议权,学校的行政权力机构在听取学术权力机构的意见的同时,综合考虑多方意见作出最后的决定。

和国内不同的是,多数国外高校的校长都是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如英国牛津大学章程规定校长经学术评议会选出,理事会任命产生。董事会或理事会是全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与学术权力相关的职责权限主要由决定权和否决权两部分构成。

四、对我国高校章程制定的借鉴意义和影响

自《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颁发以来,我国高校纷纷启动大学章程编撰工作,需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学术权力的职责范围和保障措施,以保障其免于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合理干扰。另一方面,鉴于各高校在其大学章程中多倾向于通过强制性制度和规约性机制解决当前我国高校学术权力缺位和行政权力越位问题,因此在章程中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协调性防范机制,避免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一方面是要借鉴国外大学的学术权力机构人员组成多样化的优点,避免教授“一言堂”,非学术人员代表也应是学术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在决策学术事务的过程中发声,享有建议权和建议决策权。另一方面要对学术机构的职责权限进行限定和制约,同时保障学术事务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以规约性机制保障学术机构的权力得以顺畅运行,以防范性机制保障学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上互相沟通协调,相互制约,推动高等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1]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秦惠民.高校学术管理应以学术权力为主导[J].中国高等教育,2002(3、4):25-27.

[3]谢安邦,阎光才.高校的权力结构与权力结构的调整[J].高等教育研究,1998(2):20.

[4]李红伟,石卫林.大学章程关于学术权力制约机制的规定——基于美英德三国大学章程的文本比较[J].高等教育研究,2013(7):35-38.

*2016年吉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课题“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基于美英日三国大学章程的文本比较”(项目编号:2016LZXZZ009)研究成果。

王婉鸿(1986-),女,吉林白城人,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正科级,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党建工作和外语教育;贺强(1976-),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公共外语教育学院,党委书记,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和党建工作。

G64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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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9-0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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