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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法新汇报》的近代法国对华策略解读★
——兼议外文报刊的史料价值

2017-01-29庄和灏

云南档案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国政府阿兰汇报

■庄和灏

基于《中法新汇报》的近代法国对华策略解读★
——兼议外文报刊的史料价值

■庄和灏

《中法新汇报》是近代远东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法文报,该报虽面向远东,但重心在中国。通过对1898年7、8月间《中法新汇报》相关报道的解读,不仅有助于增进有关近代法国对华政策及其策略的认知,同时也可从一个侧面就清政府制衡列强之外交应对予以重新审视。

中法新汇报近代法国中国策略

《中法新汇报》(EchodeChine)是近代远东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法文报,创刊于1897年的上海。虽然其所有权最初为法国天主教会购得,但由于该报行政隶属法国驻上海领事馆,所以它的报道范围以及评论倾向无疑具有较为明显的法国官方色彩。本文主要依托1898年7、8月间《中法新汇报》所刊登的一组有关“最新出版的黄皮书①来看1894~1898年间法国在华政策”等系列文章,通过较为细致的解读,揭示自近代以来,特别是19世纪末期法国对华政策的具体定位及其实施成效。

一、遵循补偿原则,实现列强间制衡

中法战争以后,法属印度支那及其毗邻地区就被视为法国远东利益的重中之重。“要使印度支那能充分发挥其生产效率,并满足我们(法国)所期待之收益。”于是乎“补充以前订立的条约内容、确定划分边界,以及同中国发展持久、可靠之关系”[1](p6)则势在必行。也正是基于此,1894年4月上任的法国驻华公使施阿兰随即与清廷展开谈判,双方最终在马关条约签订后的翌日达成了协议。对此《中法新汇报》的评价是:“这项曾长期以来、悬而不决的任务终于在今天大功告成。”[2]作为协议缔造者的施阿兰更是激动不已:“1885年天津条约所开始的事业,就这样在10年之后,在最适当的情况下完成了。它不仅捍卫了法属印度支那的安全,而且从印度支那设置了一条深入这个辽阔无际的帝国西南地区最直接的捷径。”[1](p68)

法国在边境地区所取得的巨大利益无形中刺激了英国。于是从1896年开始,英国就1894年中缅条约的修订与清廷进行交涉,并在1897年2月4日由英国驻华公使克劳德.麦克唐纳同李鸿章在北京签订了《续议缅甸条约附款》。虽然该条约实际上并未损及法国之前所获得的任何核心利益,但法国政府并不这么认为。在法国人看来,“虽然英法两国自1896年1月15日的伦敦声明以来,彼此同意各自扩大从中国所获得的权益,不管在云南或者四川也好,然而法国与英国仍在争取更为优越的地位,争先恐后地想先发制人,以达到占有最好席位的目的。”[1](p150)对此,《中法新汇报》的态度鲜明且充满敌意。因为根据《续议缅甸条约附款》所约定:“将广西梧州府、广东三水县等作为通商口岸,并同时作为领事馆驻扎处所,轮船由香港至三水、梧州,由广州至三水、梧州往来。”实际等同于让“英国人获得了西江的开放权”,而有损于法国“之前在印度支那邻近中国省份云南、广东、广西所取得的优先地位。”自然法国政府也不会熟视无睹,在给施阿兰的公函中可知:“法国政府已就中缅条约修订一事要求清政府必须做出补偿,以补充我们(法国)的利益损失。”[2]同时为了进一步施压清廷,法国借助俄、法同盟契机,争取到了俄国的全力支持,终于迫使清政府于1897年3月15日做出海南岛不割让照会②,以示对法国的某种“补偿”。此外还就铁路延伸至南宁府和百色的建设、邀请法国工程师和企业界参加广东、广西、云南的矿藏开采、改进上红河的通航条件、平整河口、曼耗、蒙自和省会之间的公路等一系列权利,中法双方又以“互相照会方式,并加盖总理衙门和法国使馆关防作为凭证,视同1895年6月20日条约的附件”加以确认[1](p148)。

当德国于1898年3月6日租借胶州湾,当俄国在1898年3月27日强占旅大后,法国政府又一次不失时机地向清政府索要“补偿”。时任法国驻华代办吕班于同年的4月4日和4月9日向总理衙门两次照会,提出:“越南邻省③之现状应注意不予变动,法国深望中国应允,无论永暂,无论租借或以其他名义,均不将各该省地方全部或一部分让与其它列强”和“出于海军停靠和煤栈需要,租借广州湾99年”[3](pp.743-744)等要求,并且还迫使清廷再次做出保证:不将海南岛让度于其他列强。对此,处于列强夹攻下的清政府除了一一应允,也别无善法。④

客观地来说,利用补偿原则在华所攫取的利益,其实并非是当时法国欲实现的核心利益。根据《中法新汇报》对1894~1898年间黄皮书有关中国问题公函的梳理,“总共77份相关公函大致可分为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在华势力范围的构建基础,而另一部分则是履行对天主教会的保护职责。”[2]显然这里所指的在华势力范围的构建基础,应该是“同北京(清政府)内阁谈判并缔结1885、1886及1887年所订条约的补充条款,以及订立旨在完成印度支那边界的划定和保证印度支那与中国间更自由、更昌盛的商务关系协定,”并且“在确定领土的同时,要同中华帝国建立一个友好和信任的睦邻关系,并通过中法两国从中所取得的各项利益,使这种关系尽可能成为最有成果的关系。”[1](p61)这些也正是施阿兰初到北京时,法国政府所要求他必须完成的主要任务之一。

由此可见确保印度支那利益,才是法国对华外交的重中之重,同样也是建构在华势力范围的基础,至于补偿原则的运用,不仅确保了法国在该地区的优势地位,有效抵御了其他列强,尤其是英国的窥伺,而且也加速了法国在华势力范围的构建进程。

二、推行铁路政策,凸显印度支那战略地位

在1894~1898年间,“法国于广东、广西、云南三省取得较佳之通商埠口及商业上之特殊利益,继复要求中国应许不以该三省让与他国,是直目该三省为其‘势力范围’。此外有租借广州湾,及取得其他关于矿产与铁道之权利,正犹如蜘蛛网笼罩越南与中国西南部”[4]。对此,《中法新汇报》却流露了某种担忧,因为在它看来,“我们(法国)在北京的外交官能否全力确保法国在此地的收益还存在变数,因为只有形式上的权力毫无意义。”[5]法国政府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于是援引1885年《越南条款》第七款中有关“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主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襄助”[3](p468)的约定,公然提出“一旦中国方面也有建铁路的打算,按(之前)所约,中国必将求助于法国工业界,到时法国政府可通过所提供的各种便利,以掌握铁路建设的主导权。”[5]

也正是基于上述这一认识,时任法国驻华公使的施阿兰在收到外长阿诺托的训令后,即依据1895年6月20日《续议商务专条附章》中的第五条⑤规定,向清政府提出兴建一条在印度支那边界(凉山和同登地区)和中国广西(龙州)之间铁路的要求。经过近9个月的拉锯,法国费务林公司全权代表格里耶与总理衙门特派代表朱文在1896年6月5日签订合约,虽说费务林公司之前欲无限期拥有铁路所有权的设想最终为双方约定的36年期限所取代,然而从同登至龙州铁路建筑权的取得,还是使“法国成为第一个获取中国开放铁路建设的受益者”。在《中法新汇报》看来,此举无疑“具有非比寻常的重要意义。”因为“这一重要意义就在于,假如这条铁路可以被延伸至西江上游的大商埠南宁府和百色的话”,则“我们(法国)坚信可以在广西建成一条穿越该省的铁路。”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只需“费务林公司及时完成之前的铁路建设,一旦同登至龙州的铁路建成,我们便可根据相关条约向中国政府提出,将同登线延伸至南宁府以及百色的要求。”[5]

紧接着法国又打起了云南的主意,并在1898年4月9日、10日通过换文得偿所愿。根据总理衙门致吕班的照会可知:“中国政府准许法国政府或法国政府所选定的法国公司,建设一条自安南边界至云南府的铁路。中国政府所承担责任,只是该路所经之地与路旁应用地段而已。目前该路现正查勘,待以后由两国政府商定,再行会同订立章程。”

与此同时在广东省,法国方面同样推出了一铁路建设计划,且“该路网规划与广西和云南的规划大致相同。”根据1898年5月28日法国驻华公使毕盛致外长阿诺托的公函可知:“中国政府已同意我们建设一条从北海至西江的铁路,并且可以肯定的是只有一家法国公司或者一家法中合资公司,才有权参与承建这条起于北海的铁路。”

由此可见,当时法国政府力促清政府同意由法方建设从安南出发分至云南、两广三省的铁路,并欲图进一步染指该铁路在中国省内延伸段的建设工程。其根本目的还在于通过上述铁路网的构建,实现法属印度支那与中国云南、两广三省间的紧密联系,以最终达成“巩固法国在中国临近安南三省的经济地位。”对此,《中法新汇报》是这样评价的:通过铁路的修建,将“确保自1894年以来法国在华所取得各种利益,这里也包括对其在华势力范围区域的保护及其落实。”[5]而作为竞争对手的英国此时也是艳羡不已,英国人菲利浦.约瑟夫就曾直言:“一条外国铁路伸入了中国,从而树立了给予外国人铁路让与权的先例。人们认为一旦这条铁路筑成和通车后,可能进一步扩张。深入中国领土”,同时“法国藉条约之助,已被允许为法、中贸易开辟通商地点,从此可以将电线从法国领土延伸入中国领土,可以将铁路延长到中国土地之上,并且在云南、广西和广东三省行使优先的采矿权。”无疑法国人上述策略背后之真实用意已为“具有帝国世代传统经验的英国政治家深知”,因为众所周知,“独占的经济统治权乃是政治并吞的不变先驱。”[6](pp.149-150)

三、采取“清算”方式,巩固天主教地位

正如前文所提,1894~1898年间法国对华外交的另一重要任务,便是履行对天主教会的保护职责。虽说自1843年罗马教皇庇护九世任命法国传教士孟振生为北京地区主教始,“保教权”就落入了法国之手,从此“在华天主教士同受法国政府的保护。”[7](pp.100-106)但实际上从19世纪40年代以来,法国所扮演的在华天主教保护人角色却连法国人自己都羞于启齿,比如许多教案“虽经天主教会提出了好几年,然而却没了下文。”[1](p78)对此,《中法新汇报》指出了问题的所在,即其一事务繁杂。“(中国)这里有些古老偏见需要我们(法国人)纠正,这里有些情况需要我们再调查,这里有些损失赔偿需要我们估算,还有这里有些法规制度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当然这里到处涌现的教案诉讼有待我们来解决。”其二客观条件不利。“当时的种种纠纷源于一方面是中国(清政府)当局的错误旨意,而另一方面也有教会在教义传播时的不当之举所带来的麻烦。”

为此,时任法国驻华公使的施阿兰花费了不少精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此《中法新汇报》可谓大加赞赏:“在1894~1898年间的中国,所取得一大成就便是保教,而之所以能在保教领域取得巨大成功,则归咎于施阿兰先生的努力。”[8]而通过1898年8月29日《中法新汇报》的社论可知,施阿兰在保教方面的作为主要体现在:

首先,施阿兰迫使清廷再次确认并正式执行1865年签订的《柏玺米条约》⑥。所谓《柏玺米条约》在黄皮书文件中的解释,“1863年2月20日在法国使者柏玺米与总理衙门之间所达成的,关于以集体名义由教会出面,在中国内陆购置田地房产权利的协议。”但事实上,由于教会置产须事前向中国地方政府申请批准,所以“这一协议在大多数情况没有被遵守,因为清朝地方政府对于此项申请,通常予以拒绝,而这无疑等同于上述协议的不存在。”所以施阿兰着重与清廷交涉此事,并迫使清廷将经过一定修改的《柏玺米条约》派发各省执行。至于该条约的具体修改主要体现在“卖方无需先报明地方官请其介入买卖和请示准卖”一项,以及明确“该条例仅适用在华天主教会”的限定。

其次,施阿兰全力解决陈年教案。早在施阿兰到任北京不久,法国政府就关于行使教会保护权以及与清政府共同解决所有中国方面与天主教会间尚未结束的争端问题发来了一系列特别训令,所以施阿兰一刻不敢怠慢。在其赴任后的第2个月,即1894年6月,就向总理衙门提交了一份解决各类陈年教案的清单。恰逢清廷忙于应付大有一触即发的朝鲜战事、无力他顾之契机,施阿兰的上述要求很快得到了清政府的首肯。于是便有了“四川总督(刘斌章)因其四年来对于所辖内传教士的残暴行径而被撤职,并罚其自掏腰包赔偿传教士之前损失”;“贵州教会获得了早在1883年就该拿到的赔偿款”;“传教士得以在遭驱逐50年后重返西藏传教”;“在江西,德.贝索尔先生获得了在江西省会南昌传教的资格,而拉扎里斯特教会的传教权得以恢复并重返被驱逐地”;还有“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大教堂的重建,它曾在1870年天津教案中被毁”;最后“关于广西发生的马泽尔和贝尔托莱神父被杀事件也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对于上述的种种“收获”,《中法新汇报》可谓激动不已:“时至今日,我们(法国人)可以坦诚直言:在中国的天主教会处境比它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好。”[8]

不过客观地来看,这一时期施阿兰在保教方面的主要作为更多地体现在对于涉及天主教利益的以往条约、协定是否被严格遵守及其有效监督等方面。而他对于之前一些执行不力的协约以及陈年教案的着力清算,其根本目的还在于通过保护天主教会的既定利益,从而在清政府各级官员面前重新树立起天主教会的特殊地位。从实践的成效来看,施阿兰的上述初衷基本达到。

综上所述,无论是补偿原则,还是铁路政策,抑或是“清算”保教,可以说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自近代以来,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法国政府有关对华外交的具体认知与相关定位。首先,法国自身实力不济,故从无独霸中国之心;其次,法国发现了清廷制衡外交的软肋。正是因为“当时中国乃有史以来、最为窝囊无用的国家,而其统治者为了维护某些利益,比如避免领土被过分割让,采取了给予每一列强几乎相当权利的政策,其用意在于使在华各列强形成牵制。”[9]于是法国政府随即出台了一系列富有针对性的对华举措,这其中主要有:

第一,利用俄法同盟。借助于俄国在远东,特别在中国的势力,施压清政府,以对抗英国在华的影响力,从而实现其在华利益的构建;

第二,抓住甲午中国惨败的时机。以微乎其微的投入干涉还辽,一举成为除俄国以外,自1895年以来清政府最愿意言听计从的国家[1](p61)。尽管清廷自以为可倚重法国对抗其他列强,特别是英、日,然而法国正是掌握了这一心态,并加以充分利用,进而诱使清廷在中印边境勘界、势力范围划定、铁路建设权授予以及陈年教案处理等方面向法国做出诸多让步;

第三,明确反对瓜分中国。由于其无力独占中国的现实以及其它列强的虎视眈眈,法国提出了谋求“在华长期而持续增长的利益”[8]的对华外交方针。因此继续当好天主教在华保护人的角色就显得尤为重要,说实话“法国保护传教,只是以宗教为其不平凡之利益”,况且“很久以来,法国政府并不追求一种宗教上的目的,其目的是利用传教士所创造的关系、所完成之进步,以达成自己的利益。”[10]

最后还非常有必要值得一提的是,从史料务求全面之视角而言,本文以《中法新汇报》作为解读之主要史料似留有瑕疵,但同时也无意间开启了有关如何用好海外史料,尤其是大量富有价值、尚未面世之外文文献于近代中国问题研究的话题及其聚焦。比如以本文所运用的《中法新汇报》为例,自近代中国大门被打开后,出于对中国认识的需要,也出于对中国决策的需要,一时间外文报刊可以说如雨后春笋般地在中国大地或外国本土创办、发行,这其中就包括了当时在上海创办、在远东地区发行的法文报刊《中法新汇报》。众所周知报刊资料多年来一直为国内外史学界所倚重,主要原因想必无外乎史量才先生曾有言:“报纸为现代史记。”[11](p2)尽管报纸的报道、评论,要受人为的影响。但这却不妨碍其反映当时情况的作用,更何况不同的报纸所反映情况的不一样,也正是研究者投以志趣之所在。

通过仔细查阅,不难发现《中法新汇报》这份报刊不仅持续刊发了约30年之久,而且更为可贵的是该报所涉内容广泛。仅以1898~1911年间之报道梳理,就可窥其详实:首先是各列强在华的争夺态势以及具体活动;其次是法国在华利益的获得,比如铁路建设及贷款、合办兵工厂、租界拓展及保教权的扩展、文化教育开展等等;第三是法国对华的认识,从对晚清中国政局的宏观分析,到对中国社会种种气象以及中国人的哲学思维、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民族心理乃至民间习俗等的细微观察;第四是对法国对华政策的反思,比如刊登同时期的法国外交黄皮书和法国政府白皮书等官方文件以作比较,及其在华近代化过程中欲实现的目标等等。当然若对《中法新汇报》上述关注内容另以大致概括,无非有两方面:其一为法国对清末中国政策的实施,其二则是法国对清末中国的认识。由此可见,无论对于近代中国的研究,抑或者晚清史的相关问题,《中法新汇报》都是一份不可多得且富有价值的历史文献。当然有一点必须指出的是,诸如《中法新汇报》等外文报刊“其言论与记载,均与其国之外交政策息息相关。亦步亦趋,丝毫不乱。”[12](p137)就本文而言,其研究之对象、立场无疑是以扩大法国在华利益为出发点,进而聚焦于自近代以来,尤其19世纪末中、法两国交涉、法国与其他列强博弈以及同时期的法国对华策略实施等问题。毫无疑问对于外文报刊的分析、评述将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主观“偏见”,但其实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不客观”,才更有助于后人能从更为多元的视角去发现和弥补以往研究的盲区或者谬误,从而成就新的、某种程度的完善与延伸。

注释:

①这里的黄皮书是指法国外交黄皮书,它是由法国外交部定期出版的关于法国外交活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汇编,因其以黄色封面装帧,故得名黄皮书。其中有关与清朝交涉部分,无疑是研究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的晚清帝国对外关系所不可或缺的参考资料。具体可参见葛夫平先生所撰《法国所藏有关清史档案介绍》,选自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所编《清史译丛》(第五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在1897年3月15日总理衙门致法国公使关于海南岛不割让照会主要内容如下:“内闻:‘法国因欲坚固与中国友谊邻邦之情,极盼中国国家永不将海南岛让予任何他国,不论永暂,作为停船储煤之所。’等因。查琼州属于中国,中国国家有自主之权,何能让予他国?所称该地暂租外国一节,亦实无此事。用特备文照会贵大臣,即请查照可也。”选自王铁崖所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97-698页。

③这里的越南邻省指的是中国的云南、广西、广东三省。

④在1898年4月10日总理衙门致法国署使的两份照会,即《越南邻省不割让来往照会》和《滇越路及广州湾等事来往照会》,分别满足了法国先前所提之要求。具体参见王铁崖所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743-745页。

⑤根据1895年6月20日中法所签署的《续议商务专条附章》第五条所规定:“至越南之铁路或已成者或日后拟添者,彼此议定,可由两国酌商妥订办法,接至中国界内。”详见于王铁崖所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23页。

⑥关于1865年的《柏玺米条约》,也有人称为《柏德美协定》。有关它的约文从来不曾正式公布,但看来这一协定的存在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在法国驻北京的公使和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信件中多次提到这一协定。1897年美国驻北京的公使要求发布谕旨承认美国教士在内地有获得土地和居留的权利时,中国政府的答复:关于居留权,条约中已有规定,并已发布过这样的谕旨;至于土地的所有权,美国教士仍应与法国教士同等待遇。具体可见[美]威罗贝著,王绍坊译《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29页。

[1]施阿兰著.袁传璋等译.使华记[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2]LaPolitiqueFrançaiseenChinede1894à 1898d’aprèsLeNouveauLivreJaune[N].Echo deChine,1898-08-26(1).

[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Z].北京:三联书店,1957.

[4]张天护.清代法国对华贸易问题之研究[N].外交月报卷八,第6期.转引自田永秀编译.法国在华经济势力之全貌[Z].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193.

[5]LaPolitiqueFrançaiseenChinede1894à 1898d’aprèsLeNouveauLivreJaune(suite)[N]. EchodeChine,1898-08-27(1).

[6][英]菲利浦.约瑟夫著.胡滨译.1894-1900列强对华外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7]顾长声.传教士与近代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8]LaPolitiqueFrançaiseenChinede1894à 1898d’aprèsLeNouveauLivreJaune(suiteetfin) [N].EchodeChine,1898-08-29(1).

[9]IlFallait’yattendre[N].EchodeChine,1898-07-08(1).

[10]越南自由太平洋协会.雷鸣远神父传[M].越南:自由太平洋月刊社,1963.转引自鲜于浩.田永秀.近代中法关系史稿[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145.

[11]宋军.申报的兴衰[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

[12]戈公振.中国报学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历史与民族文化学院

本文为贵州省2015年度社科规划项目《近代法国文献所见中国帝制存废历史研究》(课题编号:15GZQN2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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