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危急时亲属不签字医院救人不担责
2017-0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前,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解释》对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
规定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上述情形下,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是每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必然要遇到的问题,也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较受关注的问题。
《解释》进一步明确,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解释》也遵循上述思路规定了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日报》2017.12.14)
案例解读
工作时受伤都算工伤吗
2013年7月9日晚,谢某某在上班时与同车间同事董某某因争夺棉球专用袋发生纠纷,在相互抓扯过程中,谢某某用手上的剪刀将董某某两次划伤,董某某在抢夺剪刀时,致谢某某左手肘部碰到开茧机上受伤。后公安机关认定董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谢某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某是在上夜班时,因与同事争夺棉球专用袋而发生的争执和抓扯,发生事故伤害的起因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但双方在对棉球专用袋的归属无法自行解决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正常途径予以解决的。而谢某某却采取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导致争执升级,从而造成其自身受到伤害,即该行为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已没有必然的联系,不构成工伤。
(《成都晚报》2015.6.19)
父母凭个人喜好创新姓氏不合法
吕晓峰、张瑞峥夫妇为刚出生的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办理户口登记时,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为由,不予上户口。
为此,吕晓峰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重庆晨报》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