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研究:(主持人: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廖美珍)
2017-01-28
法律语言研究:(主持人: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廖美珍)
自从2005年我应约组织第一个“法律语言学专栏”以来,已经过去了十一年。在这一段时间里,同许多其他学科领域一样,语言学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之一就是法律语言学的快速发展。在国内,十多年前人们看待法律语言研究,就像改革开放之初国人看来中国的西洋人一样稀奇。现在,法律语言的研究已经步入常态化了,成为语言学这个大家庭有机的一部分了。比如,我们的语言学年度报告,我们的百科全书的修订和编撰,都要把法律语言的研究成果和进展采录进去了。法律语言的研究在国际上的发展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国际语用学协会秘书长维索尔伦教授在给拙著《话语语用研究新进展:廖美珍学术论文自选集》一书的序言中说到法律语言研究时,用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词:“the quickly expanding field”(快速扩张的领域)*维索尔伦,2014年,参见《话语语用研究新进展:廖美珍学术论文自选集》(外研社)之序言。。牛津大学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等一批世界顶尖的出版社纷纷出版法律语言学丛书﹑专著或者手册,则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法律语言研究的学术地位和影响。
法律语言学的快速发展不是没有原因的。第一,当今在学术研究领域,我们强调﹑重视并且提倡创新。新的语言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方向的开发就是一种创新之举;法律语言的研究属于一种学科交叉研究,不同学术(学科)领域的交叉也是一个很好的创新方法。第二,法律语言研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普遍价值。人类生活在语言之中,人类也生活在法律之中。法律语言的研究不仅具有语言学上的价值,还有重要的法学(法律)上的意义和价值,或者说是社会意义和价值。在我们这个正在大力推行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法律语言的研究就具有更加特殊的现实意义和价值,法律语言的研究有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正是在这个理念的指导下,我们组织现在这个专栏,旨在进一步推动法律语言的研究和发展。
专栏由四篇文章组成。柯贤兵博士的《“我(不)想X/Y”法庭调解话语策略表达机制研究》专注于法庭调解话语研究。中国的法庭调解被西方学者称为“东方经验”,在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法庭调解话语的研究既能帮助弘扬和发展这一经验,也能帮助建构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公平事业。本文重点探讨法庭调解过程中调解参与者是如何通过 “我(不)想X/Y”这一常见的具体的和微观的调解话语表达形式来阐解话语意图,揭示法庭调解话语策略,旨在规范调解意图话语策略表达,推动调解朝着调解成功或撤诉、促进社会和谐方向发展。
最近这些年,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一直在尝试着各种改革,“温馨庭审”便是其中之一。而《新疆温馨庭审话语语用距离分析》便是利用新疆地区的真实语料,对温馨庭审的定义、特征和功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语用距离的定义、分类与互动交际层面,重点分析了新疆温馨庭审话语的语用距离层级性特征。本文既让我们了解了温馨庭审这一新鲜司法现象,也从语用距离层级的角度剖析了这一现象的功能,从而有助于这一创新做法的进一步完善或者推广。
如果说上述两篇文章属于动态的法律话语语用研究,《汉英立法文本句长比较研究——以中美宪法为例》则属于相对静态的法律语言的句法研究。由于作者的研究对象分属两种不同的法系,使用的是不同的语言,因此本文也属于语言对比(比较)研究,这也是当今在法律语言研究中我们大力提倡的一种研究领域。句长比较广泛应用于文体分析、作者鉴别、对比语言学等领域,取得了大量值得注意的研究发现。那么在法律语言中的情况如何?一般说来,就普通文体而言,汉英句子长度总体上存在显著差别。但在法律语言中,由于法律移植等因素,普通法系里不仅大量法律概念、法律原则被中国法律借鉴,其语言载体——法律英语语言的形式特征也难以避免地对法律汉语产生影响。这种法律文化与法律语言的双重作用有没有对法律汉语的形式特征带来变化?更具体的说,法律汉语在句长方面与法律英语有无显著性差异?本文作者以中美两国的宪法文本为语料,分别统计其句长,独立样本T检验的结果显示:两样本的句长没有显著差异。这一发现表明尽管在普通文体中,英语的平均句长大于汉语,但法律汉语与法律英语在句长特征上趋同。这种趋同演化现象可能是语言接触和法律移植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结果对中国法律的表述及其研究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对这一结论的原因的探索对法律与文化的关系研究,对英汉语对比研究都具有启示作用。
《译员调解下的法庭话语权力与控制》则属于法律(庭)翻译研究。相对来说,在中国从事法庭翻译及其研究的学者不多,发表的成果也不多见。因此,这篇文章是对这个专栏研究内容的一个有益的补充。作者探讨的是法庭审判的译员如何通过各种介入手段影响权力的分配和实施。法庭话语,作为一种典型的机构话语,时刻体现着各方权力与控制的动态过程,各方都为自己的话语权力与控制进行努力和抗争。而当法庭口译员介入这一过程时,原有的话语权力与控制过程会发生变化。作者通过对庭审录音转写材料的话语分析表明:连续传译的限制性、译员的打断、译员对原文的更改、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译员的“授权”等原因都可能促使或导致译员在各方发挥、失去、重拾话语权力与控制过程中扮演着“调解者”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这种调解有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因此这篇文章对涉及双语法庭审判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在组织这个专栏时,我们力图尽可能地体现包容性和代表性。从地域上来说,本专栏文章的作者来自南方﹑北方和中部;从研究范围来看,研究的法律语言既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既有口头即席的,也有书面文本的,题材和话题也不相同。但这绝不是说,这些文章就代表法律语言研究的全部现状和最高的水平,它们只是反映法律语言研究的一个方面。这些文章也不是完美的,还有可商榷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这些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都具有一定的跨学科价值和一定的应用价值。通过这个专栏,我们想进一步表达这么一个意思:我们固然要在语言理论方面大力创新,但是这种创新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不是许多人都能做得到的事情。有鉴于此,我们鼓励和提倡有更多的学者,特别是年轻学人,更多地从事应用语言学的研究,更多地从事活的话语的语用研究(特别是汉语的话语语用研究),从事实实在在的实证研究,多做田野调查,努力建构自己的语料库,培养不怕吃苦、踏踏实实、实事求是的精神,把语言学的成功理论应用于具体的语言使用领域,在应用中去创新,去发现新的问题,去找到新的解决方法,从而作出对语言学的独特贡献;同时尽可能地使自己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特别是社会价值,为社会问题的解决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
有鉴于此,本专栏是名副其实的“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