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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超越:传统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中的伦理议题探究

2017-01-28杨成洲杨帆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四川成都611130

西藏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西藏伦理婚姻

杨成洲 杨帆(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1130)

2017-02-28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西藏人口转变研究”(项目编号:15CRK0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研究基地“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项目(项目编号:JBK150402)阶段性成果。

杨成洲(1987—),四川会东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西部地区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杨帆(1984—),陕西渭南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人口与社会发展、民族地区人口问题研究。

反思与超越:传统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中的伦理议题探究

杨成洲 杨帆
(西南财经大学人口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1130)

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伦理;道德

在解释西藏传统社会中被广泛实践的一妻多夫制婚姻时,人们常常忽略了其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结构、环境差异,以致无法真正理解其产生与存续的原理与发生机制。从伦理学的视角纠正原有的偏见与误解,研究发现: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中的性关系将会严格遵循规则;刻意淡化父亲的生物性身份而强化社会性身份;这种婚姻具有被广泛接受的经济价值与伦理逻辑;妇女拥有较高家庭和社会地位,并在这种婚姻中扮演核心角色。不难发现,要从“人与自然的互动”和“人与宗教伦理的互动”中,“生存性智慧”的逻辑中,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中才能全面理解传统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伦理议题。

地处青藏高原地区的西藏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禀赋,加上恶劣的生存环境,长期与外界相对隔绝,形成了西藏历史上“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体、多种多偶制婚姻形式并存”的特殊婚姻格局。在西藏多偶制婚姻形式中,几个兄弟共同拥有一位妻子的“兄弟共妻制”婚姻结合体,在过去和现在依然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婚姻形式[1]121。这一特殊的婚姻形式在西藏悠久的历史长河和广袤的地域范围中被藏族民众广泛实践,大量的汉文典籍、藏族传统文化典籍、民族志史料均有记载。

在现代文明的观念中,一妻多夫制婚姻似乎属于蒙昧、野蛮时代的产物,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相比属于“不文明”“不道德”的婚姻。因为这一婚制似乎违背了婚姻伦理中自主性、平等互爱、尊重个人隐私等诸多原则,同时给外界留下性关系混乱无序、没有以爱情为基础、女性被当作传宗接代或各种利益中的工具、地位极其低下等有违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印象。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一妻多夫这一特殊的婚制在西藏传统社会中被普遍实践已有久远的历史,即使到了21世纪的今天,这一婚制在青藏高原也并没有消失,甚至在个别地方还有复兴的趋势,这背后的原理和发生机制还远未被我们理解[2]。这些令人困惑的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持续不断的关注和探索,学者们提出了许多非常有洞见和价值的观点和理论。回顾学术界过去近半个世纪的研究历程,基于这一问题的理论成果几乎都来自于人类学、民族学和生物进化论等领域的学者们的努力。婚姻作为一种实体性的婚姻伦理关系[3],常常是伦理学关注的热点议题,但我们发现,在西藏的文化建构中缺乏将一妻多夫制婚姻当作一个伦理问题来讨论的传统,中西方的哲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也甚少涉猎,很多都是一笔带过式的评论。因此,对西藏一妻多夫制的伦理学探讨恰逢其时。

一、狭隘、偏见与反思

回顾国内学者在研究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中所涉及到的伦理议题时,我们发现不少研究沿袭恩格斯“人类社会中存在过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对应”的分析框架,将西藏一妻多夫婚制认定为封建农奴制社会群婚制、对偶制的残余,将此婚制当作一种原始的、非常态的婚姻习俗,甚至视其为不道德和倒退的风俗习惯,甚至认为这一婚制不具有任何价值。有的研究将其与一夫一妻制相比较,认为建立在自由、平等之上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更加稳定、持久,并且顺应了自然、社会与历史的发展规律,体现了道德的进步[4]330—361。相关研究认为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存在不道德的行为包括:一是违背了自由择偶和自主离婚的婚姻伦理原则[5];二是妇女被当作传宗接代或各种利益牵扯中的工具,受到不公平对待[6];三是妇女遭受残暴的身体摧残和精神的威权压制,造成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7];四是对于父亲身份的认定容易导致对子女的不良影响[8]。

西方学者在面对这一伦理性问题时同样持批判性的态度。西方学者通常受到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提出了文化进化论的观点,认为婚姻文化是一个不断从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向高级进化的过程。在遇到与西方婚姻文化迥异的西藏一妻多夫婚制时,西方早期学者认为与其他婚姻类型相比这种婚姻形式更加“不文明”“不自然”和“非常态”[9]。Stephens[10]和Berreman[11]就认为,一妻多夫制是一种“不自然状态”,令人困惑和不安。也有学者认为,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婚姻限制了丈夫关于性需求的自由,使得兄弟间存在着性的竞争,引发了负面的道德后果。此外,父亲对于自己子女与生俱来的身份认同愿望同样会引发负面的道德后果[12]58。而近现代的学者们则将注意力转向了讨论这种婚姻形式对于偏离所谓正常婚姻状态背后所蕴含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并且为其提供了全面的解释。

不容否定的是,中西方学者对于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伦理问题的研究多是评论而并未深究,从而忽略了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宗教信仰体系、独特的文化浸润下的价值体系和生存方式,往往带有主观的、自我为中心的偏见。文化相对论认为,包括婚姻在内的文化没有高低和优劣之分,每一种文化都有其自身独特的历史和独特的价值,不能轻率地认定某一种文化比另一种文化更加文明和道德。一方面,不同的婚姻文化不能作横向价值比较,而应从这种婚姻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结构和环境差异中去理解其背后的独特性和特殊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用自身传统的婚姻价值标准去评判另一种婚姻文化的“合理性”与“道德”,这是一种错误的路径。我们不能奢望有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准则[13]。正如Berreman指出的,如果仅仅站在男子主义的立场上看待婚姻,这是很有问题的[14]。

二、性伦理、道德与公平

费尔巴哈就直接把男女性关系看作是基本的道德关系并视其为道德的基础,黑格尔也指出性关系通过它们的合理性而获得伦理的意义。一妻多夫婚姻结合体中,性爱的范围限于妻子和丈夫两个主体之间,丈夫一方由复数构成,因此发生了一个妻子与几个丈夫之间的性爱。性伦理的秩序是社会伦理秩序的组成部分,性伦理秩序的混乱必然导致社会伦理的破坏。不管是公开的、变相的或者隐蔽的一妻多夫都会使人在婚姻中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失效,从而丧失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因此,性爱也自然成为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伦理争论的焦点。然而,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有着非常严格的婚姻约束和禁忌,以“骨系”“血肉”为依据的血缘外婚制原则是西藏社会历来都遵循的婚姻规范。骨头作为一种特殊的介质通过父系单向遗传给后代,使得后辈继承了其相同的体质和遗传特征[15]。以“血肉”为介质,通过母亲单向传给下一代的母系血缘制成为父系血缘的有利补充[16]52—56。属于同一骨系继嗣群的男女双方无论隔了多少代也严禁发生性关系,更不允许结婚,否则将受到舆论的强烈谴责,甚至于受到严酷的处罚。母系亲属后代发生性关系和结婚的范围同样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不了解西藏一妻多夫制的人,似乎难以避免会对妻子和丈夫们同房和性关系产生联想。事实上一妻多夫婚制,夫妻之间的性关系会严格遵循重要的规则。在一妻多夫制婚姻的性爱安排中,妻子成为主体,夫妻间同房一般听从于妻子的安排,妻子单独住一间屋子,各个丈夫轮流与妻子同住。夫妻之间一般都会达成心领神会的默契或规则,在偶尔出现性需求的冲突时也往往相互谦让。也有一些说法,轮值的丈夫会悬挂靴子、腰带等信物于门外来暗示其他丈夫,此时其他丈夫一般会外出或单独住一间互不打扰[17]58。妻子与丈夫们之间享有均衡而公正的性关系,而这也是预防丈夫之间不满或者嫉妒的重要前提[18]157。

哲学家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的自然法则理论对一妻多夫制的道德合理性持否定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性伦理问题。Aquinas指出,所有的动物都有满足性欲的欲望,而一妻多夫制的实践限制了丈夫满足这些欲望的自由,丈夫之间存在着性爱竞争,也因此一夫一妻制成为一种“自然本能的结果”[12]59。Aquinas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在于一妻多夫制引发了丈夫间的性爱竞争,竞争又导致了配偶间的冲突。竞争和冲突的存在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制同样存在性爱范围的限制,尽管每一种形式存在的限制是有差别的。在一个开放的婚姻社会中,一妻多夫制婚姻对于性关系的限制程度甚至比传统的一夫一妻制更为严格。更为重要的是,丈夫间获得性爱的限制与一妻多夫制的道德缺失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19]?对于性爱获取的限制似乎很难说它是一种固有的道德错误,例如在一夫一妻制婚姻中,因为正当理由(战争、经商或旅游)使得丈夫与妻子长时间分开而限制了双方性的需求,把这种限制定义为非道德行为是非常荒谬的。而在西藏,阿奎纳的观点也站不住脚,一是因为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中,性爱的竞争者是自家兄弟,兄弟与妻子同房往往采取轮流同居制度,他们一方面均衡而公平地分享与妻子的性关系的同时,也注重相互谦让理解[17]58;二是当出现了兄弟间由于性爱引发冲突的情况时,某一兄弟是可以从婚姻结合体中自由退出,另外组建家庭[20]。虽然大量的研究表明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中的离婚行为并不是普遍行为,但在西藏传统社会中某个兄弟从一妻多夫婚姻体中退出也并不会招致非议或遭遇道德上的谴责[19]。

三、父亲身份

母子关系在任何婚姻结合体中都是确定无疑的,但父子关系则较为复杂。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父亲身份是确定的,恰恰就是一妻多夫制婚姻中难以确定父亲身份。这一问题也是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所必须面对的伦理道德挑战。正如Thomas Aquinas在否定一妻多夫制婚姻时所指出的,人们拥有知道自己孩子的天生愿望,但是多个丈夫拥有一个妻子时,很难辨别父亲的身份,人们面对核心的血缘亲属关系将很难接受这一模糊或者混淆的现实[12]57。然而这一道德追问在西藏的实践中似乎并不恰如其分。

一方面,在西藏社会的观念中,人们并不在意一妻多夫制婚姻中的子女归属关系和父亲身份,一旦兄弟们与一位女子一起组成联合婚姻体,并且与他们同娶的妻子育有儿女时,他们都会被视为妻子所生的每个子女的联合父亲,父亲也不会刻意区分哪个是亲生子女。但值得注意的是,西藏的兄弟共妻通常是年长的哥哥先把妻子娶进门,等弟弟们长大成人后再找合适的机会安排与嫂子同房,最终正式组成一妻多夫的婚姻联合体。这种情况下,弟弟加入婚姻之前所生的子女会被确认生父关系[18]157。此外,血缘关系同时具有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既有遗传基因特征又有社会关系的内容。当父亲身份不容易确认时,血缘的社会属性自然凸显出重要性[8]。一妻多夫制婚姻中的藏族民众往往会淡化父亲的生物性身份,因为身份问题的背后往往牵涉到财产的继承与分配,同时也容易引起对于子女的不公平对待,影响他们的教育和成长。强化社会性的父亲身份也加强了兄弟间的团结,有益于父母履行对子女的社会道德义务,同时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兄弟之间乃至家庭的纷争和冲突,形成更加稳固的婚姻结合体[18]157。

另外一方面,即使在医学技术(如DNA测试)并不发达的年代,现实中大多数父母亲还是能辨别谁是自己的子女[21]。因为推算并不复杂,如农忙的季节通常只有一位丈夫在家中。但现实中没有哪位父亲会刻意宣称自己是某位子女的真实父亲,他们都将子女们视同己出。当然在对父亲们的称呼上还是有区别,子女们一般会特别尊敬年长的父亲,也存在某位孩子与某位父亲特别亲近的情形,而这更可能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所致[18]156。

四、功利主义、价值与功能

一妻多夫制婚姻在西藏社会中已有上千年的历史,在西藏的农区、牧区、城镇或是普通百姓及上层社会都被普遍采用。在历史和社会变迁的洪流中这一婚姻制度从未消失,可见其旺盛的生命力。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这一婚制到底拥有什么价值和意义,扮演怎样的功能,会给个人、家庭乃至整个西藏社会带来什么益处?而反观西藏社会,却缺乏将一妻多夫制婚姻当作一个伦理问题来讨论的传统,中西方的哲学界也不例外。正如Stoltz指出的,西藏社会并不认为一妻多夫制在本质上的“善”与“恶”是一个伦理问题,也不会讨论其是否应被“颂扬”或“谴责”的固有价值评判。相反,其价值的合理性却往往出现在对一妻多夫制的功利性解释中[19]。中西方学者在对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结构功能、存续与动因的持续性研究中,以Goldstein、Peter、班觉等为代表性人物的功利主义解释路径至今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18]11。

功利主义解释路径中,认为西藏传统社会普遍实行这一婚制出于下述几个原因的考量。第一,维持土地和家庭财产的完整性。恶劣的自然环境导致物产寡薄,土地、物质匮乏,藏族居民往往把维护家产的完整性看成是摆脱贫困、维持家庭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至关重要的因素,每个兄弟各娶一妻重新组建家庭必然导致财产分割。第二,便于集中劳动力。家庭中劳动力资源的多寡往往意味着家庭实力的强弱,几个丈夫会增加家庭财富,某一兄弟可能专门负责种地,另一兄弟可能专门放牧或从事贸易。这样在面对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时将减少家庭的风险、增加了生存的几率。第三,获取社会利益和威望。这在上层社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传统藏族上层社会的婚姻中家庭利益和地位总是放在首位。家庭成员在继承祖先遗留的家族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时,只有将其凝聚在一起才可能给家庭带来繁荣和发展,从而巩固家族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所有家族荣誉。第四,避免了因财产分配带来的家庭纷争。几个兄弟不分家的另一功能在于避免了由于财产继承导致紧张的家庭关系,兄弟们如果各自组建自己的家庭可能会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而增加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或妯娌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这一角度看,西藏的一妻多夫制不但没有产生冲突,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更大的家庭纷争。

基于上述分析,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价值和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其经济收益会让藏族民众相信,一妻多夫制不仅是可以接受的,现实中也被广泛实践就是强有力的例证。而这正是一妻多夫制婚姻的经济学效应和伦理学效应的交互重叠之处。一妻多夫制在西藏传统社会的广泛实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增加了家庭的物质财富,它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其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对于西藏一妻多夫制的解释大多只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而不从伦理学体系(例如德性伦理、道义伦理或自然法伦理)中来解释[19]。这不禁让我们想起与之相关的同性恋问题,西藏对于同性恋的普遍性谴责就是基于伦理道德体系,而一妻多夫制却并未受到同样的指责和批评,除了宗教原因外也是文化使然[22]81—101。正如学者指出的,佛教教义中倡导的性爱是为了传宗接代,一妻多夫制的生殖目的与佛教教义宗旨一致;而同性恋行为则不同,同性恋违反了某些清规戒律或自然法则,并且佛教中的谴责更多是针对单身的僧侣和尼姑。从这一角度讲,西藏一妻多夫制是一种基于悠久历史的选择和典型的文化行为[19]。

五、妇女自主权、角色与地位

在伦理学史上,哲学家黑格尔曾对婚姻作出非常精辟的论述:“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23]177黑格尔提出了婚姻中最重要的特征和要素,在此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一些重要的伦理原则,例如婚姻自由自主、男女平等成为了评判婚姻道德的重要标尺。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些批评西藏一妻多夫制是“不文明”“不道德”的婚姻的观点,就认为此婚制并不符合婚姻的上述伦理原则。总的来说,西藏传统社会中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度还是非常大的,双方婚前可以相对地自由恋爱、自主择偶[13],当然,传统上层社会的婚姻可能更多地出于家族利益和社会地位的考虑而屈服于家庭的安排。在组成一妻多夫制婚姻之前,双方家庭都会征得男女双方的同意,若有一方不同意则不会强制组合。

有学者指出,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对于妇女会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妇女们除了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之外,“生理上还要受到原始、野蛮的习性的摧残,在精神上受封建家长的夫权虐待,每个丈夫都可以随意玩弄她、骂他、甚至打她。”[7]然而客观的调查和研究却没有发现这是西藏的普遍现象。藏学专家班觉的田野调查发现,和一夫一妻制相比一妻多夫制中的妻子确实在精神层面上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可能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节家庭的矛盾和冲突。但是,一夫一妻制家庭更缺乏劳动力,妻子除了家务活动之外还需要付出更多家务之外的体力劳动,而一妻多夫制中的妻子并不需要去从事繁重的体力活动。在心理压力上,一夫一妻制婚姻中的妻子比一妻多夫制中的妻子面临更多问题,因为大部分一夫一妻制家庭更加贫困,妻子为改善生活状况日夜操劳,一妻多夫制婚姻中的妻子则不那么操心劳神[18]160。

此外,西藏历来都没有重男轻女的习惯,女子和男子都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西藏的家庭不论是在哪种婚姻制度下主持家庭的都是妇女,妇女操持着家庭的经济权。妇女也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者,男子的活动常要受命于妇女的支配。一妻多夫家庭中的女权还要更重一些,子女都是听命于妇女的支配[24]424。李安宅对于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印象深刻,甚至将其视为传统社会中妇女解放的理想目标[25]272。可见,妇女作为一妻多夫制婚姻的轴心和“稀缺资源”,家庭和社会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根据以上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中的妻子是调节家庭关系的核心,而这一核心的偏离可能导致婚姻的解体。妻子通常尽可能公正地对待丈夫们,并以女人应有的柔情和巧妙的方式来调节或消除兄弟间的隔膜、嫉妒和仇视心理,同时还要以自己的聪慧来让多个兄弟学会谦恭和忍让[26]283—288。因此,如果以固有的婚姻道德伦理标尺作为评判认为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道德性”和“文明性”是不自然、不正常的偏离,而忽略了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这是有失偏颇的。

六、总结与思考

第一,要从“人与自然的互动”和“人与宗教伦理的互动”中理解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的伦理议题。青藏高原是世界上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高原,被称为“世界屋脊”或者“地球第三极”,高原上气压低、缺氧、温差大,呼吸非常困难,几乎接近人的生命极限的环境。在这样严酷的环境中,人和自然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亲密的互动关系才能生存下去。佛教信众大多吃素,但藏传佛教不禁止吃肉食,因为不补充高能量的食物是很难在这样的环境中生存。在这种“物产寡薄”的高原环境中,若想按照世俗化社会追求财富、追求强盛的策略来实现长期和持续的发展是不可能的。此外,人口的过量繁殖也会带来灾难性的结果,所以人口的数量和人的欲望必须要得到控制,宗教体系则是重要的控制方式。宗教作为一个道德体系,自然有了道德约束力量。首先佛教的“出家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藏的人口增长,其次佛教“重来世、轻现世,重信仰、轻物质”的观念淡化了人的物质欲望,千百年来正是藏传佛教使人的物质欲望、生活方式和高原环境相匹配[27]。

恶劣的自然环境促进了藏族民众的“优势亲属关系”,兄弟倾向于不分家,建立联合家庭,维持有限的家庭财产,增强抵御自然与社会风险的能力,发展出了兄弟共妻的一妻多夫制婚姻。正如上文所分析的,虽然在主观上婚配者本人和父母对于一妻多夫制婚姻选择背后隐藏着物质的因素,但是这种选择在客观上降低了西藏的生育总量,舒缓了人口对于环境的压力[28]。此外,藏传佛教对于一妻多夫制婚姻非但不排斥,反倒是宽容的接纳甚至推崇,一方面源于这种婚俗并未与藏传佛教的教义相违背,另一方面佛教宗庙的兴盛仰仗于农民的赋税、捐赠等方面的支持,一妻多夫制为家庭经济提供了充足的劳力。一妻多夫制家庭中也有一些人出家为僧,为寺庙提供僧员,使得一妻多夫制婚姻与宗教之间也实现了良性互动[29]268。

第二,要从“生存性智慧”的逻辑中理解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伦理议题。据前所述,一妻多夫制婚姻在总体西藏居民的实践中比例不高,并且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出现整体消减的趋势,同时和现代性之间也存在一些矛盾与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婚姻的产生与西藏独特自然环境、社会结构、宗教信仰等因素是交互杂糅的,是藏族民众千百年来在青藏高原这块人类生存极限地区生活所积淀下来的一种文化经验与生存智慧,使人和自然环境之间保持了一种高度的协调。另外一方面,在藏族人眼中一妻多夫制婚姻也并非十全十美,他们很清楚这种婚制的种种好处和弊端[17]365。在其他方面,同样引发了一些道德上的担忧,这种婚姻不应仅仅从婚姻实践者的角度来分析他们享有哪些好处,而应该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来探讨包括一妻多夫制婚姻带来的负面后果在内的全面检视[19]。例如,大量的证据显示一妻多夫制的实践造成了大量不能够结婚的剩余女性,而这些未婚女性的生存状态和社会地位堪忧,不能把她们面临的问题排除在功利主义分析框架之外[30]。

第三,要从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角度理解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伦理议题。我们确实很难用西方文明下的婚姻伦理准则和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去评价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婚姻。正如史学巨人吕思勉所说:“孔子曰:素夷狄行乎夷狄。今之西藏……孔子西行若到吐蕃,必不革其一妻多夫之俗,孔子既不革西藏一妻多夫之制矣。然则夫为妻纲之制,可云天经地义,而推诸西藏乎?准是以推,孔子所言之言,所制之法,何一可推诸无穷者耶?何以故?孔子所言之言,所制之法,皆为一时一地言之制之……”[31]223每一种文化都有自身独立的体系和运行逻辑,外人不宜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其婚姻制度和家庭结构。道德也并非一成不变,就道德的性质而言,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永久性与变化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特征。道德“原基社会生活之发展而起,或因时代地域之要求而生……(道)德亦有因时地习俗而异的……一妻多夫,行之于西藏,人无疵议,然在中国(内地),则莫不引以为奇谈。地域既殊,习俗亦随之而异了。”[32]159—160这就提醒我们,当讨论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时,不应仅限于某时某地,而要将其置入历史的时空中以辩证的思维来看待。包括西藏一妻多夫制婚姻在内的不同文化都是环境适应、社会适应的结果。虽然习俗不同,但人性相同,不要以“自我的道德为中心”来评判和否定其他婚姻文化,认识和理解其差异背后的含义更为重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和而不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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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lectionandTranscendence:AProbeintotheEthicalIssuesofPolyandrySysteminTraditionalTibetanSociety

Yang Cheng-zhou,Yang Fan
(TheInstituteofPopulationStudyofSouthwester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Chengdu,Sichuan611130,China)

Tibet;Polyandry;Marriage;Ethics;Morality

It is a common fault that historical background,social structure and environmental discrepancies are ignored in the studies of polyandry.Therefore it is impossible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principle and mechanism of its existence and survival.This paper attempts to correct the previous biases and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polyand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The study finds that strict rules must be followed in terms of sexual relations and the father’s biological identity is deliberately weakened while his social identity strengthened in the Tibetan polyandry marriage.The study also reveals the economic value and ethical logic behind the marriage system’s popularity as well as women,with higher family and social status,plays a central role in such a marriage.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in order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ethical issues in polyandry in Tibet,it is essential to take the following into consideration:1)interactions between humans and nature;2)interactions between humans and religious ethics;3)survival wisdom logic;and 4)the generality and specificity of morality.

C912

A

1000-0003(2017)04-0090-07

[责任编辑:塔措]

[责任校对:刘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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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