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融合过程中的公共性重构
2017-01-28刘振磊
文/刘振磊
媒介融合过程中的公共性重构
文/刘振磊
传媒时代与公共性时代相互应和,信息通信技术催生的媒介变革实现了公共性的“溢出”。媒介规制在经历争论之后走向传统路径依赖,媒介公共性正面临着信息消费主义、权力与资本宰制的双重危机。重构媒介的公共性,应当坚持开放、公益理念,遵循法治精神,保护其评判性,实现媒介公共性与管理规范性的有序平衡。
媒介融合 公共性 重构路径
信息技术革命带来信息传播媒介的革命,信息生产主体、表达方式甚至信息内容都受到媒介的强烈影响和制约,传媒行业的运营方式与管理模式都面临着根本性变革。在社会层面,新媒介与社会全面发展、个体价值实现紧密联系在一起,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广泛、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生活。
与传媒时代的节拍相呼应,环顾今日世界,一个公共性的时代已经到来。在信息技术支撑的数字之网中,不仅每一台计算机、甚至每一个个体都成为网中的一个节点,高度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媒介社会:麦克卢汉指出“媒介即人的延伸”。技术首先实现自我赋权,使得今日社会高度媒介化,传媒公共性的维持与重构已经成为公共治理不得不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而在媒介领域之外,政府公共管理理念与流程的变革、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等问题已经显得日渐紧迫,媒介融合引发的系统性变革正方兴未艾;在某种意义上,重塑媒介的公共性,也就是人类自身公共性的回归与重构。
一、媒介融合与公共性的“溢出”
人类信息传播从语言、文字、印刷术,发展到当代的广播电视等电子传播,直至今日的国际互联网传播,传播媒介依次叠加、加速融合,信息媒介深度浸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当今社会最重要的中介力量之一。
1.传播介质的融合使用。五次媒介技术革命,并未使原有的传播媒介退出舞台,只是在原有媒介平台上不断构建新的层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化的传播媒介网络。在互联网大潮冲击之下,报纸、电视等传媒不得不加快转型,主动建立自己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并以平等身份强化与用户的互动,满足用户的交流需求;而新浪、搜狐、腾讯等商业网站在不具备新闻采访权、只有新闻转载权的情况下,不得不加大与传统媒体的合作,满足自身庞大用户群的新闻需求。此外,微博与微信蓬勃发展,赋予大众普遍的信息生产权,成为信息个体生产与圈子传播的主力军。
2.媒介社会的来临。在互联网技术的催生之下,立体媒介之网更加宏大、细密,各个节点相互勾连、嵌套,以其无所不包的开放性、将每一个社会个体都牢牢地纳入到网络之中,成功地使自身成为社会个体生存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以光速传播的强大能力联系地球村的任一角落。例如,2016年第二季度,微信的活跃用户就超过了8亿,这个用户群已经高度接近中国社会总人口的复杂性了,媒介已经成为我们每一个人正常生存所不可摆脱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在“网虫”“低头党”发展壮大的同时,人们也从互联网的狂欢中醒来,开始反思互联网中个体自主性的迷失,探索回归技术理性。可以看到,我们正深度浸入媒介之网,面临着信息的全方面输入和渗透,媒介正在成为社会之公器的必然选择。
3.媒介之网与公共性的交汇。全球信息实现了即时互联,地球村时代正式来临,蝴蝶效应在媒介领域不断反复验证,作为社会交流的中介,媒介必须承担起应有的公共性要求。例如,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真实性和保密性正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信息过载与迅速流动使得甄别真实性的难度增大,真假难辨的信息滋生谣言、诈骗等破坏性力量;而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商业不当利用、权力过度监控的双重威胁,国家信息安全在全球互联条件下面临着有组织的技术攻守挑战。这些问题迫使社会更多地将权力与责任加之于媒介之上,公共性已经是互联网时代下媒介传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4.媒介之上的公共性“溢出”。相对于传统媒介,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媒介融合打破原有的信息垄断:一方面,信息生产的丰饶时代来临了,每一个事例都会有多种角度的描绘与探寻,从而使得民众知情权获得了强有力的技术加持;另一方面,消费者即生产者的信息社会中,信息生产主体的大众化使得民众观察社会事务不再局限于单一的视角,从而有了比较与鉴别的空间。总体而言,技术赋权引发传统规则的适应性问题,在商业圈占与权力禁锢入侵之前的混乱中,赋予民众更多的参与权利,从而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媒介之上的公共性。
二、媒介公共性辨析
公共性在社会科学中是一个被高度关注、普遍使用却又时有争议的词语,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曾有过丰富而深刻的论述。在这里,结合媒介传播的特点,我们认为媒介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放性。媒介的开放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内容开放性,媒介需要做到信息公开,不能掩盖事实真相;二是对象开放性,媒介对公众全面开放,在法律规范之内,个体可以在媒介中畅所欲言。
人们所说的开放性,必然是群体属性之内的开放性,赋予的是群体成员公平享有的资格、实质获得利益的可能,无法超越共同体来谈论一种抽象的公共性。所以,公共性产生于个体独立发展的要求,但始终受限于群体性;而群体的确定受到主体资格、空间范围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于媒介的群体性,基于媒介的全球互联与信息共享,其群体性外延的界定显然需要更广阔的视野,其基本范围应基于国家管辖权而定,并具有全球共同治理之特性。
在融合后的媒介领域,已经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信息即时传播,媒介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国界的限制,成为全球性的交流平台。因此,在媒介领域,公共性所涉及的群体性带有最广泛的全球性色彩。当然,媒介传播依靠主体推动,公民个体依赖并受限于国家公共服务;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文化心理不同,对于媒介开放性认知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从而强化媒介管理措施的地域性。在此意义上,媒介传播更多地带有地域色彩。
2.公益性。公益性主要从目的性角度要求媒介应当维护和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在权力或市场左右下,服务于小团体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媒介深度介入社会的情况下,媒介公益性认同基本上等同于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也就是社会对公益性的基本共识;而这种共识以公共议题为基础,以社会共通的善念为基本价值追求,希望通过媒介内外的联合行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达成。
基于媒介的全球性和地域性,媒介公益性也体现出两者交融的色彩,域内公益、国内公益与全球公益的认知差异性和价值共通性,在媒介之网中汇聚、碰撞、交锋、融合,在冲突与妥协中不断推进媒介的全球治理与公益性的推进。
3.评判性。评判性主要是指媒介要成为公众理性讨论公共事务的对话平台,在对话中形成或褒扬、或批评的基本共识。这种评判是媒介平台与公众话语相结合所产生的功能,即大众舆论的根本属性,媒介融合后的全媒体平台上,评判性这一特征与功能得到了最为充分的展现与发挥。
与开放性相对应,公共性在媒介领域的实现主要依托于大众对事务的参与、评判,形成有力的网络舆论,才能促成公共事务的现实解决。应当指出,仅有信息的无声浏览是无法形成公共评判的,媒介的公共属性也无法发挥,媒介公共性中的“评判性”功能就必须容忍尖锐的批评。
在媒介融合时代,互联网打破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媒介垄断,大众网络评论构成了媒介“评判性”的基本力量,这既是信息通信技术对媒介的颠覆,也是对传统媒介环境下社会公共性短缺的补充,是媒介公共性的重要体现。
三、媒介公共性危机
媒介公共性正面临着新的危机。首先,互联网时代的媒介垄断正在迅速形成,媒介巨头的寡头竞争使得权力控制与资本控制更加便利,形成巨大的操控阴影。其次,在媒介融合后的信息交互中,公共性与私人性之间的壁垒已经支离破碎,私人信息正在形成“伪公共性”传播,消减了媒介的公共性意义。最后,在公共议题评论中,戏谑、暴力、极化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些问题都使得初露曙光的媒介公共性发展之路面临着重新沉寂与异化的危机。
1.政治权力的自我封闭与固化。互联网带来的媒介深度融合,造就了信息传播、行业发展的深刻变革,但在传统安全观的遮蔽之下,旧有的传媒管理机制正在互联网主导的媒介融合领域复制和强化,这就形成技术赋权与行政控制之间的强有力冲突。在传统媒介领域,早已形成较为成熟和封闭的行政管理模式,前置审查的把关人模式受到普遍批评但依然顽固存在,传统媒介的公共性基本上体现为政治上的公共性坚持,社会公共性价值层面缺乏制度的支持与保护。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则是通过苛以行政责任来强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自我审查,扩大司法解释来强化对不实信息的司法处罚,扩大网络舆论管理、发言团队,来强化对网上舆论的引导。在媒介融合领域,则是通过政策的倾斜性规范来保护传统媒体的信息生产垄断地位,商业网站难以获得新闻采编发布资格。
权力对媒介的深度介入强化言论自我审查,大大减少不实信息的生产,净化了网络空间。但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扩大刑事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形成法律位阶上的错位。而且,这种事实上的言论威慑或以一种观点定义评论,不利于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难以形成有效的争论与妥协,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共舆论,媒介公共性中的“评判性”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2.互联网媒介商业垄断格局的形成。与传统媒体的地域性分布和生存路径不同,互联网媒介具有高度的全国性和全球性,信息消费者仅能记住前几名的信息提供者,强者愈强的商业垄断态势日益明显;而这种市场垄断地位的形成是在自由竞争情况下获得的,在道德层面和经济层面更容易被大众和管理者所接受。但是,当互联网企业通过应用、内容和接入形成事实上的垄断时,看似分布式的信息架构就变得无比集中。
在媒介平台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商业利益损害媒介公共性的风险越来越大。如今的互联网入口已经被各大巨头所垄断,从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到电商入口皆是如此,那些新兴科技企业面临着要么被收购、要么被挤压出局的市场困境,互联网事实上的寡头垄断已经对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生存构成威胁与阻碍。进一步来讲,这些网络服务巨头可以轻而易举地排除或湮没对自身不利的信息,而不管这些信息是否为公共利益所需要,近年来发生的3Q、3百大战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信息过载与安全危机。互联网在颠覆传媒格局的同时,实现了信息生产的大众赋权;而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超越了个体的接收与消化极限,信息过载成为生活的常态。在信息之海中迅速甄选出有用信息成为个体面临的突出问题,碎片化、时效性成为个体信息消费的主流选择。信息过载,首先是信息真假难辨,无法进行深入的公共问题讨论;另一方面,信息的实时更新迅速湮没了公共话题,转移了社会关注,使得严肃地讨论很难深入进行,而信息消费娱乐化、群体极化的偏执都制约着公共讨论与理性妥协的有效达成。
信息安全性正成为媒介领域的突出问题。首先,近年来跨越网络隐私边界的行为屡见不鲜,通过网络对个人数据的搜集使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不告而取、跨站跟踪、不告而入、泄漏隐私、网络诈骗等恶意收集、利用个人数据的行为还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其次,国家信息安全面临着网络传播的冲击,各国纷纷加强了网络信息获取的力度,政府支持下的网络窃密行为屡见不鲜,美国“棱镜”计划的曝光凸显互联网领域国家间信息竞争的长期性与复杂性。
四、媒介融合中的公共性重构
媒介公共性的实践与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落实密切相关,简言之,“传媒公共性问题本质上是传媒的公众参与问题,或者说公众利用传媒参与公共事务问题。”是自由、民主、法治价值在媒介场域的现实实现过程。因此,媒介公共性的构建受制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整体进程。
1.顺应技术创新趋势,变革媒介治理理念。对于媒介公共性建构的理念,应当超越技术、管制本身,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来思考。无论何种媒介治理手段,都应服务于生产力长远发展,服务于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在这一评判尺度下来考量当时、当地信息传播与控制矛盾解决的实施路径。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媒介场域,人类正走在当年马克思所设想的人人得到充分而自由的发展的路上:互联网的开放性、平等性和廉价性,为个体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知识和技术储备,言论与思想火花的碰撞并为社会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多种路径的选择。我们规制互联网为主导的媒介平台,所遵循的基础理念也应是促进信息流动而不是封堵信息,促进知识开放共享而不是封闭独享。
2.推进媒介管理法治化,依法促进媒介开放。在纷繁复杂的媒介场域,依法规范信息生产、传播是当务之急。应通过制定新闻基本法,实现媒介场域中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与信息传播规范的法治化,从而依法规制政治权力的介入程度,推进媒介开放性建设。一方面需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现行管理策略做出反思,一劳永逸地把入口关掉的做法是因噎废食的思维,应顺应技术创新的趋势,把准入资格放宽与强化行为监管结合起来,允许更多的主体参与到信息生产中来。与此同时,依法强化互联网违法传播行为的预防与治理;在此基础上,推动政务信息生产与传播的平民化,改变过去八股式公文、人为构建“信息鸿沟”的做法,适应全媒体时代的公共信息传播与消费的现实需要。
3.坚持公益底线,容忍多元评判。信息全面性需要多元媒介的存在与发展,而信息真实性则是评判的基础,依赖于依法监管与行业自律的结合。虚假信息带来的关注与评判浪费了社会关注、基于错误事实构建的大众舆论一方面威胁社会秩序的稳定,更从根本上损害了公民理性参与的积极性;因此,媒介的公益性必然以信息的真实性为前提。一方面,应坚持依法强化对虚假信息的惩治力度,减少虚假信息特别是社会公共信息的生产。另一方面,保持真实信息基础上评论场的争论与探索,在壮大社会主流舆论的同时,防止出现任意删除评论或刻意制造单一评论的局面,此种做法不利于社会共识的真正达成,更深度损害了公民参与权、监督权在媒介领域的实现。
4.坚持差异化运营,强化公共传媒权威。对政务媒介、商业媒介及社会媒介采取差异化运营策略。坚持政务媒介信息生产与发布的全面性、权威性,努力做好平民化表达,避免娱乐化,杜绝以偏概全、“标题党”等做法,这些做法只能使得公共信息传播娱乐化,损害政务媒介的权威性。与此同时,公共信息的议程设置问题应当坚持全面、理性,敢于直面问题、谈论问题,避免用制造热点议程来冲淡原有问题等逃避式媒介公关策略。对于商业媒介,重点在于依法监管其垄断地位下的行为合法性,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控与惩治,督促其履行社会公益性底线要求。对于社会媒介,则保持相对宽松,重点监控其商业利益渗透导致的公共性偏离问题。对于所有媒介都应强化个人隐私保护与国家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问题,促进媒介公共性的有效发挥。
作者系青岛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本文系2016年度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媒介融合过程中的公共性重塑”(项目编号:QDSKL1601225)的部分成果。
[1]许鑫.网络时代的媒介公共性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2][英]詹姆斯·柯兰,娜塔莉·芬顿,德斯·弗里德曼.互联网的误读[M].何道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