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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思维构建微信公众号的版权保护机制

2017-01-28刘晶晶

传媒 2017年8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公众原则

文/刘晶晶

以互联网思维构建微信公众号的版权保护机制

文/刘晶晶

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由于技术的进步,不断地催生出新的互联网形态和产品,特别是与信息和知识相关的互联网形态和产品直接冲击着传统的版权保护体系,构建与互联网时代相适应的版权保护体系已经成为版权管理的重要话题。

微信与之前的新媒介(如博客、网络社区、微博等)相比,更加体现了互联网媒介的新特点:传播更为便捷、广泛;互动性、参与性、自主性更强;传播内容更加海量。正因为这些特点,微信的版权问题特别是微信公众号的版权问题也更为突出,对传统版权保护机制的冲击和挑战也更为严峻。

微信公众号版权的特点

腾讯于2012年8月推出微信公众号平台以来,已经发展成全新的自媒体平台,是人们传播信息、获取信息的重要方式。据统计,2016年微信月活跃用户达8.46亿,较2015年增长35%,而《2016年度微信公众号数据洞察报告》显示,2016年微信公众号数量达到1777万,较2015年增长32.1%,2017年将超过2000万。微信公众号全年平均发文518篇,平均阅读量3603次,而官方公众号成为获取消息和新闻的主要途径,新闻和促销是用户关注公众号的两个主要原因,超过60%的微信用户使用生活服务。在微信5.0中,微信公众号正式分为“服务号”“订阅号”两类。其中,“服务号” 的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或组织机构等法人,类似于微信上的官网,而“订阅号” 的申请人可以是企业或组织机构等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运行与传统媒体报刊相似,即用户主动订阅,定时推送。版权问题则主要集中在“订阅号”,大部分公众号通过低投入的整合、侵权转载,甚至是抄袭来保证一定量的推送,这样的乱象极大地影响了权利人权益的维护和微信的持续发展。微信侵权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利益的驱使,即转载、摘编、抄袭他人作品成本低、见效快;另一方面,由于微信版权的特殊性,传统版权保护机制难以有效应对,维权成本较高。其版权问题与传统介质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版权客体相对模糊,认证难度大、成本高。在传统介质的领域里,一个独立的介质产品就代表了一个完整的作品,版权属性非常清晰。即使这个独立的作品其中包含有若干个相对独立的作品,但其总量总有一定的限制——因为传统介质的信息载量总是有限的。因而,其版权同样是清晰的。而微信公众号及其关联平台、微信号等所传播的内容,一方面作品与非作品交杂混存;另一方面,海量内容延绵不断,没有止境,趋于无穷。在作品被无限制的复制传播过程中,其版权属性已经被海量的复制传播所稀释、淡化、模糊了。

第二,版权主体有“唯传播”倾向,维权意识淡薄。微信平台上作品的作者与传统介质上作品的作者不同,只有少数的微信作品是由专业作者提供,他们已经受到传统版权意识的熏陶,或者其已经把创作作为谋生手段,对于作品所带来的收益有相应的诉求,而很多微信作品的作者只是有感而发,作品是否有收益与其生活并无太大关联,其创作的核心目的是广而告之,存在“唯传播”倾向,对于作品的版权不太在意,被人转载成了最主要的诉求。

第三,微信内容的传播者、消费者具有“免费午餐”情结。互联网的发展遵循免费自由原则,特别是在中国,“免费午餐”几乎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石。微信的创建,本就是为了人群之间实现广泛的信息交换与传播,其基本特征也是免费的、无成本的。一方面由于微信内容作品与非作品混杂,难以区分;另一方面,受众免费获取内容、免费传播内容也符合传统观念。微信传播使得微信作品的内容能够海量供给,也使得其传播得以飞速发展。

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机制的法理依据

我国关于版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包括《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构建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机制必须遵循既有的或者说传统的版权原则,因为传统的版权原则是经过了长期的版权实践所提炼出来的版权运行的基石。

第一,关于版权保护客体。由于微信推送内容的复杂性,有些内容不具有版权属性,或者在传统版权保护条件下不予以保护。受版权保护的内容首先应当是作品。关于公众号推送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判定仍需遵循对《著作权法》的一般定义,即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这个定义中的“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指的是手段,或者可判定物。因为仅仅存在于大脑中的智力创作成果不能够复制,也就不能够传播,也就不存在侵权和保护。微信内容也是有形的,因为它是可以复制的、被传播的、被识别的,同样适用《著作权法》。

问题的难点在于,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在传统媒介中,作品由于经过了专业编辑人员的选择和编辑加工,传统媒介所承载的作品理所当然地具有“独创性”,其判定标准其实就是传统媒介本身。但在微信平台上,所发表和传播的内容大多数并没有经过专业的编辑人员选择和加工,因而其“独创性”就难以直接体现。微信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就成了一个难以判定或者判定成本很高的事情。

第二,关于版权使用方式。使用他人作品的正确方式,根据法律效力的高低和颁布时间的先后,互联网转载、摘编等行为应优先遵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即“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于传统媒介承载作品的可自然判断性,作品的使用者不需要经过他人也能自行判定,但微信平台上的作品,使用者难以判定或者可以假装不判定,把作品当作非作品给予使用和传播。

第三,“互联网自由精神”与“避风港”原则。构建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机制必须同时符合互联网的发展规律,应该促进而不是阻碍互联网的发展。与版权问题相关的互联网发展原则主要是“互联网自由精神”与“避风港”原则。这两个原则都是对传统版权原则的稀释,保护了互联网在传统版权体系下可以突破发展。

构建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机制的构想

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相混杂是微信传播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符合互联网的发展原则,但与传统的版权原则相冲突,传统的版权保护机制难以在互联网环境下正常有效发挥作用。因此需要构建一个新机制,既保护微信发展的基本规律,又必须与传统的版权原则相一致。只有这样,微信以及其他的互联网新媒介才能够在与传统社会生态的融合中生存下来并获得有效发展。

构建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新机制,必须按照互联网思维,其实质就是要遵循互联网的发展规律,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为目标,按照互联网的方式来实施版权保护。这一原则实际上与传统的版权保护原则是一致的。版权本来就是为了促进版权附载体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所禁止的是妨碍附载体发展的行为。微信公众号的版权保护新机制一定要最广泛地有利于微信公众号内容的创作和传播,同时,要坚持版权精神,形成与微信发展规律相适应的版权应用新领域。

第一,对微信公众号内容根据版权属性分类管理。根据版权属性,微信公众号内容主要有作品和非作品。非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而不存在版权问题。作品又有两类:来源于传统媒介的作品和微信原创作品。

对于来源于传统媒介的作品,由于其作品的鲜明属性,且易认定、版权归属清晰,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给予保护,且实行上限保护原则。即在实际执行中,应以法律允许的上限给予保护,因为在网络传播环境中,其复制和传播的广度是传统介质所不可比拟的,所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可估量。对此类作品取上限原则,既是介质差异所要求的,同时更是版权基本原则所要求的。因为传统介质作品经过了作者、内容从业者的创造性劳动,其凝集了更多的劳动价值,只有给予充分的保护,才能够保证高质量作品的创作。

对于微信原创作品,同样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一类作品的版权保护应与来源于传统介质的作品有所区别,应遵循基本保护原则。因为这类作品的创作,多数情况是随意的或者初创的,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制度性的内容把关,其构成“作品”的元素相对较弱,其所带来的传播效应和经济利益也相对较低,因而,对此类作品应给予基本保护。基本保护,既坚持了版权精神,又顺应互联网自由精神;既保护了原创,又鼓励向高水平作品看齐。

第二,对传播行为根据传播目的分类管理。根据传播目的,传播行为可以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于营利性的传播行为,无论其传播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对其传播内容都应当给予保护。对于非营利性的传播,采取宽容原则,遵循互联网自由精神。非营利性的传播行为对版权享有者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但同时扩大了版权享有者的影响力,对于版权享有者受法律保护的相关作品和版权行为会产生有利的作用。因而,对非营利性的侵权行为采取宽容原则是合适的。

区分不同性质的侵权是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的一大特点,符合互联网传播规律,同时又遵循了传统的版权原则。在传统传播环境下,非营利性的传播行为主要表现为口头传播和借阅传播。这类传播属于个人的消费行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对于个别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非营利性传播行为,可以根据情况以及有关法律依据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利用技术手段对版权行为实施技术管理。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原则下履行“通知——移除”义务。2013年腾讯推出举报功能,著作权人一旦发现作品被非法使用,即可提交证明材料申诉;2015年推出原创声明功能,拥有原创标识的文章转载时自动注明来源;同年,为保证该功能实施,腾讯又发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通过阶段性封号手段提高惩罚力度。要构建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机制,必须要加大微信公众号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版权管理的基础设施。

第四,建立基于微信和互联网的版权集体管理系统。由于微信内容的混杂性和海量性,内容传播的广泛性和版权相关行为人的海量性,除特殊情况外,大量的版权问题是不清晰的、模糊的,维权成本与维权收益不成比例。传统的版权集体管理原则非常适用于微信公众号的版权问题,即针对版权行为相关主体之间难以清晰的事实,由集体管理组织承担版权中介服务,维护作品的版权利益。

作者单位 北京印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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