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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富豪”利用校园贷诈骗210人涉案金额超400万元

2017-01-28

中国防伪报道 2017年8期
关键词:诈骗罪网贷名校

“少年富豪”利用校园贷诈骗210人涉案金额超400万元

租住在月租金6万元的别墅豪宅中,朋友圈中不时晒出豪华游艇、豪车,每月消费超过10万元……一名海南知名大学的大三学生,频频利用“校园贷”平台实施诈骗,致使全国20多所高校210人受害,涉案金额超过400万元。

日前,国家相关部门已暂停P2P平台开展校园网贷业务,专家指出,“校园贷”的规范整治工作任重道远,网贷平台管理漏洞、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帮忙“刷单”招致负债累累

西南交通大学大一学生王梦婷(化名)没有想到,一次在网贷平台上的友情“刷单”,却给自己带来了3万多元的债务。这将来自农村的她折磨得焦头烂额,“上课无法集中精神,晚上也很难平静入睡。”

2016年11月,王梦婷受朋友之托,请她以自己的名义在“名校贷”平台上申请一笔贷款。“朋友说,他的朋友邵文斌(化名)在创业做‘校园贷’业务,需要有人‘刷好评’,申请完成后只需要把账号和密码告诉他,剩下的一切交给他。只是走个流程,不会对我产生任何影响。”王梦婷回忆说。

按照朋友的指引,王梦婷顺利地申请了3万元贷款,钱到账后,她立刻转给了朋友的朋友邵文斌。当天晚上,她的手机上出现了“还款成功”的短信提醒。再次登录“名校贷”,平台上也没有发现任何贷款记录。

可是,3个月以后,王梦婷开始收到网贷平台的催款电话。“明明别人已经帮我还了贷款,怎么说我还欠着钱?”她百思不得其解。

在西南交通大学,与王梦婷有类似遭遇的学生有28人。起初,他们在收到催款电话后询问邵文斌,得到的都是类似“平台出了点问题,过两天就会解决”的答复。

然而,催款电话却越来越频繁,对方的口气也越来越强硬,其中不乏一些带有威胁性的内容。无奈之下,王梦婷和同学于2017年2月初向学校所在地的郫都警方报警。

“少年富豪”一人分饰多角 作案频频得手

接到报案后,专案组成员迅速对相关线索逐一核实,辗转杭州、上海、苏州、海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历时一个月的侦查,3月22日,专案人员在海口市警方协作下,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附近将邵文斌挡获。

近日,邵文斌向警方透露了作案的全过程。每次收到受害人的转款后,邵文斌都会通过网络短信平台以“名校贷”公司身份编造假还款信息告知贷款人还款成功。与此同时,他通过贷款人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名校贷”平台,将预留的手机号码改为其他号码。

“这样一来,贷款人就收不到‘名校贷’发送的催款短信,用自己的号码登录也查不到贷款记录,受害人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自己被骗。一般网贷平台要等到拖欠贷款达到一定时间,且联系不到当事人后,才会详细查找贷款人的资料,发现注册信息修改后,再拨打修改前的电话号码。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受害人在3个月之后才收到催款信息的原因。”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冉懋勇说。

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邵文斌还一人分饰多角,自导自演出多幕正在与“校园贷”协商解决“系统问题”的对话。为了让受害人相信自己财力雄厚,他还利用PS技术炮制出多笔“生意伙伴”向自己转款的微信聊天截屏图片,微信朋友圈中也频频晒出豪华游艇、豪车,以及自己居住的豪宅。

在邵文斌租住的别墅中,专案组民警发现了近百张电话卡,以及假冒“名校贷”公司印章、假合同若干。

通过邵文斌的交待及对其作案资料、数据进行恢复和核实,民警发现,案件涉及全国各地高校20多所,受害学生总人数达210人以上,经手资金高达400余万元。

案件为校园防骗教育敲响警钟

据警方介绍,邵文斌在2016年就曾因利用校园贷平台进行诈骗受到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当时由于是父亲帮他填上了窟窿,就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办案民警说。但后来发生的一切证明,学校的处理并没有让邵文斌收手,他反而胆子越来越大。“如果当时学校能在第一时间引起足够重视,及时把案件线索移交给警方,后果不至于如此严重。”一位受害学生说。

一名西南交通大学受害学生的辅导员表示,该起案件中,大量学生受骗暴露出一些学生防骗意识、法律意识的淡薄,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安全教育的薄弱。

办案干警指出,该起案件还为网贷平台的管理敲响了警钟。“网贷平台有义务加强对贷款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应采取多重技术保障手段确保是本人操作。

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王有粮还建议,当前适逢国家重拳整治“校园贷”乱象,金融监管部门、网贷平台、学校以及警方可借此契机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可疑人员、可疑问题进行及时预警,在提升学生理性消费意识、信用意识的同时,保护学生远离罪恶黑手。

链接:在网贷平台上骗贷案成立标准

一、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

法律意义上的网贷平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和“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两大类。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借贷的P2P网贷借贷平台应属于网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网络借贷平台。这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完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网络小额贷款平台本质上仍是小额贷款公司,平台操作的是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因此,当有人骗贷时,面对性质截然不同的网贷平台,会导致不同的罪名认定。

二、其他形式的网贷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但也被大众称为网贷平台的平台。第一是银行类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开办的贷款业务平台;第二是典当行等通过互联网营业的相关放款的类金融业务的平台;第三是一些名义上为个体网络借贷,但实际上做着“资金池”等非法金融业务的平台。这第三类平台,往往会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这些网贷平台虽然未在法律法规上有明确认定,但是也通常会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网贷平台。在这些网贷平台上,也可能会发生各种形式的贷款诈骗或欺诈行为。

三、骗贷情节不同可能会认定为不同犯罪

可能会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不同罪名。骗取网贷平台贷款,这四罪均有可能成立。区分的要点,大体上有两个:一是被骗的是否是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的话,达到量刑要求,会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不是金融机构的话,一般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一个网贷平台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金融机构,直接决定了定什么罪这一问题。二是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有的话,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没有,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骗贷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是主观动机。如何判断这一主观动机,法律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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