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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与政策分析
——基于安徽、浙江的调查

2017-01-28查吉德

职教通讯 2017年10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职业

查吉德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与政策分析
——基于安徽、浙江的调查

查吉德

基于调研发现,校企合作有高度社会共识,合作覆盖面非常广,存在咨询建议型、资源共享型、平台建设型、文化互融型、机制创新型五种典型合作模式;各地出台的校企合作政策法规,对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厘清校企合作责任、规范校企合作行为、保障校企合作经费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校企合作存在机制不顺畅、水平不深入、政策不到位等问题。建议完善校企合作政策体系,建立校企合作中介组织,推进院校治理结构改革,加强校企合作督导评估。

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模式;校企合作;政策;政策体系;中介组织;治理结构;督导评估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校企合作也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难点。那么,校企合作的现状到底如何?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该如何应对?2016年11月,笔者曾随教育部职业教育专项调查组(以下简称调研组)到安徽、浙江多地进行调研,召开各层面的座谈会30多场,包括学生及学生家长座谈会、企业代表座谈会、教师代表座谈会以及省级层面、地市级层面、县市级层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座谈会,深入17所学校开展实地调研。本文结合此次调研结果,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问题作些探讨。

一、校企合作现状分析

国家、省、市、学校对校企合作有高度共识,均把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职业院校校企合作覆盖面非常广,绝大多数学校都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校企合作。如2014年安徽全省共有382所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了校企合作,占中职学校总数的88.63%,涉及合作企业1 753家,涉及合作专业点687个,全省74所高职高专院校100%开展了校企合作;[1]浙江省中职学校(共375所)与近万家行业企业建立紧密合作关系,高职院校(共49所)校企合作企业达1.2万家。[2]

与此同时,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领域非常广,涉及资源建设、内部治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学校办学的方方面面;合作形式非常丰富,既有非正式的一般性合作,也有正式的常态化合作;合作内容与机制逐步向纵深延伸,既有学校与企业互通有无、互利共赢的双向合作,也有校企双主体一体化办学。比较典型的合作模式有如下五个。

(一)咨询建议型合作

为了克服学校办学的封闭性,实践性不强,对行业企业用人需求、技术变化不敏感等弊端,学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主动听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指导作用。(1)组建专业建设或行业指导委员会。如浙江省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教育部门保障、职业院校和行业组织、骨干企业共同参与建立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安徽省作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实施“教产合作与校企一体办学推进工程”,由政府主导搭建皖江城市带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校企对接会、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及校企合作专业委员会等6大试验区教产对话协作平台;[1]安徽省滁州市成立了12个市级层面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这类委员会为平台,建立校企对话机制,发挥行业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指导作用;(2)组建行业企业参与的理事会。有些学校积极推进院校治理结构改革,成立了由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的校级层面或院系层面的理事会,在涉及学校或院系重大事项中,听取理事会的意见和建议;(3)建立校企合作促进会。如宁波市工商局、人社局、教育局联合发起成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会,通过促进会搭建校企交流、对话协作平台。

(二)资源共享型合作

校企双方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对方服务,互通有无、互利互惠。(1)发挥各自的人力资源优势,人员互兼互派。企业管理干部、技术骨干担任职业学校兼职教师,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参与企业的生产管理、产品研发、员工培训等工作;(2)企业发挥自身的生产实践优势,为学校师生提供生产实践机会。如2014年安徽省职业院校的合作企业累计接受15.4万名职业院校学生和4 344名教师赴企业实践[1];(3)学校利用人员、场地、实训设备优势,为企业提供生产服务。如企业将部分生产订单交给学校实训室生产,既满足了企业订单生产要求,也锻炼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

(三)平台建设型合作

为推进校企合作的常态化、机制化,或由政府主导,或由学校和企业主导,共建合作平台,在平台框架内开展相关合作。(1)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据了解,近年来,安徽省企业累计投入资金18 084.99万元,建成5 027个企业实习实训基地[1];(2)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据统计,浙江全省组建了100多个职业教育集团,与7 000多家企业结成紧密合作关系。如省国资委将所属学校进行统筹组建了杭钢职业教育集团、浙江机电职业教育集团、浙江商业职业教育集团,以此为依托,实现专业、后勤、师资、实训等9大统筹,实现资源有效共享,提高了办学效益;(3)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十二五”期间,浙江省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生产性车间、技术研发和推广中心等中职教育产学研联合体57个;(4)建立政府主导的校企对接合作平台。如宁波市教育局主办,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建设“校企通”合作平台。该平台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实行企业化运营,吸纳了宁波市全部的中、高职院校和160多家培训机构、50多个行业协会、6 000多家企业参加,对接完成校企合作项目167个,培训5 500多人次。

(四)文化互融型合作

在学校营造企业文化,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职业精神,增强学生职业认同感、企业认同感。(1)校园环境融入企业文化符号。校园环境布置有明显的企业文化特征,校企共建的实训室仿照企业真实的生产车间布置,有明显的企业文化标识(如宝马公司在职业院校建立的实训室均有明显的宝马文化特征);(2)校企共同开展文娱活动。企业在学校开展各种文体活动,赞助或参与学校活动,捐资兴建体育等设施。由此,增强学生对企业的文化认同,许多毕业生愿意到相关企业就业并能很快适应企业的文化。

(五)机制创新型合作

部分学校积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可持续的、良性的校企合作机制建设。(1)开展校中厂、厂中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改革。由此,将学校与企业打造成利益共同体,实现长期、持续、深入地合作。如安徽霍山职高与私企共同出资建设了元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霍邱县姚李职高将校办汽修厂租赁给私人办厂,寿县职业中专学校将企业车间建在学校,金寨职业学校引进金瑞汽车公司、伟明机械等建立校中厂;(2)探索校企双主体办学。一些学校突破体制障碍,探索校企双主体办学。如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与雅戈尔集团双方共同投资建设雅戈尔商学院,双方共同管理,从营销、管理、物流、贸易四大环节为雅戈尔集团培养商贸营销类人才;(3)开展现代学徒制改革。一些职业院校在“订单班”、“企业冠名班”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基础上,以创新招生制度、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为突破口,以形成校企分工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为着力点,探索“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如安徽省2014年共有175个企业参与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

二、校企合作政策分析

为有效推进校企合作,各地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对完善校企合作机制、厘清校企合作责任、规范校企合作行为、保障校企合作经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完善校企合作管理机制

为有效推进校企合作,各地积极深化职业教育管理机制改革,试图突破制约校企有效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并为校企合作提供组织机制保障。(1)建立“三规”同步机制。宁波市教育局、人社局与发改委达成共识,同步编制产业规划、人才规划、教育规划,共享信息,共同推动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将职业教育纳入区域和产业的发展规划中,实现产业规划、园区建设与职业教育布局规划和产业人才规划同步编制,着力解决专业设置与行业、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不够匹配,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实际需求不够匹配,职业教育的竞争力、适应力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不够匹配的问题;(2)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马鞍山市均要求建立由教育、发改、人力社保、经信、贸易、财政、科技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市级、县(市、区)级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宁波市还要求设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以统筹协调区域内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研究解决校企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校企合作项目评审工作,管理、监督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等。[3]

(二)厘清校企合作责任

为促使行业主管部门在校企合作中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各地方校企合作规范性文件或法规,均对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学校在校企合作方面的责任作了规定。(1)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如杭州市要求: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为校企合作提供指导和服务;人力社保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定期为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就业指导等信息服务;发改、经信、贸易、农业等部门要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合作项目优先予以扶持;财政部门要落实校企合作有关经费;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单位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要对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方面优先予以资金支持[4];(2)明确行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如马鞍山市要求: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5];(3)明确企业的责任。如合肥市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并按照不低于企业职工岗位5%比例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5]宁波市要求:合作企业有义务接纳职业院校对口专业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按实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安排带教师傅,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4)明确学校的责任。如宁波市要求:职业院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技术专家参与的专业指导委员会,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兼任学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为合作企业优先推荐毕业生,配合合作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学生实习制度,参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等。[3]

(三)规范校企合作行为

各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对学生实习、教师下企业锻炼、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改革等校企合作行为进行了规范。(1)规范学生实习管理。如杭州市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上岗实习期间每月应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0%的实习生活补贴;[6]宁波市、合肥市、马鞍山市均提出,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者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并要求为所有实习学生统一办理相关保险,指派指导教师;宁波市还规定“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2)规范现代学徒制改革。如安徽省要求:学徒、学校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对于年满16周岁未达到18周岁的学徒,须由学徒、监护人、学校和企业四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益[7];(3)规范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如安徽省、杭州市均制定了专门针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政策文件,对集团组建的意义、目的、任务、运行机制、工作要求、管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职业教育集团制定章程,并按章程进行运作;(4)规范教师下企业实践。如杭州市要求: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实践应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和岗位,并围绕教学的实际问题或项目进企业,要积极主动地接受企业安排,严格遵守所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纪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的后果由教师本人承担,并与年度考核相挂钩[7];(5)规范合作企业资质。如宁波市要求申请校企合作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要有较好的技术装备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有一支较强的技术辅导队伍,并建立了完善的职业院校师生实习管理制度。[3]

(四)提供校企合作经费

为提高学校、企业双方合作的积极性,一些地方政府对校企合作予以直接或间接财政资助。(1)设立校企合作专项经费。如宁波市、马鞍山市均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校企共建的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或生产车间项目,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校企合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学校奖励等;(2)对优秀校外实训基地或校企合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奖励。如杭州市从2007年开始每年评选优秀校外实训基地,每个基地奖励资金10万元,至2014年累计评选了优秀校外实训基地100个,累计奖励1 000万元;马鞍山市对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开展校企合作成绩显著的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改项目安排、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贴等方面予以倾斜;(3)对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给予补贴。如杭州市从2012年开始对于企业接受学生实习1个月及以上的给予企业200元/生·月的补贴;(4)对企业因开展校企合作产生的成本给予财政补助或税收优惠。如马鞍山市规定: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所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职业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认定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5];(5)对学校校外兼职教师、企业指导教师(师傅)给予补助。如杭州市规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外聘兼职教师补助由同级财政承担,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纳入办学成本。[4]马鞍山市规定:校企合作专项经费可用于企业指导学生实习的带教师傅的津贴;(6)落实企业教育培训经费。如马鞍山市要求:企业依法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7)落实学校办企业的财政优惠政策。如马鞍山市规定: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5]

三、校企合作问题分析

(一)校企合作机制不顺畅

当下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形式非常丰富、合作内容非常广泛、合作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但合作效果并不尽人意,学校与企业之间尚未建立良性的、可持续的合作机制。(1)利益机制缺失。校企合作归根结底是利益主体间的利益交换,是一种“交易”。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交易”双方都有利益最大化动机,当“交易”成本大于利益所得,“交易”则难以发生,进而合作难以发生;若“交易”成本小于利益所得,“交易”则较易发生。交易成本越小,利益所得越大,校企合作越可能发生并持续开展。[8]当下,校企双方的利益机制不足,合作难以持续深入开展。校企合作的主要利益点在“人才”,学校希望通过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企业希望通过合作,获得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但当下,多数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能力有限,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尤其是二级院系、专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有些专业只有校企合作的“形式”而无“实质”。如建立了所谓的校外实训基地,但没有一个学生到该基地顶岗实习;所谓“订单培养”也只是冠名而已,企业并无实质性参与。同时,学校培养的人才质量与企业的用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职业院校毕业生在企业的稳定性严重不足,影响了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积极性;(2)运行机制缺失。虽然国家及各地政府积极鼓励校企合作,但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主要还是一种自发行为。学校与企业能否顺利合作,主要看“缘分”,合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合作受“人”的因素影响较大,若学校或企业相关负责人发生变动,合作则难以继续开展。受此影响,“合作”要么时断时续,要么总是“另起炉灶”,难以持续深入推进,产教难以深度融合。另外,已有的一些合作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运行效果不佳。如各地建立的许多职业教育集团普遍缺乏有效的运行机制,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益。

(二)校企合作水平不深入

当前在校企合作方面,浅层次的合作较多,深度合作较少。(1)企业尚未成为人才培养的主体。企业虽然广泛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但多数只是提供用人信息、意见建议、师生实践岗位等,在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没能真正融入,其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没能充分发挥,还没有成为人才培养的主体之一;(2)校企双方未能成为利益共同体。虽然校企双方开展了广泛合作、建立了多种合作平台,但合作比较松散,缺乏连续性、系统性,学校与企业还很少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没能真为利益共同体;(3)产教融合多限于宏观理念上。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美好理想,实践中一些学校也试图突破体制机制障碍,开展校企深层次合作(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但由于政策、理论、技术支持不足,产教融合多数只能在宏观层面发力,多数只能作为一种理念或一种行动宣言,在微观操作层面难以实质性开展,成功的探索更是极其有限。

(三)校企合作政策不到位

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校企合作政策,但政策实施效果并不尽人意。(1)缺乏合法性基础。我国尚未制定国家层面的校企合作办法,更没有校企合作促进法,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或法规没有上位政策或法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合法性基础。为此,调研中,不论是地方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学校均建议尽快出台国家校企合作法规;(2)操作性不强。一些地方的校企合作政策虽对校企双方的责任、合作行为、利益保障进行了规定,但多数条款属于原则性意见、比较宏观,但对微观操作层面的问题缺乏规定,政策的约束力和操作性不强;(3)实施机制缺失。多数校企合作政策未明确实施机制,即政策由谁来实施?如何监督和评估政策效果?违反政策该付出什么代价?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政策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4)政策不完善。多数地方政策法规只是对常见的一般性合作行为做了规定(如学生实习、教师下企业等),但对国家倡导的一些深层次校企合作(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校中厂、厂中校)没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如调研发现,学校办的校办企业,即“校中厂”缺乏政策支持。作为“厂”必须面向市场,按市场规则运营、按企业规则管理,但与我国正在实施的事业单位管理的许多制度(如绩效工资制度、财务制度)不适应,导致有些合理的企业行为被视为“违规”,部分“校中厂”难以持续,有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比较好的“校中厂”只能关闭。另外,一些政策没有实施细则,难以落地。如马鞍山市规定“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所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哪些算是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的支出?一些间接支出(如增加了次品率、降低了生产效率)如何计算?都没有规定,企业很难操作。

四、校企合作政策建议

(一)完善校企合作政策体系

通过完备的政策体系,为校企合作提供充分的外部支持。(1)制定校企合作促进法。基于国家发展战略需求,为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将“校企合作”纳入法制框架,包括高校与企业的合作、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明确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校企合作的实施机制、保障措施等;(2)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及实施意见。在法律框架下,教育部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制定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各地制定实施意见,细化校企合作要求,规范校企合作行为,保障校企双方利益,规定校企合作实施机制,明确政策执行的奖惩机制,确保政策兼具使动性和约束性。同时,要特别关注微观操作领域,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3)制定专项校企合作改革政策。针对普遍推行或试点推进的校企合作改革,制定专门的政策,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学生顶岗实习、教师下企业,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等。同样,这类政策也必须明确利益机制、实施机制,兼具规范性和操作性、使动性和约束性。

(二)建立校企合作中介组织

受学校和企业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校企合作存在偶然性、不确定性风险。为弥补双方理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促进合作的常态化,降低合作的不确性风险,有必要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区——中介组织。(1)组织形式:可专门成立相关机构,如校企合作促进中心,也可依托行业协会,赋予行业协会相关职能。(2)运作机制:中介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学校和企业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组织提供合作服务。(3)主要功能:为校企双方提供合作信息、政策咨询服务;寻找合适的合作对象;签订校企合作框架协议;督促校企双方履行合作协议等。其实,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中,学校和企业之间就存在类似中介组织的总辖机构,负责协调学校和企业的分工,既能够提高合作效率,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的优势。[9]

(三)推进院校治理结构改革

校企合作不理想既存在企业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存在合作阻力的问题。因此,促进校企合作,不仅要增加动力,也要消除阻力。正如著名的高等教育专家王伟廉教授所言,“改革到了一定阶段,重点不是提高改革的动力,而是消除改革的阻力。只有不断消除改革中的阻力,教育改革才能顺利推进,才能不断走向深入。”当前校企合作的阻力主要在于院校治理结构不能适应职业教育发展新常态要求。建议根据职业院校利益相关者组织属性,加强治理结构改革,由“单中心”治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由学校“单主体”办学向校企“双主体”办学转变,建立行业、企业等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各利益相关者参与院校治理的机制,建立“多元共治”结构。[10]

(四)加强校企合作的督导评估

随着校企合作政策的逐步完善,政策如何落实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政策的督导评估,对校企合作进行专项督导。(1)督查校企合作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的责任落实情况;(2)评估校企合作政策实施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3)监督校企合作行为,避免校企合作走样,确保合作行为合规、合法;(4)评估校企合作效果,避免重形式轻实质,确保校企合作能真正有利于学校办学、有利于人才培养。

[1]安徽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报告[R].[EB/OL]. [2016-9-19].http://www.ahedu.gov.cn/965/view/19084.

[2]浙江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自查报告[R].2015.5.

[3]宁波市人民政府.《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EB/OL].[2012-2-27].http://www.zjx.ykedu.net/ news_view.asp?newsid=2887.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EB/OL].[2012-11-14].http://www.hzve.cn/ fore/displayContent.do?contentId=38796&resoucesId=-1&searchCaption=.

[5]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推广合肥马鞍山经验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通知[EB/OL].[2016-9-13].http://www.ahedu.gov.cn/30/view/ 313678.shtml.

[6]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EB/ OL].[2015-4-24].http://www.ahedu.gov.cn/30/view/270538. shtml.

[7]杭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若干意见》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EB/OL].[2013-6-30].http://www.hzedu.gov.cn/sites/ main/template/detail.aspx?id=35889.

[8]查吉德.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政策供给分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1):67-73.

[9]杨道涛.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J].继续教育研究,2017(2):115-117.

[10]查吉德.推动院校治理现代化适应职业教育发展新常态[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15):5-9.

[责任编辑 张栋梁]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高职院校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16YJA880002)

查吉德,男,广州市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理论和教育政策。

G718

A

1674-7747(2017)10-00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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